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古籍普查工作方案

文化部關於印發《全國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檔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局,國家圖書館(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全面實施中華古籍保護計畫,經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古籍普查工作方案
  • 類型:方案
  • 部門:文化部
  • 文號:國辦發[2007]6號
工作方案,普查範圍,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工作要求,工作方案,申報評審辦法,

工作方案

中國古代文獻典籍是中華民族創造的重要文明成果,是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一脈相承的歷史見證,也是人類文明的瑰寶。為了解我國現存古籍保存保護的現狀,加強對古籍的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的規定,從2007年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古籍普查登記工作,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級圖書館、博物館等單位及民間所藏古籍情況,對登記的古籍進行詳細清點和編目整理,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資料庫,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以便國家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加強對古籍的管理。全國古籍普查是古籍保護的基礎性工作,是古籍搶救、保護與利用工作的重要環節。這是建國以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的調查,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給予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積極開展工作。為做此次古籍普查工作,特制訂如下方案:

普查範圍

這次全國古籍普查範圍包括我國境內的國家圖書館、各公共圖書館、文博單點陣圖書館(藏書樓)、高等院校圖書館、科研單點陣圖書館、宗教單點陣圖書館(藏經閣)等;個人或私人收藏機構,也可以納入普查範圍。古籍普查對象為我國漢文和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其他特種文獻,如甲骨、簡牘、帛書、金石拓片、輿圖等,暫不列入這次普查範圍。
這次古籍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損信息和古籍保存狀況信息等。
普查登記表由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制定。
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執行標準主要有《古籍定級標準》(WH/T 20-2006)、《古籍普查規範》(WH/T 21-2006)、《古籍特藏破損定級標準》(WH/T 22-2006)、《古籍修復技術規範與質量要求》(WH/T 23-2006)、《圖書館古籍特藏書庫基本要求》(WH/T 24-2006)等。其中漢文古籍的定級,依據《古籍定級標準》執行;少數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級標準由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組織制定並頒布實施。

任務分工

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由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統籌規劃,由文化部領導實施。設立專家委員會,聘任有關專家負責珍貴古籍的定級審核和普查諮詢工作。國家圖書館設中國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為全國普查登記中心和培訓中心,負責全國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和培訓工作,研製標準,編寫教材,培訓普查人員,匯總古籍普查成果,建立中華古籍綜合信息資料庫,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各省級古籍保護分中心,負責本地區古籍普查登記工作和培訓工作,按照統一的標準和教材培訓本地區的普查人員,匯總並向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報送古籍普查報表,建立地方古籍綜合信息資料庫,形成地方古籍聯合目錄。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在本系統成立古籍保護分中心,統一開展本系統的普查工作,將數據匯總後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也可由各古籍收藏單位分別報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或各省級分中心。中央其他各有關部委及所屬單位按統一要求開展普查工作,直接向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報送古籍普查報表。
民間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省級古籍保護分中心進行登記、定級、著錄。

工作步驟

2007年普查的工作重點是組建古籍普查相關機構,開展普查軟體平台的研發工作,開展人員培訓,確定古籍普查試點單位,開始對一、二級古籍進行普查,建立中華古籍保護網和中華古籍綜合信息資料庫等工作。到2009年7月底前,初步掌握現存一、二級古籍狀況。分批次發布<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及《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名錄》。從2009年8月—2010年底,開展二級以下古籍普查工作,匯總古籍普查成果,逐步形成《中華古籍聯合目錄》。各地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建立機構,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因地制宜開展本地區的普查工作。
普查採用紙本表格或電子表格登記,也可在普查網路平台上進行登記。普查流程如下:基層收藏單位填寫表格並校對後,匯總提交到省級分中心。省級分中心對基層收藏單位提交的數據進行審校、匯總,對古籍進行定級,並製作成規範的數據格式文檔,提交到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對省級分中心提交的數據進行審核、匯總和發布。專家委員會協助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對數據進行審核。

工作要求

這次全國古籍普查工作是我國第一次開展此類普查,對全面、準確地掌握我國古籍的數量、價值、分布、保存狀況等基本情況,有針對性、有計畫地開展古籍保護工作意義重大。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要積極開展普查宣傳工作,廣泛動員和組織各有關方面力量,使廣大古籍工作者及民眾理解開展古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義,調動各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各級普查機構應健全機制、配備普查人員和設備,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和工作細則,對普查工作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嚴格按標準和程式開展普查登記工作,提交普查數據。普查登記工作中,各級普查機構須對下級的普查數據採取隨機抽樣與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質量檢查。
人員培訓事關普查工作的質量。為保證全國古籍普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和各省級分中心應儘快成立普查隊伍,認真籌備、組織培訓工作。應結合本地普查任務、人員素質情況、實際工作需要和面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培訓計畫。普查培訓應注意對普查人員進行工作責任心和專業知識等的培訓、教育。集中各地優秀師資力量、專家力量參與、指導培訓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對本地區古籍普查、修復、出版及數位化等工作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鼓勵、積極吸納社會資金參與、支持古籍保護工作。

