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10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0月10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媒體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
國發〔2016〕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在提高發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續性的基礎上,到2020年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各類社會群體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共享發展紅利,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形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保持持續較快增長,收入分配結構呈現向好趨勢。從放權讓利到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先富起來,到要素參與分配,適應我國國情的分配製度基本確立,收入分配政策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促進了各類社會群體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共享發展紅利,為深化改革開放注入了動力和活力。
當前,經濟運行的新常態特徵更加明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加速成長,培育壯大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正在不斷創造出新的就業崗位,為促進城鄉居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了有力支撐。但受國內外多重因素影響,經濟下行壓力也正在向收入分配領域傳導。既要降低經濟運行成本、保持經濟中高速增長,又要提高居民收入、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成長同步、勞動報酬提高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任重而道遠。同時,部分勞動者人力資本積累不足、增收困難,部分市場主體等待觀望,部分地區行業收入增長潛在動能不強,部分收入分配政策指向寬泛、聚焦不夠。為推動解決相關問題,必須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整最佳化收入分配政策,拓寬就業創業渠道,努力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
(二)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圍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發展新動能、改造提升傳統動能,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進一步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強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勵導向,分群體施策,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實現經濟成長與居民增收互促共進,使全體人民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獲得感,朝著共同富裕方向穩步前進。
(三)基本原則。
堅持多種激勵方式相結合。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並用,綜合運用增加薪資報酬、強化權利保護、最佳化評優獎勵、提升職業技能、增進社會認同等多種激勵手段,調動不同群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績效考核制度,將激勵與考核掛鈎。
堅持促增收與降成本相結合。有效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等勞動用工成本和阻礙勞動力流動的制度成本,助力各類市場主體輕裝上陣,增加就業吸納能力,切實將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經濟發展質量效益提升、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綜合成本降低的基礎上。
堅持鼓勵創收致富與縮小收入差距相結合。在初次分配中鼓勵全體勞動者通過誠實勞動、辛勤勞動、創造性勞動創收致富,同時完善稅收、社會保障等再分配調節手段,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切實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有效抑制通過非市場因素獲利,不斷縮小不同群體間的收入差距。
堅持積極而為與量力而行相結合。在集中更多財力保障民生的同時,綜合考慮國情、發展階段、經濟周期等因素,制定財力支撐可持續、社會預期可把握的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不吊胃口、不養懶漢,切實將福利水平提高建立在經濟和財力可持續增長的基礎上,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創造活力,增強居民收入增長的可持續性。
(四)主要目標。
到2020年,城鎮就業規模逐步擴大,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就業質量穩步提升;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巨觀收入分配格局持續最佳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繼續提高;居民內部收入差距持續縮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全部實現脫貧,共建共享的格局初步形成。
二、實施七大群體激勵計畫
瞄準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科技人員等增收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七大群體,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在發展中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推出差別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持續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更多就業崗位,著力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體制機制和競爭環境,不斷培育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帶動城鄉居民實現總體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勵計畫。
完善多勞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引導加大人力資本投資,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會地位,大力弘揚新時期工匠精神,培養高水平大國工匠隊伍,帶動廣大產業工人增技能、增本領、增收入。
完善技術工人薪酬激勵機制。最佳化職業技能標準等級設定,向上增加等級級次,拓寬技術工人晉升通道。引導企業合理確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促進高等級技術工人薪酬水平合理增長。加大對技能要素參與分配的激勵力度,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鼓勵企業採取協定薪酬、持股分紅等方式,試行年薪制和股權制、期權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貫通職業資格、學歷等認證渠道。統籌考慮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製度。完善職業資格與職業教育學歷“雙證書”制度。研究制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的職業發展貫通辦法。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評價選拔制度,適當突破年齡、資歷和比例等限制,完善高技能人才評價使用機制。
