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0〕6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民政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中醫藥局:
醫療機構名稱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法定事項。近年來,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職,加強醫療機構名稱管理,但仍有一些醫療機構名稱不規範、不嚴謹,使用未經核准的字樣、故意仿造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對人民民眾看病就醫造成誤導,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
一、嚴格履行名稱管理職責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負責核准醫療機構名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登記營利性醫療機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各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條件準確核查、登記名稱。
二、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
醫療機構名稱應當遵守《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命名規則,與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相適應,不得使用有損於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醫院字詞庫和名稱禁限用字詞庫。對於申請登記含有協和、同仁、華山、湘雅、齊魯、華西等知名醫院相關字詞的,無相關授權的,一律不予登記。
三、嚴禁使用未經核准的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巴捉頸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規定的條件,並按程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核准,未經核准,不得使用。
四、嚴格排查清理違規醫療機構名稱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重點清理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等情形。對於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變更名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於8月底前將排查清理情況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
五、依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 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醫療機構擅自使用知名醫院名稱標識的,利用違規名稱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誘導患者、誇大病情或者療效、價格欺詐的,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綜合運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信用監管手段,增加其違法成本。
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名稱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審批受理環節實行不規範名稱預警提示,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醫療機構名稱。棕籃備婆要進一步暢通
投訴舉報渠道,增強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內容解讀
醫療機構名稱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法定事項。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嚴格履行名稱管理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駝承櫻藥主管部門,下同)、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條件準確核查、登記名稱。
二是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醫療機構名稱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命名規則,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
三是嚴禁使用未經核准的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規定的條件,並按程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核准,未經兆嬸多愚核准,不得使用。
四是嚴格排查清譽舉背理違規醫療機構名稱。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拘葛霸管部門要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對於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戲閥變更名稱。
五是依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醫療機構擅自使用知名醫院名稱標識的,利用違規名稱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誘導患者、誇大病情或者療效、價格欺詐的,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綜合運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信用監管手段,增加其違法成本。
《通知》強調,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名稱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審批受理環節實行不規範名稱預警提示,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醫療機構名稱。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名稱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審批受理環節實行不規範名稱預警提示,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醫療機構名稱。要進一步暢通
投訴舉報渠道,增強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
內容解讀
醫療機構名稱是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法定事項。為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國家中醫藥局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五個方面的具體要求。
一是嚴格履行名稱管理職責。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條件準確核查、登記名稱。
二是嚴禁利用名稱誤導患者。醫療機構名稱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的命名規則,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歧義或者誤導患者的名稱,不得利用諧音、形容詞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醫療機構名稱。
三是嚴禁使用未經核准的醫療機構名稱。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跨國家名稱、“國際”字樣的,應當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命名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6〕433號)規定的條件,並按程式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核准,未經核准,不得使用。
四是嚴格排查清理違規醫療機構名稱。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職責許可權,對轄區內所有醫療機構名稱進行排查清理。對於違規命名的,依法指導其變更名稱。
五是依法嚴厲打擊醫療機構利用名稱違規執業。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於醫療機構擅自使用知名醫院名稱標識的,利用違規名稱發布虛假廣告、欺騙或者誘導患者、誇大病情或者療效、價格欺詐的,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綜合運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等信用監管手段,增加其違法成本。
《通知》強調,各地衛生健康、民政、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機構名稱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醫療機構名稱信息共享機制和執法聯動機制,在審批受理環節實行不規範名稱預警提示,在日常監管中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醫療機構名稱。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增強醫療機構和社會公眾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維護良好的醫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