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醫療機構臨床需求,貫徹落實《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要求,北京市衛生局於2013年6月5日頒布實施《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3年6月5日
  • 公布部門:北京市衛生局
  • 目標: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衛藥械字〔2013 〕52 號
各區縣衛生局,各三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切實保障醫療機構臨床需求,貫徹落實《大
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細
則》等有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檔案全文

關於進一步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管理辦法
一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和許可證印製
原則上,我局每年組織四次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會,定於每季度最後一個月中下
旬召開。有配置需求的醫療機構應分別於3 月 10 日、6 月 10 日、9 月 10 日和12 月 10 日前
遞交有關資料,逾期遞交的將安排至下季度評審。
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印製時間安排參照以上要求執行。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評審和許可證印製安排遵循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有關
規定。
二申報流程
三級醫療機構直接向我局遞交申報資料;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先向所在區縣衛生局遞交
申報資料,區縣衛生局初審合格後,再持區縣衛生局的審查意見向我局遞交申報資料。
尚未定級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我局核發的,直接向我局遞交申報資料;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區縣衛生局核發的,先向所在區縣衛生局遞交申報資料,區縣衛生局
初審合格後,再持區縣衛生局的審查意見向我局遞交申報資料。
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申報流程參照以上要求執行。
原則上,編制床位在 100 張(不含)以下的公立一級醫療機構不予配置甲乙類大型醫用
設備。
三明確有關準入條件
(一)臨床套用資質
醫療機構配置DSA 開展相關介入診療項目的,須先取得衛生部門批准的相應臨床套用
資質。
(二)醫技人員資質和配備
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醫技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大型醫用設備上崗合格證:CT (醫師、
技師)、MRI(醫師、技師)、DSA(技師)、SPECT 和 PET-CT(醫師、技師、物理師、化
學師)、LA 和立體定向放射治療裝置(醫師、技師、物理師)。
大型醫用設備所在科室要結合設備的數量和類型,配備人數和工作履歷均相匹配的醫技
人員。
(三)學科帶頭人
首次配置 CT 和 MRI 的科室學科帶頭人須是同時具有高級職稱、本單位執業醫師資格
和大型醫用設備上崗合格證,以及在三級醫院放射科工作或進修經歷的專職人員。
(四)資金來源
公立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應以政府投入為主。
(五)設備更新
醫療機構申請更新原有大型醫用設備時,需要上級財務或固定資產主管部門出具關於原
設備如何處置的證明。
醫療機構申請更新CT、DSA、SPECT 和LA 時,需要計量檢測部門或放射衛生防護檢
測部門出具的一期檢測報告;申請更新 MRI 時,需要計量檢測部門出具的一期檢
測報告。
(六)階梯配置
按照《衛生部關於下達2011-2015 年全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的通知》要求,醫
療機構配置 CT、MRI 和LA 三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時,應依據《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乙
類大型醫用設備階梯配置指導意見(2009-2011年)〉的通知》規定,繼續執行階梯配置政
策。
四社會資本辦院和新建醫療機構的審批原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
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
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社會資本辦院發展,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
上充分考慮社會資本辦院的需求,合理預留空間,凡符合配置條件的,不限制配備。對於乙
類大型醫用設備,社會資本辦院的診療科目設定和醫技人員配備須達到要求,日常工作量(包
括年門急診量、手術人次、住院床日和設備年檢查治療人次等)和設備階梯配置標準予以放
寬,醫院等級和編制床位數不作具體要求;對於甲類大型醫用設備,按照國家衛生和計畫生
育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新建醫療機構,在申請首次配置時,對日常工作量不作具體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請各區縣衛生局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轄區內二級及以下各有關醫療機構(含社會資
本辦院)。
(二)請各有關醫療機構認真貫徹本通知要求,在今後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工作中嚴格
執行。
(三)請各有關醫療機構學習掌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我局發布的有關大型醫
用設備配置管理工作的檔案精神,結合各自功能定位、年工作量和醫技力量,合理配置大型
醫用設備。
(四)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我局將依法嚴肅處理。
北京市衛生局
2013 年 6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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