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教委學〔2006〕89號 各普通高校,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教學〔2000〕9號)精神,為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戶口遷移工作
基本介紹
- 書名:上海市教委關於本市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戶口遷移的通知
- 作者:滬教委學
- 出版社:上海市教委
- 出版時間:2006
滬教委學〔2006〕89號 各普通高校,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 根據教育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證明(錄取通知書)用章和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通知》(教學〔2000〕9號)精神,為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戶口遷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戶口的遷移工作,由錄取的高等學校負責協商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後集中辦理。 二、本市普通高等學校錄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非本市常住戶口),在學校所在地辦理新生集體戶口落戶手續時,應出具蓋有原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錄取專用章或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錄取專用章的錄取新生名冊,錄取新生名冊還須加蓋“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印章,方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歷年來未辦理遷戶的其他在校學生,可按此程式補辦。 三、本通知所指的普通高等學校範圍是經教育部批准列入國家招生計畫,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請各高等學校從維護社會穩定的依法辦學的高度認真嚴謹做好此項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