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做好全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蒐集、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工作,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古籍對發展民族文化、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現就今後一個時期深入做好我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作用: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文化傳統
  • 指導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 基本方針:保護為主、搶救第一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切實做好全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蒐集、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工作,繼承和弘揚少數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古籍對發展民族文化、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現就今後一個時期深入做好我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認識新時期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做好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義。我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有55個少數民族。中國少數民族古籍是指中國55個少數民族在歷史上所形成的古代書冊、典籍、文獻和口傳古籍。55個少數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都創造和積累了豐富多彩的歷史文化,留下了卷帙浩繁的書面文獻和豐富的口傳古籍。
少數民族古籍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民族在幾千年歷史發展進程中創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豐富的內涵。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有利於繼承和弘揚各少數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促進各民族思想文化交流、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有利於“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繁榮大發展”;有利於凝聚各族人民共同投身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
(二)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取得的成績和面臨的主要問題。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古籍工作。上世紀80年代初,國務院確定由國家民委牽頭,財政部、教育部、文化部、國家檔案局、社科院等部門組成了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負責組織、協調、聯絡、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搶救、蒐集、整理和出版工作,這對少數民族古籍的有效保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對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更加重視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列入《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民族工作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決定》(中發[2005]10號)中;2006年,《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被列入《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這些檔案,不僅對開展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提出了明確的任務和指導方針,而且對少數民族古籍的搶救、保護工作,從普查、登記、修復到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機制建立、制度形成等方面也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切實可行的措施。
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順利地開展並取得了重大的成果。自1984年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在全國全面開展以來,全國已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有14個民族建立了省區協作組織。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徵集了數百萬種少數民族古籍,並妥善地保存起來;培養了專兼職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人員3000餘人;搶救、整理了散藏在民間的少數民族古籍約百萬種(部、件、冊,不含圖書館、文化館及寺院藏書),其中包括若干孤本、珍本和善本,公開出版5000餘種;數百種少數民族古籍出版物獲得諸如國家圖書獎等各級獎項。尤為可喜的是,在全國性普查的基礎上,以大型目錄學套書作為其重要整理研究成果的《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各卷的相繼面世,為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但是由於諸多原因,當前我國少數民族古籍工作還存在著不少問題。一方面,由於少數民族古籍涉及的範圍廣、種類多、載體多樣、歷史久遠、保存條件差、修復手段落後、經費緊缺、古籍學科建設相對滯後,部分古籍業已老化破損。另一方面,從事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人才嚴重匱乏,且懂少數民族古籍的人數日益減少,有的年事已高,使得一些古籍面臨失傳的危險,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制約著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各級民族工作部門和文化部門要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認真學習領會《意見》精神,充分認識保護少數民族古籍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對中華民族和歷史負責的高度,切實做好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整理工作。
二、明確新時期、新階段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力度。〖HT3F〗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機制和科學有效的保護制度,提高全社會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意識,充分發揮少數民族古籍在弘揚民族文化,增進民族團結,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作用,為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團結、進步和發展服務。