營造崇尚技能的社會氛圍。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性或區域性技術大賽或崗位練兵,大力宣傳勞動模範、大國工匠和技術創新人才。鼓勵地方對重點領域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大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
(二)新型職業農民激勵計畫。
在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時,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職業化進程,帶動廣大農民共享現代化成果。
提高新型職業農民增收能力。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教育培訓發展相關規劃,支持職業學校辦好涉農專業,定向培養新型職業農民,完善國家助學和培訓補貼政策,鼓勵農民通過“半農半讀”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職業教育培訓。繼續實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現代青年農場主計畫等項目,啟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頭人輪訓計畫,努力提高婦女參訓比例。
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鼓勵農民採用節本增效技術,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支持農業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加快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改進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支持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完善農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促進農產品深加工向優勢產區和關鍵物流節點集中,支持優勢產區產地批發市場建設,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扶持發展一鄉(縣)一業、一村一品,培育農業科技創新套用企業集群,引導產業集聚發展。推動“網際網路+”現代農業,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探索農業新型業態。推動農業全產業鏈改造升級,鼓勵農民共享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增值收益,增加經營性收入。
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支持農民工、大學生等人員返鄉創業,推進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試點。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推進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完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戶。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
(三)科研人員激勵計畫。
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通過工資性收入、項目激勵、成果轉化獎勵等多重激勵引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工作,激發科技創新熱情。
完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在加強行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布基礎上,探索建立體現行業特點的高校、科研機構薪酬調查比較制度。鼓勵科研事業單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員實行協定薪酬。賦予科研單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保障科研人員的合理工資待遇水平。
改進科研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全面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完善間接費用管理,項目承擔單位結合一線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改進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辦法。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縟節,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充分尊重智力勞動的價值和科研規律。
(四)小微創業者激勵計畫。
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健全創新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微創業者在“雙創”中實現創收致富。
清除創業壁壘,提升創業參與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支持各地結合實際放寬新註冊企業場所登記條件限制,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最佳化審批流程,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支持並規範多層次、專業化創業服務平台建設,建設一批高水平的“雙創”示範基地。完善通過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落實扶持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進一步完善創新型中小企業上市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畫的制度規則。研究完善商業模式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研究制定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保護辦法,加大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建設全國智慧財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台,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依法查處壟斷行為,鼓勵龍頭企業與小微創業者探索分享創業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實力的企業承擔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等公共平台功能。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計畫。
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進一步穩定預期、最佳化環境,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推動經濟成長、就業增加、效益提升、職工增收實現良性互動。
