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加強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2014年6月14日,國務院發布《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明確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對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快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構築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為貫徹落實好《規劃綱要》,進一步做好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定信用建設規劃,二、加快建立健全政務信用記錄,三、加快建設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四、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五、加快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六、深化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套用,七、推進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試點示範,八、完善信用法規制度,九、加強工作保障體系建設,十、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活動,

一、加快制定信用建設規劃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綱要》的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快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或《規劃綱要》實施意見,力爭在年底前出台。已經出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的地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適時開展中期評估,並結合《規劃綱要》有關精神,著手編制“十三五”規劃。今年(2014年)年底前,各地區要將進展情況報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加快建立健全政務信用記錄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政務信用記錄建設,儘快出台加強政務信用記錄建設的意見或辦法,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各地區至少選擇10個重點行業和領域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在此基礎上,編制形成全省(區、市、兵團)政務信用信息目錄,明年(2015年)年底前將建立信用記錄的範圍擴展至所有行業和領域。今年(2014年)年底前,各地區要出台政務信用記錄建設的意見、辦法,並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三、加快建設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是歸集、整合分散於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部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基礎性設施。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設,加快制定省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建設計畫。尚未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的地區要加快制定建設方案,力爭今年(2014年)年底前啟動項目建設;已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的地區,要不斷完善系統功能,提升數據質量,深化、拓展信息套用。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

各地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的有關要求,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公開政府信息,方便社會查詢和套用。各地區建立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要開通網際網路查詢服務,在確保信息安全和保護國家秘密、企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凡是可公開的信息都要向社會公開,切實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五、加快完善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信用聯合獎懲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運行的核心機制,也是從根本上解決社會誠信缺失突出問題的有效手段。各地區要積極探索,大膽創新,年底前以省級人民政府名義出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相關辦法,明年(2015年)爭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聯合制定信用獎懲措施,特別是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稅收征繳、安全生產、法院案件執行等社會關注度高、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重點領域出台聯合懲戒措施。

六、深化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套用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廣泛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的有效舉措,各地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將其作為政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聯合印發的《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有關要求,儘快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實施意見,有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出台具體實施方案。加快建立在招標投標領域、政府採購、公共資源交易、政府資金補助等重點領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相關制度,今年(2014年)年底前,至少在1個領域開始使用信用報告。

七、推進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試點示範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綱要》有關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廣泛開展各類綜合性、行業性信用建設試點示範工作。各地區要選擇1個市和1個縣(區)開展以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動信用信息套用、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為重點的綜合信用建設試點;選擇2—3個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以完善行業信用記錄、健全信用獎懲聯動機制、探索建立市場退出和行業禁入制度為重點的行業信用建設試點。今年(2014年)10月底前,各地區要確定試點單位和試點方案,並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年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八、完善信用法規制度

完善的信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是社會信用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基礎,也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保障。各地區要認真梳理,研究提出與信用法規制度建設相關的三個清單。一是已經出台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二是計畫要出台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三是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修訂的意見建議。今年(2014年)10月底前,請各地區將上述三個清單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九、加強工作保障體系建設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任務重、難度大,健全的工作體系是有效推進各項工作的基本前提。各地區要把貫徹落實《規劃綱要》納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理順工作關係,加強工作力量建設,確保機構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今年(2014年)10月底前,請將本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牽頭單位相關機構設定、工作職責、人員配置及省級財政資金支持情況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十、開展誠信宣傳教育活動

開展多種形式的誠信宣傳教育活動是培育社會成員信用觀念,提高社會誠信水平的重要途徑。今年(2014年)10月底前,請各地區在主流媒體上發表一篇文章,宣傳解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年底前,請各地區和各部門組織開展一次誠信宣傳教育和信用知識普及活動。
各地區要按照《規劃綱要》有關要求,加強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工作,按照時間節點,如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我們將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貫徹落實情況開展評估,並進行考核。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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