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概況
2014年6月1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通報,要求各新聞單位對記者站、網站、經營部門、采編部門進行集中檢查清理,認真糾正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把好新聞採訪關,禁止記者站跨行業、跨領域採訪報導,禁止新聞記者和記者站未經本單位同意私自開展批評報導。
通報還指出,各新聞媒體要把好報導審核關,禁止記者站和新聞記者私自設立網站、網站地方頻道、專版專刊、內參等刊發批評報導;把好經營活動關,禁止記者站和采編人員開辦廣告、發行、公關等各類公司,禁止記者站和記者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禁止向記者站和采編人員下達廣告及發行等經營任務。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打擊力度,通過新聞媒體反覆公布舉報電話,廣泛發動基層單位和民眾參與監督。對查實存在新聞敲詐、有償新聞、有償不聞的新聞單位,情況嚴重的一律吊銷出版許可證;對查實利用新聞采編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新聞記者,一律吊銷其新聞記者證;對涉嫌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管理責任的新聞單位負責人,必須移送其上級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通報案件
自中宣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九部門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以來,各地各部門協調配合,查辦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得到有效遏制。18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向社會通報了8起典型案件。
一、《河南青年報》與部分單位違規達成所謂“宣傳協定”。
經查,2013年7月,《河南青年報》以檔案形式向包括采編人員在內的報社全體員工強制攤派發行任務。該報社還與部分單位達成所謂“宣傳協定”,由上述單位付費在該報刊登新聞報導。2014年3月,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對該報社給予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報社限期整改。河南省紀委駐團省委紀檢組已給予河南青年報社社長嚴重警告處分。
二、《西南商報》記者張豪利用職務便利,違規攤派廣告費。
經查,2013年9月至10月,《西南商報》記者張豪利用職務便利,洽談旅遊宣傳事宜,並以某廣告公司代表的名義簽訂契約,向重慶某鎮政府攤派了4萬元廣告費。2014年4月,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對張豪做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西南商報報業傳媒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張豪已被註銷新聞記者證,並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限制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三、《南方日報》記者胡亞柱等違法敲詐。
經初步查明,2011年6月至8月,《南方日報》記者胡亞柱利用職務便利,夥同法治網廣東頻道劉維安等人收受某企業錢物總計31.5萬元。此外,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間,胡亞柱和劉維安還夥同他人在茂名、深圳、河源等地以報導負面新聞相要挾多次索取他人錢物總計17.8萬元。2013年5月和6月,胡亞柱、劉維安分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和9月分別被批准逮捕。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胡亞柱的新聞記者證,將胡亞柱、劉維安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四、《茂名晚報》記者周翔違規收取“封口費”。
經查,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茂名晚報》記者周翔利用職務便利,以曝光環境污染、生產事故、違規建房等負面新聞相要挾,先後收受13家單位和個人“封口費”共2.6萬元。2014年3月26日,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以受賄罪和行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周翔有期徒刑2年零3個月,沒收全部贓款。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周翔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五、《山西市場導報》記者於健康違法敲詐勒索。
經查,2013年8月,《山西市場導報》記者於健康夥同他人赴山西興縣,對某石材廠拍照並編寫“情況反映”送交該縣環保、紀檢等部門相要挾,索要錢款總計5萬元。2013年12月,襄汾縣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於健康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於健康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六、《忻州日報》記者郭利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經初步查明,2013年8月,假記者王某某、孫某某以曝光忻州某中學違規收取贊助費相要挾索要7萬元。《忻州日報》記者郭利軍與孫某某、王某某相互配合併前去領款。8月27日,警方將王某某及前往收取錢款的郭利軍抓獲,9月2日孫某某被刑事拘留,9月25日上述三人被批准逮捕。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郭利軍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七、《健康導報》記者楊林生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經初步查明,2014年以來,陝西《健康導報》記者楊林生多次通過打電話、上門等方式,以曝光負面新聞相要挾,向余某索得現金2萬元。楊林生於4月25日被陝西榆林警方刑事拘留,於5月7日被批准逮捕。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楊林生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終身禁止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八、《河南工人日報》記者魏豪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
經初步查明,2013年8月以來,《河南工人日報》記者魏豪幫助他人討債,並擔任某廣告公司相關負責人。魏豪還利用記者職務便利,以刊發負面報導相要挾,從事廣告、贊助等經營活動。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擬依法吊銷魏豪的新聞記者證,並將其列入不良從業記錄,限制從事新聞采編工作。
引發熱議
2014年6月20日,據參考訊息網報導:外媒說,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18日下發通報,禁止新聞記者和記者站在未經本單位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展批評報導。
據
英國廣播公司網站2014年6月18日報導,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在18日發布的有關8起新聞單位和記者違法違規案件的通報中,要求各新聞單位對記者站、網站經營部門、采編部門進行“集中檢查清理……禁止記者站跨行業、跨領域採訪報導”。
通報在要求各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加大對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打擊力度的同時,呼籲新聞媒體反覆公布舉報電話,發動民眾參與舉報監督。
報導稱,這一通報剛公布,就在中國新聞界和網民間引起強烈關注,支持者與反對者都大有人在。
支持通報的人認為,這是對虛假新聞的沉重打擊。一名四川網民稱通報“大快人心”;另一名湖南網民說:“早就該這樣了!”
有網民在
新浪微博上說,這個檔案明明是針對記者行業存在的問題,與新聞採訪活動的管理規定不衝突,大家為什麼要對其作擴大、歪曲甚至是惡意的解讀呢?
新浪微博上還有人說,禁止記者私自開展批評報導,防止的是記者私下進行敲詐或者是記者造謠,不應該誤解原意。
《
財經》雜誌副主編
羅昌平在
新浪微博上說,通報中的“雙跨禁令”始於2005年4月中辦發布的《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
一著名社會評論人士在新浪微博上說,“禁止記者私自開展批評報導”是一個病句。他說,如果批評都需要領導恩準,那就不叫批評,叫撒嬌。
報導稱,也有人質問,如果批評涉嫌敲詐,那就應該號召嚴格執法,而不是限制批評報導;而如果批評是正當的,為什麼就不能私自報導呢?
2014年6月19日,
路透社稱,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蔣建國19日在接受官方媒體採訪時說,該機構18日提出的要求被誤讀了,其真實目的是要阻止記者濫用職業賦予的權力。
他對新華社記者說,之所以強調記者開展批評性報導要經過所在新聞單位同意,既是一貫的規範性要求,也是因為查處的新聞敲詐、假新聞案子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個別記者未經所在新聞單位同意私自以批評報導作要挾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