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對2009年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

為了鼓勵本市生源考生積極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確保更多的本市生源考生能進入高等學校學習,經研究決定,我委對2009年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以下簡稱“本市生源考生”)繼續實行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對2009年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
  • 目的:促進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
  • 對象: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本市生源考生
  • 年份:2009年
  • 地點:上海市
滬教委學〔2009〕24號,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二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滬教委學〔2009〕24號

各區縣教育局、浦東新區社會發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試院、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第一章

本市生源考生可在錄取時適當加分投檔和降分投檔

第一條

對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零志願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藝術體育類高校及徵求志願高校除外),上海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在向外省市普通高校投檔時,如外省市院校線上生源不足,對線下的考生,在徵得學校同意後分別給予合成總分加20分投檔的優惠(但必須達到學校所在招生批次的控制線)。加分投檔也採用“平行志願”投檔方式。招生院校接收到的考生電子檔案中考生成績仍然是合成總分(不含20分的加分),由招生院校按招生規則進行審核錄取。

第二條

在上海招生的外省市普通高校如第一批、第二批本科資格線上生源不足,經加分投檔及徵求志願後線上生源仍然不足,可分別在第一批或第二批本科控制分數線下降分擇優錄取本市生源考生(其中農林、石油、地質院校可不經徵求志願直接降分錄取),其中第一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最大可降至第二批的控制分數線,第二批外省市本科院校的降分幅度自第二批線下最大可降至規定的本批次考試科目的分數線上(具體降分幅度由招生院校確定)。對於填報外省市普通高校的考生,招生院校在降分投檔時不再徵求學生意見,直接降分投檔,降分投檔同樣採用“平行志願”投檔方式。第三批高職(專科)則不得在規定的最低控制分數線下再降分錄取。

第二章

對被錄取到邊遠省市和生源不足的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給予一次性經濟補貼

第一條

凡在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中填報廣西、甘肅、陝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新疆、遼寧(除大連市)等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以及湖南、湖北、山西3省少數生源長期不足的普通高校(具體院校名單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公布),並被上述高校錄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可獲一次性補貼1000元;徵求志願填報而被錄取的可獲一次性補貼500元。

第二條

上述補貼範圍只適用於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並在秋季招考集中錄取階段被錄取(不包括零志願、提前批院校和藝體院校)的本市生源考生。

第三條

補貼發放程式
2009年報考外省市普通高校的本市生源考生補貼經費由市教委支付。具體發放工作委託上海市教育考試院辦理,一次性補貼發放的截止時間為2009年年底。發放辦法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另行制訂。

第三章

繼續實行生源地助學貸款制度
凡被外省市普通高校錄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在400元以下的,均可根據上海普通高校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申請上海普通高校生源地貸款並向上海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享受相應的政府貼息。貸款額度與貼息標準均參照上海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四章

本市生源考生畢業後戶口可遷回本市
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的本市生源考生,入學後可以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戶口需要遷往外省市普通高校的,畢業後戶口均可以遷回並回滬就業,按當年就業政策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具體手續為畢業生憑《戶口遷移證》、《畢業證書》(或《畢業生就業報到證》)、擬遷入地《居民戶口薄》或自有(包括直系親屬)房屋產權證(原遷出地址與擬遷入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交原遷出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回滬落戶手續。

第五章

本市生源考生可得到相應的就業指導服務
本市生源考生在畢業前一學期內,可憑身份證(複印件)及學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複印件)到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畢業生就業信息登記,或登入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下載就業信息登記表,按登記表說明要求將相關材料郵寄至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學生信息將由工作人員鑑定後進入到求職信息庫,並可得到相應的就業指導服務。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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