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

2015年1月21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食安辦〔2015〕1號印發《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明確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範圍;合理設計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機制;加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7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等3部門
  • 文號:食安辦〔2015〕1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1日
基本信息,意見,

基本信息

2015年1月21日,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關於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食安辦〔2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險監管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4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4〕20號)精神要求,為鼓勵地方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推動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社會治理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本意見所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因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時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是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重要內容,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的重要體現,對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義。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有利於完善社會治理體系,發揮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用經濟槓桿和多樣化產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責任糾紛;有利於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和經濟補償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和救助水平,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轉移風險,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有利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最佳化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協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推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各地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結合實際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控制和社會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保險機構、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互動共贏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為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積累經驗。
二、明確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具有社會公益性,關係國計民生,但目前尚處於基礎薄弱的發展階段的特點,大力創造低成本的政策環境,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根據地方實際,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著力完善配套措施,增加投保吸引力,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開展。
(二)堅持市場運作、公平競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進先進經營管理理念和技術手段,增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產品、服務、管理和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市場主體差異化競爭和個性化服務。轉變發展方式,堅持規範經營,提高服務質量,減少同質低效競爭,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堅持先行先試、分步推廣。統籌兼顧,因地制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行業、領域先行先試。注重總結經驗,分步引導推廣,以大中型企業和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為示範,積極引導其他小企業投保,適時擴大試點覆蓋面,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
三、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範圍
各地可根據地區食品產業特點和發展現狀,著重在關係民生的重要領域、風險等級較高的行業,以及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已明確的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企業,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總結經驗,探索規律。
鼓勵以下領域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積極投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肉製品、食用油、酒類、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液態奶、軟飲料、糕點等企業;經營環節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連鎖企業、學校食堂、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網食品經營單位等;當地特有的、屬於食品安全事故高發的行業和領域。
四、合理設計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一)明確責任範圍。保險條款載明的保險責任賠償範圍應當包括:因被保險人提供的食品發生保險契約約定的食品安全問題,導致的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投保企業或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費用;依法應當由投保企業承擔的事故鑑定、公證、訴訟等費用。
(二)確定責任限額。投保企業依據食品風險、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後可能造成的損害範圍、損失程度等因素,確定足以賠付食品安全損害的責任限額,並據此投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會同保險監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企業規模等因素,確定最低責任限額。鼓勵大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投保較高的責任限額,充分轉移意外風險。
(三)厘定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應綜合考慮投保企業的行業種類、生產經營規模、歷史損失等情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費用調查,按照風險損失原則,確定保險基礎費率。建立費率浮動機制,將企業的安全管理評級、信用記錄、行業風險差異、歷史損失情況等納入費率調整因子,充分發揮保險費率的槓桿調節作用,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發生。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級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探索建立基於風險管理的企業分級分類監管模式。保險監管部門應當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投保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強化現場勘查,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風險預防、事中風險控制等方面的風險管理作用。將投保企業風險等級與參保情況、保險費率水平等掛鈎,並運用責任限額、免賠額等手段促使食品企業加強質量管理。
(二)加強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做好事故預防、事故整改、事故處理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等工作,不斷建立健全信用記錄。保險公司應積極查詢企業信用記錄,將其作為實施差別化保險費率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守信者實行優惠保險費率,對失信者相應提高保險費率。
(三)加強數據分析與共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根據需要依法提供監管信息。保險公司要加快建立風險資料庫,逐步實現行業之間的數據共享,提升對食品安全的風險甄別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支持保險公司因地制宜開發特色產品,積極運用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網際網路等新技術促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
六、完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機制
(一)嚴格執行事故報告制度。投保企業發生食品安全損害事故後,應當立即按照相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並按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協助保險公司開展事故勘查和定損。保險公司在獲知保險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報案後,應第一時間展開事故查勘與處理,積極參與事故救助。
(二)完善事故鑑定手續。保險公司應科學、合理設定食品安全損害事故鑑定流程和標準,明確事故鑑定報告和調查結論的認定程式。投保企業在索賠時,應按要求提交事故鑑定手續,以便保險公司在責任認定、賠償處理時參考。
(三)切實提高理賠效率。保險公司對投保企業提出的索賠,要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規範、及時地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對責任明確的重大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直接對受害者先行賠付,或積極提供預付賠款,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保險監管部門應當引導保險公司最佳化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效率,提升理賠服務質量,使保險理賠更加快速、便捷。
七、加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試點工作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成立由食品安全辦、食品藥品監管局、保險監管局等部門共同參加的領導小組,細化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工作機制,發揮部門合力,推動工作落實到位。食品安全辦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時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激勵約束措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應結合實際探索多種激勵約束手段推動企業投保。將企業是否投保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和分級分類管理指標體系,並作為企業分級分類管理措施的重要參考。對按規定投保的企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已投保企業優先獲得行業專項支持和政府扶持政策的支持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布企業投保情況。
(三)加強引導督促落實。加強食品安全法規、食品安全知識和保險案例宣傳,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增強企業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和投保意識,提升民眾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索賠意識。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評價,推動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政策納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或規範性檔案。
(四)及時總結經驗。及時並積極總結推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不斷提升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認識,摸索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規律,健全保險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為全面建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供實踐支撐和決策參考。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5年1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