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做好養生類節目製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是在2014年10月14日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布並實施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養生類節目製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通知內容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做好養生類節目製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新廣電發〔2014〕2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三台、電影頻道節目中心、中國教育電視台:
近年來,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疾病預防、健康保健、科學養生等信息的需求,各級電視台開辦了一些不同類型的養生節目,宣傳普及疾病預防、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受到廣大觀眾歡迎。
但有些電視台播出的養生類節目存在誇大誇張宣傳、嘉賓不具備執業資質等問題;有的採取植入產品功能介紹、宣傳產品經銷企業熱線電話或現場觀眾作證明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院等作廣告。這些誤導了電視觀眾,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嚴重影響了電視媒體形象。為嚴肅宣傳紀律,規範養生類節目播出秩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視養生類節目的規範管理
電視養生類節目是電視宣傳的合理組成部分,通過專家的權威解答,向社會公眾傳播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健康知識和科學常識,有助於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信息需求,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防病意識,是電視媒體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規範電視養生類節目的製作和播出,強化內容和形式的審查把關,對普及健康養生知識、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提升電視媒體社會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級電視台要堅持媒體職能,堅守社會責任,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切實加強養生類節目製作播出各環節的規範管理,不斷提升養生類節目內容質量。
二、切實加強養生類節目審查把關
電視養生類節目只能由電視台策劃製作,不得由社會公司製作。凡在專家資源、節目資金、製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備條件的電視台,不得盲目跟風製作養生類節目。鼓勵上星綜合頻道製作的優秀養生類節目在地面頻道播出。
養生類節目應為廣大觀眾提供真實、科學、實用、權威的資訊信息,不得誇大誇張或虛假宣傳、誤導觀眾。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主持人必須取得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質,依法持證上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節目進程,引導嘉賓圍繞主題介紹相關知識。演員和各類社會名人不得擔任養生類節目主持。
(二)聘請醫學、養生、營養等方面專家作為嘉賓的,該嘉賓必須具備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副高以上專業職稱、資格,並在節目中據實提示。
(三)開設的觀眾諮詢熱線電話,須是以本台或者本頻道為主體申請設立的,並只能在節目片尾進行提示。節目中不得出現任何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繫方式。
三、嚴禁以養生類節目形式發布廣告
養生類節目應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嚴禁出現以下變相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宣傳藥品、保健品、食品、醫療器械或醫療機構等產品或服務。
(二)直接或間接宣傳上述產品或服務的治療作用,或藉助宣傳產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來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癒率、有效率、保健養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內容。
(四)以醫生、專家、現場觀眾、患者、公眾人物或科研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為產品或服務作證明。
(五)節目中間以“欄目熱線”等形式,宣傳或提示聯繫電話、聯繫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內容或其它變相發布廣告行為的養生類節目,一律認定為商業廣告,嚴格按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廣告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四、建立養生類節目備案管理制度
上星綜合頻道播出養生類節目,需提前20個工作日,將製作主體、節目內容、播出時段、播出時長、主持人資質、嘉賓資質、熱線電話設立資質和節目相關的廣告編排等內容,報省級廣電行政部門進行播前備案(備案表見附屬檔案)。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要認真核驗轄區內上星綜合頻道養生類節目備案情況,並於同意備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傳媒司備案。備案內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責成立即整改並重新備案。經備案的養生類節目如發生變化,需重新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養生類節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頻道的養生類節目也要嚴格規範管理。
五、嚴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養生類節目的備案核驗、日常監管和查處違規行為等工作。對存在違規問題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並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暫停養生類節目或商業廣告播出等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區內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近年來,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對疾病預防、健康保健、科學養生等信息的需求,各級電視台開辦了一些不同類型的養生節目,宣傳普及疾病預防、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受到廣大觀眾歡迎。
但有些電視台播出的養生類節目存在誇大誇張宣傳、嘉賓不具備執業資質等問題;有的採取植入產品功能介紹、宣傳產品經銷企業熱線電話或現場觀眾作證明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為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院等作廣告。這些誤導了電視觀眾,損害了人民民眾的利益,嚴重影響了電視媒體形象。為嚴肅宣傳紀律,規範養生類節目播出秩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電視養生類節目的規範管理
電視養生類節目是電視宣傳的合理組成部分,通過專家的權威解答,向社會公眾傳播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健康知識和科學常識,有助於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信息需求,提高廣大人民民眾的健康防病意識,是電視媒體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規範電視養生類節目的製作和播出,強化內容和形式的審查把關,對普及健康養生知識、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提升電視媒體社會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級電視台要堅持媒體職能,堅守社會責任,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切實加強養生類節目製作播出各環節的規範管理,不斷提升養生類節目內容質量。
二、切實加強養生類節目審查把關
電視養生類節目只能由電視台策劃製作,不得由社會公司製作。凡在專家資源、節目資金、製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備條件的電視台,不得盲目跟風製作養生類節目。鼓勵上星綜合頻道製作的優秀養生類節目在地面頻道播出。
養生類節目應為廣大觀眾提供真實、科學、實用、權威的資訊信息,不得誇大誇張或虛假宣傳、誤導觀眾。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主持人必須取得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質,依法持證上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節目進程,引導嘉賓圍繞主題介紹相關知識。演員和各類社會名人不得擔任養生類節目主持。
(二)聘請醫學、養生、營養等方面專家作為嘉賓的,該嘉賓必須具備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副高以上專業職稱、資格,並在節目中據實提示。
(三)開設的觀眾諮詢熱線電話,須是以本台或者本頻道為主體申請設立的,並只能在節目片尾進行提示。節目中不得出現任何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繫方式。
三、嚴禁以養生類節目形式發布廣告
養生類節目應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嚴禁出現以下變相發布廣告的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宣傳藥品、保健品、食品、醫療器械或醫療機構等產品或服務。
(二)直接或間接宣傳上述產品或服務的治療作用,或藉助宣傳產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來明示或暗示治療作用。
(三)明示或暗示治癒率、有效率、保健養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內容。
(四)以醫生、專家、現場觀眾、患者、公眾人物或科研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為產品或服務作證明。
(五)節目中間以“欄目熱線”等形式,宣傳或提示聯繫電話、聯繫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其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內容或其它變相發布廣告行為的養生類節目,一律認定為商業廣告,嚴格按照《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等廣告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四、建立養生類節目備案管理制度
上星綜合頻道播出養生類節目,需提前20個工作日,將製作主體、節目內容、播出時段、播出時長、主持人資質、嘉賓資質、熱線電話設立資質和節目相關的廣告編排等內容,報省級廣電行政部門進行播前備案(備案表見附屬檔案)。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要認真核驗轄區內上星綜合頻道養生類節目備案情況,並於同意備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傳媒司備案。備案內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責成立即整改並重新備案。經備案的養生類節目如發生變化,需重新履行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養生類節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頻道的養生類節目也要嚴格規範管理。
五、嚴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轄區內養生類節目的備案核驗、日常監管和查處違規行為等工作。對存在違規問題的,要責令其立即停止違規,並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直至暫停養生類節目或商業廣告播出等嚴肅處理,並向社會公開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各省級廣電行政部門接到本《通知》後,立即轉發轄區內有關單位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