(二)基本方針。堅持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依法保護和科學保護原則,正確處理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利用的關係。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分步實施。針對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特點和現狀,充分發揮各級少數民族古籍工作部門和文化工作部門的職能,協調統一,有效開展規劃、組織、聯絡、協調、指導全國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搶救、蒐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主要任務和總體目標。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確定的全國古籍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和基本目標,緊密結合國家實施的“中華古籍保護計畫”和國家古籍整理重點圖書出版規劃的要求,全面、科學、規範地開展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
結合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特點和現狀,全面實施《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加強民族古籍和文物搶救工作,蒐集、整理少數民族古籍,編纂《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等民族文化項目;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總體規劃,繼續加強做好全國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搶救、蒐集、普查、整理、翻譯、出版、研究工作,實現少數民族古籍的科學管理和有效保護;完善少數民族古籍學科體系建設,努力培養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專業人員;確保完成《國家珍貴古籍名錄》所規定的報送任務,爭取更多的古籍保護單位成為“全國古籍保護重點單位”;建立、健全、完善少數民族古籍的管理體系和工作體制,逐步完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制度;加快促進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法的制定工作。
三、突出重點,科學規範,紮實推進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開展
遵照《意見》精神,各級政府應將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區發展規劃,列入民族工作、文化工作具體規劃中。要統籌規劃、明確任務、突出重點、分步推進,切實抓好和完成以下工作任務。
(一)繼續做好少數民族古籍的搶救、普查、登記、整理、翻譯工作。
各級少數民族古籍和文化工作部門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繼續組織人力、物力,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摸底、清點、編目、整理、翻譯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少數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傳情況,特別要做好對散藏在民間的少數民族古籍和口頭傳承的古籍的保護和徵集工作。在此基礎上實現古籍分級保護,由各省區民族古籍工作部門負責匯總上報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為建立中華古籍聯合目錄和古籍數字資源庫提供基礎資料。
(二)高質量完成《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的編纂、出版任務。《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是《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文化項目。這個項目的實施具有重大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是中華民族文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民族、文化工作部門要以編纂《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為基礎,樹立精品意識,尤其是在少數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復、目錄的編制、卡片的登錄和條目的撰寫等方面強化培訓,精確操作。對於跨省(區、市)的民族卷,牽頭省(區、市)要認真做好聯絡、協調、組織、綜合等項工作,參與本項目的省(區、市)要積極配合,確保編纂出版任務的順利完成。
(三)建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根據《意見》精神和《國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規劃》確定的任務,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指導下建立統一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少數民族古籍的基本狀況和保存狀態,為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整理工作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資源。
建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的目的主要是匯集有史以來,特別是近三十年來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蒐集、整理、翻譯、出版、研究的成果,收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數民族古籍文本,讓更多的人了解我國少數民族古籍情況。同時,展示黨的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成就,普及少數民族古籍知識,並在展示中予以保護,使其成為少數民族古籍教學與科研基地。“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通過現代科學技術手段,促進少數民族古籍數位化、網路化建設,利用網路技術,開發少數民族古籍資源,傳播中華民族傳統文化,促進國內外文化交流,推進少數民族古籍管理信息化進程,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網站,搭建少數民族古籍信息交流平台。各地可根據實際建立相應的保護機制,充分利用“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這個信息平台,實現中國少數民族古籍文獻的數位化。
(四)建立“少數民族古籍文獻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基地”。〖HT3F〗少數民族古籍的搶救和保護,關鍵是人才。建立統一的“少數民族古籍文獻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基地”,發展少數民族古籍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機制是落實《意見》和《國家民委“十一五”工作規劃》的重要舉措。基地建設要充分利用和發揮相關院校的專業人才優勢,從少數民族古籍的研究對象與方法、基本內容和原則、適用範圍和套用價值等方面,研究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搶救、保護、整理的規律和特點,創立並完善少數民族古籍學的學科體系。堅持以提高少數民族古籍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能為重點,把短期培訓、學歷教育和高精尖人才培養結合起來,以更好地滿足保護、整理、研究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不同需要,促進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深入開展。