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完善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研究制定在國有企業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採取多種方式探索完善中長期激勵機制。穩妥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探索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消除各種隱性壁壘,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問題,鼓勵民營企業家擴大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堅持依法平等保護產權,嚴肅查處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合法經營、合法收入的行為,營造公平、公正、透明、穩定的法治化環境。規範司法程式,嚴格執行先定罪後沒收或處置嫌疑人財產的規定,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減少對企業點對點的直接資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進公平競爭。
(六)基層幹部隊伍激勵計畫。
完善工資制度,健全不同地區、不同崗位差別化激勵辦法,建立陽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調動基層幹部隊伍工作積極性,同步完善相關人員激勵機制。
完善工資制度。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落實基本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實施地區附加津貼制度,根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消費水平等差異,適當參考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將規範後的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納入地區附加津貼,實現同城同待遇。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
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建立健全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與工資收入掛鈎。完善公務員獎金制度,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
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範圍。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範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範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七)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激勵計畫。
鼓勵引導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中具備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者提升人力資本,主動參加生產勞動,通過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推進產業扶貧濟困。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強化貧困地區農民合作社、龍頭企業與建檔立卡貧困戶的利益聯結機制。深入實施電商、旅遊、光伏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行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
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鼓勵、引導具備就業能力的困難人員積極就業,增強其就業動力。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
三、實施六大支撐行動
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堅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調節並重,完善勞動、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初次分配機制,健全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以就業促進、技能提升、托底保障、增加財產性收入、收入分配秩序規範、收入監測為重點,制定綜合配套政策,為實現城鄉居民增收提供服務支撐、能力支撐和技術支撐。
(一)就業促進行動。
全面提升就業崗位創造能力。推動經濟向中高端水平邁進、生產製造向生產服務延伸,創造更多高質量的就業機會。鼓勵新型勞動密集產業發展,引導和支持沿海勞動密集型產業向中西部地區有序轉移。鼓勵發展家政、養老、護理等生活性服務業和手工製作等民族地區特色產業,吸納更多中低技能勞動者特別是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勞動者就業。推動上游能源原材料行業脫困發展,穩定就業崗位。大力發展城鄉社區服務,擴大勞動力市場的包容性。
有效提升勞動力市場流動能力。推進戶籍、住房、教育、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約勞動力流動就業的體制機制障礙。充分發揮中心城市、新興產業帶動效應,吸納更多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勞動力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流動就業。總結推廣返鄉創業試點經驗,引導勞動力由東向西、由勞務輸入地向輸出地回流,創造更多就地就近就業機會。
不斷提升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能力。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全面提升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水平。完善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探索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及時發布勞動力市場供求信息,全面提高公共就業服務效能。積極打造人力資源服務全產業鏈,在產業集聚、創業創新集中地區,支持建設一批包括招聘、培訓、薪酬、諮詢、健康服務等多位一體、一站式管理、訂單式服務的人力資源產業園。
(二)職業技能提升行動。
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分類指導建設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實用的多層次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加大政府支持力度,鼓勵社會投資,放寬職業技能培訓教育機構外資準入限制,改善實訓條件,提高實訓效能。
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企校結合,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雙師聯合培養”為主要內容的企業新型學徒制。實施技師培訓項目,加快急需緊缺工種高技能人才培養,為培育支柱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人才支撐。
完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實施以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的職業技能提升計畫,開展農村貧困家庭子女、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農民工、退役軍人免費接受職業培訓行動。以就業為導向對困難人員實施職業培訓,把職業技能培訓和推薦就業安置緊密結合起來。加大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力度,幫助青年獲得相應工作經驗或經歷,提高就業競爭力。
