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89.04.13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整頓醫療機構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9.04.13
  • 實施時間:1989.04.13
近幾年來,隨著衛生改革的深入發展,國家、集體、個人興辦的醫療機構不斷增多,方便了民眾就醫,緩解了看病難、住院難的矛盾。但是,也出現了對醫療機構審批不嚴,機構設定名不副實、管理混亂以及利用不正當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和發展,擾亂了醫療秩序,影響了醫療質量,損害了國家和民眾利益,助長了不良風氣,干擾和阻礙了衛生改革。為了治理醫療環境,整頓醫療秩序,保障衛生改革的健康發展,必須對各類醫療機構進行清理整頓。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這次清理整頓的重點是:近年來由社會團體、民主黨派、大專院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集體組織或個人自籌資金舉辦的各類醫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社會醫療機構);各類醫療機構設立的分院和醫療協作聯合體;對社會開放的機關、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其它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醫療機構,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進行整頓。對個體開業醫的管理,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88)衛醫字第36號頒發的《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二、這次清理整頓的作法是:作好登記、審查、發證工作。各類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凡未辦理登記註冊手續者,都必須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登記註冊。已經登記註冊者,也要重新進行審查。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歸口實行行業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格履行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醫生的審批手續,切實加強監督管理。除縣(區)、市以上各級政府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外,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審批醫療機構,也無權審批個體醫務人員開業行醫。
為了加強行業管理,還應注意發揮衛生工作者協會、個體開業醫協會、農村衛生協會等行業管理組織的作用。
四、舉辦社會醫療機構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審批手續如下:
(一)基本條件:
1.擔任醫院、診所的法人代表者必須懂業務、會管理。
2.有與執業範圍相適應的醫、藥、護、技人員,醫院、療養院、門診部應有一定比例的主治醫師以上的專職醫療技術骨幹。嚴禁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
綜合醫院病床與工作人員之比不應低於一比零點六,衛生技術人員應占工作人員總數的75%以上。
3.有與工作相適應的醫療業務用房,診療場所布局合理,有必需的基本設施,並符合衛生要求。
4.有供診斷、治療、搶救用的器械裝備和藥品。醫院必須設二十張以上正式病床,有門診(急診),住院和醫技等科室。
5.有符合科學管理要求的規章制度。
醫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的具體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審批手續:
申請舉辦社會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指縣(區)、市及縣(區)、市以上政府的衛生行政主管機關。以下同〕提交書面申請,寫明機構名稱、開業地點、負責人姓名、人員編制、床位數、業務範圍、資金來源及數量、主要醫療設備及房屋情況,並提供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明檔案、業務用房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以及醫療機構的組織章程及管理制度等。衛生主管部門要根據辦醫條件、醫療需求及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嚴格審批。診所、門診部由縣(區)衛生主管部門審批;一百張床以下的醫院由地、市衛生主管部門審批;超過一百張床的醫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衛生廳局審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准的一律不準開業。不具備開業條件的要堅決停辦。堅決取締無證行醫。
(三)社會醫療機構的命名,要區別於全民所有制醫療機構,或用開業者姓名,或冠以民辦、聯合字樣。不得以大冠小,任意冠以“中國”、“××省”、“××中心”等名稱。使用的牌匾和印章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名稱刻制,印章應報發證機關備案。
五、各類醫院的分院系指該醫院依靠本身的技術人員、資金、設備所舉辦的,由醫院統一領導和管理的分支醫院。辦分院也必須具備本規定第四條所列舉的基本條件。並向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設立。不得隨意在技術協作單位掛“分院”牌匾。對不符合條件的分院要堅決停辦。
六、醫療協作聯合體系指兩個醫療機構按雙方簽訂的協定開展技術協作的醫療協作組織。協定應對雙方協作的宗旨、內容、方式、收入分配,以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明確規定。建立醫療協作聯合體,應根據實際需要,量力而行;要注重技術實效,講求質量,避免單純追求數量。醫療協作聯合體也必須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經雙方所屬衛生領導部門批准、報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審查,發證後方能掛牌執業。已經建立的各種醫療協作聯合體,都要重新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七、機關、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應在保質保量完成自身醫療保健任務,取得本單位上級領導部門同意的前提下,向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註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向社會開放。
八、各類醫療機構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衛生工作制度和醫德規範。嚴格按照核發的《執業許可證》核准的機構名稱、執業地點、業務範圍、服務項目等從事醫療活動,主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管理,接受有關部門、行業管理組織以及人民民眾的檢查和監督。如需改變機構名稱、執業地點、業務範圍、服務項目時,應向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停業時應辦理停業手續。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等處罰。以上處罰可以並用。
整頓工作應在1989年內完成。各地接到本規定後,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實施辦法,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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