(五)加快優秀少數民族民間口傳古籍傳承人的搶救工作。民間口傳古籍傳承人是我國各民族民間文化的活寶庫、活化石,是活著的歷史,對於民族學、歷史學、語言學等學科研究具有很大的歷史和現實價值,是一筆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傳承人故去,所掌握的口傳古籍也將隨之消失。要按照“救人、救書、救學科”的原則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關要求,及時搞好“救人”工作。一方面,要組織一定的人力儘快蒐集、整理民間藝人的口傳資料,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規模的少數民族口傳古籍音像資料庫,整理出版一批少數民族口傳古籍聲像出版物。另一方面,對那些因條件限制而不能及時全部記錄整理,長期在民間傳誦的民族古籍,要有意識培育口傳古籍的繼承人,扶持口傳古籍之家,讓具有悠久歷史的口傳古籍能世代流傳下去,切實推進民間口傳古籍的保護和利用。
(六)加強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工作,建立完善的保護制度。
隨著經濟資源開發項目在民族地區的布局和對外開放力度的加大,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搶救、蒐集工作的緊迫性日益凸現,各地要認真貫徹《意見》,統籌規劃,制定保護制度和嚴密的保護利用的機制及辦法。要把運用現代化的保護手段和科學的管理方法納入到制度建設中來,使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制度化、科學化。在實施保護制度過程中,重點做好近十年所徵集、搶救的少數民族古籍的修復和保管工作,尤其對具有較高價值的孤本、善本及精品,要進行嚴格的科學保護。對遭蟲蛀、水蝕的少數民族古籍要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修復、保管、編目和收藏,並都要形成制度,完善措施,使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逐步步入規範化、標準化軌道。
四、加強領導,通力協作,把《意見》精神落到實處
根據《意見》精神,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領導,把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各地要結合《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一致、分工合作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機制,為進一步開展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提供保證。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為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的協調領導,各省(區、市)民族、文化工作部門要緊密配合,在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的領導下,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按照現有分工,積極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納入到本地區民族工作、文化工作總體規劃中。文化部門要搞好總體規劃,明確目標要求,加強巨觀指導;民族工作部門要加強組織、聯絡、指導、協調,共同做好少數民族古籍保護工作;要建立健全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機構,配足編制,配強人員。相關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二)加大對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投入,切實解決少數民族古籍工作必需的經費。
少數民族古籍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傳統文化資源,一旦損失,便無法完整再現。因此,對一些珍貴的少數民族古籍,必須投入必要的財力和人力進行原生性保護和修復,以保持古籍原貌。要藉助數位化技術,運用電子掃描、複印、照相、縮微等技術,對現有少數民族古籍進行搶救,以加強和改進再生性保護。各級政府應按照國辦發[1984]30號和《意見》精神,採取積極措施將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並加大古籍保護資金投入,以確保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所需之資金。民族、文化工作部門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對本地區少數民族古籍的普查、修復、編目、出版及數位化等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同時要廣開渠道,採取多種途徑積極吸納社會資金,為做好少數民族古籍工作提供保障。
(三)加強少數民族古籍人才隊伍的培養和提高。培養造就一支貫徹黨的民族政策,熱愛民族文化事業,具有各項紮實功底和良好素質的少數民族古籍工作人才隊伍,是做好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保證。要通過建立少數民族古籍保護與資料信息中心和少數民族古籍文獻人才培養與科學研究基地,來推動少數民族古籍人才隊伍的培養。制定少數民族古籍保護人才培訓規劃,採取學歷教育和短期培訓相結合的辦法,加強教育培訓,不斷壯大隊伍,最佳化隊伍結構,著力培養學科專業骨幹。尤其是要重點加強少數民族古籍的保護、修復、翻譯、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養。要從政治上愛護、職稱待遇上關心、生活上照顧,為少數民族古籍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
(四)加大對少數民族古籍市場的監管力度。依法規範少數民族古籍市場流通秩序和經營行為;加強少數民族古籍銷售、拍賣行為的審核備案工作;在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配合下,嚴厲打擊盜竊、走私古籍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少數民族古籍出入境審核、監管;加強國際合作,堅決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和法律法規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少數民族古籍。
(五)進一步加大對少數民族古籍搶救、保護、整理工作的宣傳力度。
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有效開展和取得的影響力、社會效益,離不開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要加大對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其得到全社會的廣泛重視和大力支持。要大力宣傳開展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重要意義,培養公眾的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意識,普及少數民族古籍保護知識,展示少數民族古籍保護成果,使全社會共同致力於這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澤於民的事業,共同開創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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