(三)托底保障行動。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加大轉移支付力度,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健全低保制度,完善低保對象認定辦法,建立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在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同時,兼顧就業激勵目標。
提升精準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多層次的救助體系,積極發展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確保面臨特定困難的人員獲得相應救助。探索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範圍。
擴大基本保障覆蓋範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實施全民參保計畫,基本實現法定人員全覆蓋。將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納入繳費基數統計口徑範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避免對低收入群體的制度性擠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加大國有資本收益補貼社會保障力度,化解社會保險基金缺口等長期風險。積極發展慈善事業。
(四)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行動。
拓寬居民財產投資渠道。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發展直接融資,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強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創新,改善金融服務,向居民提供多元化的理財產品,滿足居民日益增長的財富管理需求。
加強對財產性收入的法治保障。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和透明度建設,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財務管理和分紅制度,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在拆遷、征地、徵用公民財產過程中,依法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
合理調節財產性收入。平衡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負水平,著力促進機會公平,鼓勵更多群體通過勤勞和發揮才智致富。完善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征管機制。
(五)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行動。
規範現金管理。推行非現金結算。全面推行銀行代發工資模式。
堵塞非正規收入渠道。繼續遏制以權力、行政壟斷等非市場因素獲取收入,取締非法收入。
進一步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個人所得稅在內的稅收體系,逐步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完善鼓勵回饋社會、扶貧濟困的稅收政策。
(六)收入監測能力提升行動。
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在確保信息安全和規範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層級歸集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收入、財產等相關信息,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創新收入監測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監測水平。
完善收入分配統計與核算。完善居民收入分配相關統計指標,增加群體分類。加快建立電子化居民收入調查統計系統。加強中等收入者標準研究。加強國民總收入(GNI)核算和境外淨要素收入統計。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評估體系。建立巨觀經濟、相關政策和微觀數據的綜合評估機制,對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借鑑國際經驗,引入收入分配微觀模擬模型。
四、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的統籌協調作用,形成政策合力,將重點群體增收激勵計畫落到實處。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促進居民增收的具體辦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對重點群體實施精準激勵。
(二)鼓勵先行先試。選擇部分省(區、市)開展城鄉居民增收綜合配套政策試點。選擇部分地區和科研單位開展專項激勵計畫和收入監測試點。定期總結試點經驗,重點提出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政策措施。
(三)加強督查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落實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鄉居民收入作為重要任務,對各項具體細化措施和試點方案建立評估評價機制,每年進行專項和綜合考核。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部際聯席會議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四)加強輿論引導。營造鼓勵增收致富的良好社會環境,大力弘揚勤勞致富精神,加強依法保護產權、弘揚企業家精神、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輿論引導,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不斷激發全體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國務院
2016年10月10日
內容解讀
國家統計局日前發布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6.3%,實際增速低於同期6.7%的GDP增速。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5.7%,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6.5%。
實現到2020年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標,仍需進一步提高城鄉居民收入。為此,國務院近日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增收潛力大、帶動能力強的七大群體實施激勵計畫,推出差別化收入分配激勵政策。記者就相關情況採訪了業內權威人士。
分群施策:
打破關鍵群體增收瓶頸
“激發重點群體收入增長是一種結構性的收入分配政策。”在北京師範大學中國收入分配研究院執行院長李實看來,激發重點群體收入增長,一方面有助於經濟和居民收入穩定增長,另一方面有助於改變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縮小收入差距。
不同群體的人力資本水平差異較大,就業方式和收入來源結構不盡相同,收入增長的關鍵問題必然有所差別,激勵方式和政策著力點也需要差別對待。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張車偉認為,《意見》充分考慮到群體間的巨大差異,一改以往傳統收入分配政策慣用的初次分配與再分配的政策框架,確定以群體為對象、分群體施策的政策路徑,分別提出了技能人才、新型職業農民、科研人員、小微創業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基層幹部隊伍、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等七大激勵計畫,較大程度上提高了政策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有些群體面臨的增收困境是技能不足問題,尤其是難以適應全球化和經濟轉型升級的技能需求;有些群體自身屬於高技能、高素質人才,但面臨體制機制約束,難以發揮其潛在的生產率;有些群體具備良好的創新潛力,但受制於市場經營環境不健全。”張車偉指出,《意見》充分遵循“對症下藥”的原則,針對每個群體找準政策切入點:如技能工人關鍵要實現技高者多得;新型職業農民關鍵是推進職業化、資本化和組織化;小微創業者關鍵是降低創業成本;科研人員關鍵是實現工資收入、項目收入、成果獎勵一體化激勵;企業家關鍵是解決產權保護法治化;基層幹部隊伍關鍵是完善基本工資制度;困難群體關鍵是提升人力資本。通過“量身定做”的七大群體激勵計畫,能夠有效地突破關鍵群體的增收瓶頸,在充分發揮他們帶動能力和引領能力基礎上,實現全體居民收入增長。