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古籍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7]6號)檔案精神,使中華古籍保護計畫全面順利實施,今年將從全國各個系統和不同層面的古籍收藏單位中選擇一批古籍收藏單位,作為全面開展古籍保護計畫的試點單位,採用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的工作方式,摸索出不同地域、不同層面的古籍保護工作經驗,為積極、穩妥地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古籍保護計畫打好基礎。
一、試點工作的時間
全國古籍保護試點工作自2007年8月開始,至2008年7月結束,歷時一年。
二、試點工作的任務
(一)通過普查工作摸清家底,編制出本單位的古籍目錄,並及時將普查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應儘快摸清並上報所藏古籍的生存狀況,探索在不同條件下開展古籍普查和保護工作的方法,取得有價值的推廣經驗後及時推廣。
(二)各試點單位根據普查進程,及時分析普查結果,區分藏品的不同等級,對古籍實行分級保護。要針對古籍所處的保存條件、環境等提出符合當地特點的修復及保護計畫。
(三)各試點單位的古籍修復須首先提出計畫和具體方案,特別對古籍修復涉及的一、二級古籍,其修複方案和修復人員須得到國家中心或國家中心委託的省分中心認可。必要時一級藏品送國家中心或省中心修復,以免造成破壞性修復。
(四)對於古籍庫房內部環境不符合藏品需求的,消防等外部環境不合格的,古籍收藏單位應及時向上逐級匯報,提出整改建議,申報改造計畫,避免災害隱患。
(五)對於庫房條件過差和庫房管理嚴重不合格的單位,根據藏品等級,必要時將暫存上級收藏單位或其他收藏條件好的單位,歸屬權不變,待庫房的改進經專業人員認定符合藏品需要後,藏品方可歸回。
三、試點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組織工作機制。各級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要切實擔負起領導責任,要把古籍保護試點工作列入當前的重點工作。要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和分工,落實工作班子和人員,安排部署好試點工作的各項任務。
(二)制定試點工作方案。要根據當地的工作基礎和條件,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實際、目標明確、任務具體的試點工作方案。
(三)落實經費。對列為古籍保護試點工作的單位,文化部將根據藏量、所在地區經濟狀況、工作進程和成果等因素給予一定的經費補貼。補貼僅可用於與古籍保護計畫有關的各項工作,挪用後一經查實,文化部有權終止其資金的繼續投入,並追回原投入資金,嚴重者將取消其試點單位資格。
(四)深入調研。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調查研究工作,摸清情況,認真研究試點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並要有針對性地研究解決。
(五)人員培訓。凡列為試點的古籍收藏單位,在古籍整理研究及保管、修復人才的培養要加大力度,通過在職培訓和充分參與等方面提高其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以保證古籍保護計畫的全面實施。
(六)加強組織協調。各地文化主管部門,要擔負起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協調任務。要廣泛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社會參與的格局。通過精心策劃和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要充分發揮試點的示範和引導帶動作用。
(七)加強信息溝通。各試點單位和管理部門要與上級文化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工作情況,各試點之間也應經常進行交流,研究探討工作中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要確定一名聯絡員,及時反映本地區試點工作的進展情況。國家古籍保護中心將以簡報形式陸續通報各試點單位的工作進展情況。
(八)古籍保護工作試點單位要與國家古籍保護中心簽定責任書,並在試點工作完成後完成總結報告。
四、試點單位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試點單位由全國古籍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審議確定,共57家,名單如下:

申報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珍貴古籍的保護工作,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立《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目的是建立完備的珍貴古籍檔案,確保珍貴古籍的安全,推動古籍保護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護意識,促進國際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組織《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評審工作。文化部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主要收錄範圍是1912年以前書寫或印刷的,以中國古典裝幀形式存在,具有重要歷史、思想和文化價值的珍貴古籍。少數民族文字古籍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放寬。
第五條 國家珍貴古籍的評選標準,原則上與《古籍定級標準》所規定的一、二級古籍的評定標準相同,即國家珍貴古籍原則上從一、二級古籍內選定。
第六條 申報及評審程式:
(一)由古籍收藏單位和個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統一格式,向所屬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提交《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申報書。
(二)省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申報古籍進行匯總、初審,向文化部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向文化部提出申報。
(三)文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合格的申報材料提交專家委員會。
(四)專家委員會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評審,提出國家珍貴古籍推薦名錄,提交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五)文化部根據專家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擬定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經部際聯席會議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國家珍貴古籍名錄》的申報評審工作根據情況不定期開展。每次申報評審時間由文化部確定並印發相關通知。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進行省級珍貴古籍名錄的評定。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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