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的通知

《關於開展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8年03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食藥監市〔2007〕115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2008年03月29日
檔案全文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構建和諧社會的方針政策,推進醫藥經濟事業健康發展,規範藥品經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促進企業依法開展藥品經營活動,增強企業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完善藥品安全監管措施,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全省藥品安全監管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具體要求如下,請貫徹落實: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高度重視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充分運用監管手段,發揮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在藥品安全誠信建設中的推動、規範、監督作用,引導並推動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健康發展。各級藥品監管部門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探索和完善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的措施和辦法。
二、藥品安全誠信建設工作,分步實施。本次從藥品批發企業開始實施,然後擴大到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
三、藥品經營企業誠信建設工作充分利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和內部通報等形式,分不同情況,對藥品經營企業的不良行為予以公示。公示的主體即不良行為責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及具體責任人等。
公示的期限從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不等,視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四、藥品經營企業不良行為主要包括:
1、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假藥和劣藥,在規定時限內不能提供真實的發票和藥品清單(簡稱:無票);
2、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假藥和劣藥,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供貨單位資質和相關手續及資料的(簡稱:無證);
3、藥品經營企業經營的低溫保存藥品,沒有按照規定溫度保存的(簡稱:未冷藏);
4、非法制售假藥或更改標籤(簡稱:非法制售);
5、其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五、藥品批發經營企業不良行為的公示工作由省局負責,安排專門人員整理和分類公示。市、縣(區)局指定專人負責不良行為的確認、收集、匯總和上報工作。
六、建立不良信息管理工作制度,紮實推進藥品經營企業誠信建設。一是建立省、市、縣(區)三級不良信息傳遞和管理工作制度,信息的傳遞和公示要及時暢通;二是各單位內涉及與藥品批發企業監管工作有聯繫的處(科、股)要及時溝通,特別是市場監督、藥品稽查等部門,安排專人及時整理和正確確認信息、溝通及匯總;市、縣(區)局指定一人負責逐級匯總和上報不良行為信息。
不良信息內容包括:藥品經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假藥或劣藥名稱、案值和處罰金額;本起案件的責任人;案件的性質(無票、無證、未冷藏、非法制售)。
七、嚴肅工作紀律,正確定性,禁止瞞報和扯皮。各、市、縣(區)局要指定專人,明確工作職責和責任,按要求如實確認不良行為信息,正確確定案件性質,積極收集、匯總和及時逐級上報。凡發現瞞報和拖拉扯皮的,省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評、通報,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各市局要在5月15日前將本局負責藥品經營企業誠信建設管理工作的主管局長、主管處(科)和工作人員的名單(含姓名、工作單位、工作職責、聯繫方式[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上報省局。
5月31日前,各市局書面上報本轄區藥品批發企業今年1至4月份的不良行為信息;以後雙月10日上報前兩個月的不良行為信息。省局實行信息報送情況通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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