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於當前養老保險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2000-04-29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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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903
【發布文號】新勞社字[2000]46號
【發布日期】2000-04-29
【生效日期】2000-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關於當前養老保險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新勞社字〔2000〕46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勞動、勞動人事)局,自治區各有關廳、局(公司),中央駐疆各單位,生產建設兵團:
最近,各地就養老保險工作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自治區予以明確。經反覆研究並徵求部分地區意見後,現就有關部門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條件問題。城鎮小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條件應以繳費年限為主。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及其以上的,應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原則上應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作一次性處理。但對1989年以前參加工作,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不含補繳年限),連續工齡滿15年及其以上的(連續工齡的計算仍按新政發〔1981〕386號檔案執行),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促進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可允許其按本人退休當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下同)補足15年(但不得超過15年)繳費後,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在計算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時,對補繳年限的繳費基數,應按減去相應年限個人帳戶記帳利率後計算,下同)。單位或本人不願補繳的,應作一次性處理,並解除保險關係。
二、關於國有企業在《勞動法》實施前招用的臨時工的退休問題。國有企業在《勞動法》實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臨時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應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原則上應根據其繳費年限長短,按自治區有關規定作一次性處理。但對其中繳費年限滿10年以上,連續工齡滿15年及以上的,可允許其按本人退休當年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足15年(但不得超過15年)繳費後,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單位或本人不願補繳的,應作一次性處理,並解除保險關係。
三、關於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發基數問題。新政發〔1997〕107號檔案規定,基礎性養老金計發基數可以是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也可以是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這是基於當時我區尚未實行自治區級統籌而作出的規定。目前,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已實行自治區級統籌,為了切實體現“公平”原則,便於統一和規範化管理,對目前仍按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基礎性養老金。同時,在確定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以及計算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時,也統一改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準。
四、關於“買斷工齡”的職工重新就業後,原繳費年限是否繼續承認的問題。所謂“買斷工齡”,實際上是企業自行確定的對被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一種經濟補償,不能因此抹煞勞動者以往的繳費年限。對“買斷工齡”的職工,無論其是否重新就業,原有的繳費年限(含可視同繳費年限)都應繼續承認。
五、關於按新勞險字〔1995〕291號檔案計算的養老金,低於新政發〔1997〕107號檔案的,應從何時改正過來的問題。根據新政發〔1997〕107號檔案規定,對1993年1月1日至107號檔案下發之日退休的人員,凡按新勞險字〔1995〕291號檔案計算的養老金低於按107號檔案計算的,應從107號檔案下發之日起改正過來。過去的不予補發。
六、關於原從事特殊工種,以後改變工種當幹部的職工,可否提前退休的問題。原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八年以上,從事高溫、井下作業累計滿九年以上和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累計滿十年以上的職工,以後改變工種當幹部或調入事業單位工作的,均可按特殊工種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七、關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企業基層幹部提前退休問題。根據國發〔1978〕104號檔案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可比照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所謂“工作條件相同”,應以基層幹部是否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為條件。凡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可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手續。凡不直接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不能按提前退休工種辦理退休手續。
八、關於企業幹部落聘當工人或工人被聘當幹部,如何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企業幹部落聘當工人或企業工人被聘當幹部,凡在現崗位工作滿5年以上的,應按現崗位辦理退休手續;在現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原則上仍按原崗位(身份)辦理退休手續,但對已超過50周歲的落聘女幹部,其從事現崗位工作的時間可放寬到3周年。
九、關於從事特殊工種時間達到規定的年限而按病退處理的職工如何減發養老金的問題。原從事特殊工程的時間達到規定的年限,但按病退處理的職工,其減發2%養老金的年限應計算至達到特殊工程退休年齡之日止。
十、關於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能否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999〕137號檔案規定,凡企業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應準予辦理退休手續。至於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通過有關法律程式解決。
十一、關於城鎮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如何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私營企業從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應由本人申請,企業簽署意見,經接受其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簽章後,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個體勞動者應由本人申請,經接受其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機構審核簽章後,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其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直接發放。
十二、關於失業職工和掛檔人員如何辦理退休手續的問題。失業職工和掛檔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可由本人申請,經接受其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檔案管理部門審核簽章後,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其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直接發行。
十三、關於鄉鎮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問題。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鄉鎮企業應繼續參加社會統籌。尚未參加的,可暫不參加。但對經營場地設在城鎮,並招用有城鎮戶口從業人員的鄉鎮企業,應按規定為城鎮戶口的從業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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