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是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輿論監督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
  • 實施時間:2005年3月24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已經黨中央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5年3月24日)
為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在統一思想、凝聚力量,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工作的重要作用。輿論監督是社會發展的要求、新聞工作的職責、人民民眾的願望、黨和政府改進工作的手段。正確開展輿論監督,有利於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有利於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呼聲,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民眾的聯繫;有利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於弘揚正氣,針砭時弊,理順情緒,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輿論監督工作。
二、堅持輿論監督工作的原則要求。輿論監督工作必須堅持黨性原則,堅持實事求是,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牢牢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要服務大局,堅持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著眼於改進工作,抓住民眾關注、政府重視、有普遍意義的問題,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要事實準確,深入調查研究,聽取各方意見,防止報導失實、以偏概全。要客觀公正,堅持以理服人,充分考慮實際情況的複雜性,善於聽取不同意見,防止主觀臆斷、感情用事。要注重社會效果,著眼於解決實際問題,跟蹤報導處理結果,向積極的方面引導,不惡意炒作。要遵守新聞紀律,恪守新聞職業道德
三、把握當前輿論監督的重點。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揭露和批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贓枉法等問題,推進依法治國。加強對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反映人民民眾對黨和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議,揭露和批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各行其是等行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加強對黨紀政紀執行情況的監督,揭露和批評失職瀆職、濫用權力、消極腐敗等行為,促進幹部隊伍廉政建設。加強對侵害民眾利益行為的監督,揭露和批評以各種手段和方式侵害民眾利益的現象和行為,保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醜惡現象、不道德行為和不良風氣的揭露和批評,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弘揚社會正氣。
四、支持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各級黨委和政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要重視輿論監督工作,支持新聞媒體特別是省級以上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記者的採訪活動,為採訪報導提供方便。基層單位不得封鎖訊息、隱瞞事實、干涉輿論監督,不得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對輿論監督作出積極反應,對媒體揭露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媒體公開處理結果。
五、強化新聞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社會責任。廣大新聞工作者要樹立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注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對報導的內容,必須進行認真核實,做到真實、準確、可靠,不得編髮網際網路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經核實的來稿,不得徇隱私匿應報導的新聞事實。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途徑獲取新聞,不得採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進行採訪報導。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嚴禁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干擾和妨礙政法機關依法辦案。尊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嚴防在報導中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新聞媒體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因報導失實或不當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公開更正,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對違紀違規、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嚴肅處理。
六、加強對輿論監督工作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工作,正確運用和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增強接受輿論監督的自覺性,善於通過輿論監督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呼聲,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和改進工作。要充分發揮黨報黨刊、電台、電視台等主流媒體在輿論監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小報小刊和網際網路站的管理。要認真總結輿論監督工作的經驗,把輿論監督與黨內監督、法律監督、民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具體辦法。黨委宣傳部門要加強對輿論監督工作的指導。新聞單位要制定和完善輿論監督的各項工作制度,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把關。要加強新聞采編隊伍建設,認真落實《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要加強對編輯記者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新聞工作者要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紀律意識,正確理解和運用輿論監督的權力,準確把握輿論監督的方法和形式,不斷提高輿論監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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