《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戶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由省政府辦公廳於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進行發布公告,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戶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批號:粵府辦[2001]106號
- 發布方:省政府辦公廳
內容,發布時間,
內容
各市、縣(區)教育局、公安廳,各高等學校: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公安廳關於我省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意見 的通知》(粵府辦[2001]106號)和省公安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粵公通字[2001]367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高等學校學生(含研究生,下同)戶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從2002年開始,就讀於我省普通高等學校(含部委在我省院校)的廣東生源學生,入學時不需將戶口遷入院校所在地
(一)被我省高等學校錄取的廣東生源學生,在入學報到前,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公安派出所在《錄取通知書》上填寫該學生的身份證號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
(二)被我省高等學校錄取的廣東生源學生,應當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居民身份證》,憑《錄取通知書》和《居民身份證》等資料到錄取學校報到;
學生在學期間,《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遺失的,需回戶口所在地辦理換領或補領手續。
(三)新生入學後,只辦理暫住登記,由學校統一造冊,交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學生在學期間,憑《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在學校所在地公安部派出所辦理《邊境管理區通行證》。
(五)學生在學期間,因公出國(境)的,憑《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由學校統一在學校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機關辦理;
因私出國(境)的,由學校出具有關證明,回戶籍所在地辦理。
(六)學生在學期間,需要辦理結婚、計畫生育等手續的,必須經學校同意並出具有關證明,戶籍所在地方能辦理有關手續。
(七)學生畢業後,落實單位的,應當持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就業報到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將戶口由原籍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
(八)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申請暫緩就業的學生,需要辦理《暫住證》的,由本人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辦。
二、就讀於省外高等學校的廣東生源學生和就讀我省高等學校的非廣東生源學生,按照國家現有規定,入學時必須將戶口遷往就讀學校
(一)學生在入學報到前,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將戶口遷往錄取學校。
(二)學生入學前,應當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居民身份證》,憑《錄取通知書》、《居民身份證》和《戶口遷移證》等資料到錄取學校報到;
學生在學期間,《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遺失,應在就讀時的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換領或補領。
(三)學生畢業時,落實單位的,應當將戶口由學校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憑《就業報到證》、《戶口遷移證》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辦理落戶手續;
在規定時間內未落實單位的,應當將戶口由學校遷回生源所在地,憑《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落戶手續。
三、2001年以前入學的學生,在國家沒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仍然按照現有規定辦理。
發布時間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