破除藩籬:
加強居民增收支撐體系
“針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大,部分市場主體活力不強、動力不足的問題,《意見》從解決制約城鄉居民增收的體制機制障礙入手,廣辟增收渠道。”國家發改委就業和收入分配司副司長哈增友表示,《意見》提出了包括就業促進、職業技能提升、托底保障、財產性收入開源清障、收入分配秩序規範、收入監測能力提升在內的六大支撐行動,為實現城鄉居民增收、縮小收入差距提供服務支撐、能力支撐和技術支撐等。
“這六項支撐行動較好地解決了政策、制度、技術問題,建立了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的強有力保障體系。”張車偉認為,六大支撐行動其一要解決基礎支撐,即通過促進就業從根本上解決收入之源;其二是能力支撐,主要是通過強化技能培訓提升勞動者人力資本;其三是托底支撐,主要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安全網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其四是渠道支撐,主要是通過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合理平衡勞動和資本的分配關係;其五是環境支撐,主要是通過規範收入分配秩序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最後是技術支撐,主要是通過完善收入統計監測系統為收入分配政策制定提供依據。
多勞多得:
創新激勵實現增收可持續
“靈活有效的勞動力市場是實現居民收入增長的持久動力,政府公共政策要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生活,但政策兜底並不是簡單的養起來。”張車偉強調指出。
《意見》堅持就業優先原則,強調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與安全性之間的協調,擴大勞動力市場的包容性,各項激勵計畫和政策措施要求能夠激發全體勞動者的就業積極性,通過創造性的勞動付出實現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例如,困難群體激勵計畫中,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對實現就業的人員核算家庭收入時可以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同時對於拒絕接受合適工作的人員減發或停發低保金。技能人才激勵計畫中,通過完善多勞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收入分配政策,培養高水平大國工匠隊伍,探索建立企業首席技師制度,帶動產業工人增技能、增收入。
“要避免在具體政策的設計與執行中產生路徑依賴,延續傳統思維,簡單漲工資,漲福利了事。”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薛瀾建議,政府應促進執行部門在政策方案的細化和配套措施的跟進方面進行政策創新,將漲工資的效果落實到促能力上來,為全社會營造知識創造價值、技高者多得的收入分配改革認知。
媒體解讀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提高城鄉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必然要求。從中央到基層,從政府層面,到居民個體,增加收入一直是備受關注的問題。此次意見的提出,就是為了營造激勵奮發向上的公平環境,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各類社會群體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創造社會財富,讓更多人的共享發展紅利。《意見》提出實施七大群體激勵計畫,經過記者梳理,這七類人群將受益。
技能人才將受益 加薪升級福利多
技術工人的多少,技能的高低,是一個國家工業化水平和工業製造能力的最直觀體現。有媒體報導,近年來美國由於過於偏重金融等產業,出現了“製造業空心化”的現象,甚至影響了國防工業,這也給我們提了個醒。大國製造需要大國工匠來支撐,需要更多的技術精湛的技術工人投入到產業中去,這就必須讓有技術工人能夠靠技術吃飽飯、吃好飯。
《意見》指出,將完善多勞多得、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會地位,弘揚新時期大國工匠精神,培養高水平大國工匠隊伍,帶動廣大產業工人增技能、增本領、增收入。
《意見》也給出了提高技能人才收入的途徑。首先,完善薪酬激勵機制,拓寬技術工人上升通道增加薪酬,鼓勵企業通過協定薪酬、持股分紅,試行年薪制、期權制,來增加技術工人收入。
第二,貫通職業資格、學歷等認證渠道,統籌考慮技能培訓、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職業資格與相應的職稱、學歷可比照認定製度。
第三,鼓勵地方對重點領域緊缺的技術工人在大城市落戶、購租住房、子女上學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技能人才分享品質品牌增值收益。
新型職業農民將受益 農民收入將會多元化
農業是一個國家的雙腿,是其他產業發展的基礎。“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農民增收一直是黨中央國務院最為關心的問題。農民要增收,離不開農業的現代化和產業化,同時,現代農民也應隨之轉變,成為職業化專業化的農民,這樣才能分享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成果。
《意見》指出,在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時,加大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和支持力度,加快職業化進程,帶動廣大農民共享現代化成果。
《意見》也給出了提高職業農民收入的途徑。首先,要提高職業農民的增收能力。對職業農民的培育,農業方面的職業教育,新型農業主體帶頭人培訓,尤其是婦女的培訓都將獲得支持。
第二,挖掘現代農業增收潛力。農民發展現代農業將獲得更好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和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農產品初加工補助政策將得到完善,農業創新科技和特色農產品產業將得到扶持。促進農村電商發展,增加農民的經營性收入。
第三,拓寬新型職業農民增收渠道。支持農民工、農村大學生返鄉創業。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多渠道增加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權收益、資產收益。
科研人員將受益 智力勞動貨幣化體現更明顯
“科技是國之利器,國家賴之以強,企業賴之以贏,人民生活賴之以好。”科學技術的進步之於一個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主體是一個國家不可或缺的重要人力資源。鼓勵科研人員勇於創新,多出成果,提高科研人員群體的收入水平是激勵手段之一。
《意見》指出,深化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通過工資性收入、項目激勵、成果轉化獎勵等多重激勵引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工作,激發科技創新熱情。
《意見》也給出了提高科研人員收入的途徑。首先,完善工資水平決定機制。鼓勵科研事業單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員實行協定薪酬。賦予科研單位更大的人財物支配權,保障科研人員的合理工資待遇水平。
第二,改進科研項目及其資金管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引導作用。全面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調整勞務費開支範圍。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砍掉科研管理中的繁文縟節,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
第三,健全績效評價和獎勵機制。完善單位內部科技成果轉化中對科研人員進行現金和股權、期權獎勵辦法。實施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多渠道募資,加大對基礎性和前沿性科研課題的長期資助力度,加大對青年科研人才的創新獎勵力度。加大對科技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小微創業者將受益 創業更便利失敗有保障
“雙創”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抓手,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體現,是培育新動能的有力支撐。近年來,各級政府不斷簡政放權,更是出台了一些扶持小微企業的新政策。給小微創業者提供更多便利,讓他們更好的生存,生存的更好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
《意見》指出,要進一步降低創業成本,健全創新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在更大範圍、更高層次、更深程度上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引導和支持小微創業者在“雙創”中實現創收致富。
《意見》也給出了扶持小微創業者途徑。首先,清除創業壁壘,提升創業參與率。推動“一址多照”、集群註冊等住所登記改革。推行“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次告知”。
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創業成功率。完善通過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通過評審優惠、預留份額等方式對包括初創企業在內的小微企業加大扶持力度。對創業失敗的失業登記人員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
第三,探索創業成果利益分配機制。加大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力度。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機制。支持自由職業者的智力創造和高端服務,使其能夠獲得與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報。
國企高管收入合理化 私企經營環境更公平
“火車跑的快,全靠車頭帶”,企業的發展壯大,離不開經營管理者的智慧。無論是國企還是私營企業,經營管理者經營能力的好壞都從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個企業發展的好壞。激勵企業經營管理者發揮能動性,對促進企業發展不無裨益。
《意見》指出,將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進一步穩定預期、最佳化環境,激發企業家創業熱情,推動經濟成長、就業增加、效益提升、職工增收實現良性互動。
《意見》也給出了激勵企業經營管理者辦法。首先,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激勵方式。完善對組織任命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激勵機制,合理確定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穩妥有序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探索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第二,強化民營企業家創業激勵。消除各種隱性壁壘,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旋轉門”等問題,鼓勵民營企業家擴大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革。規範司法程式,嚴格執行先定罪後沒收或處置嫌疑人財產的規定,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減少對企業點對點的直接資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進公平競爭。
基層公務員將受益 基層一線業績突出人員收入將提高
中央出台各種政策最終需要基層的幹部來落實。長期以來,基層公務員的收入水平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存在著一些差距。對一些條件艱苦、工作繁重的崗位適當調整,對貢獻大人員採取適當激勵,也是有必要的。
《意見》指出,將完善工資制度,健全不同地區、不同崗位差別化激勵辦法,建立陽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調動基層幹部隊伍工作積極性,同步完善相關人員激勵機制。
首先,完善工資制度。提高基本工資在工資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作為激勵手段和收入補充的津貼補貼制度。落實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正常調整機制。推進公務員工資調整制度化,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
第二,健全差別化激勵機制。完善公務員獎金制度,強化省級政府統籌調控責任。賦予地方一定的考核獎勵分配權,重點向基層一線人員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完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充分發揮職級對基層公務員的激勵作用。
第三,明確福利標準和保障範圍。明確應享有的各項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準及發放範圍。推進公務員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貨幣化改革,規範改革性補貼,形成以貨幣福利為主,實物福利為補充的福利體系,實現陽光透明操作,接受社會監督。符合條件的鄉鎮公務員可以按規定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為符合條件的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
有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將獲扶持 扶貧更要拔“窮根”
“扶貧,要找準‘窮根’、明確靶向,量身定做、對症下藥,真正扶到點上、扶到根上。”一些困難群體,本身有勞動能力,也有脫困致富的意願,對他們進行有針對性的精準的幫扶,讓他們依靠勞動來走出貧困。
《意見》指出,鼓勵引導低保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中具備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者提升人力資本,主動參加生產勞動,通過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意見》也給出了幫助困難群體的辦法。首先,推進產業扶貧濟困。實施貧困村“一村一品”產業推進行動。深入實施電商、旅遊、光伏扶貧工程。加大對貧困地區農產品品牌推介行銷支持力度。引導和支持貧困地區青年通過發展電子商務增收致富。
第二,建立低保與就業聯動機制。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可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三,完善相關專項救助制度。加強專項救助制度與低保救助制度的統籌銜接,在重點保障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基礎上,將醫療、教育、住房等專項救助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延伸,形成階梯式救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