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

《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在1986.06.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6.06.21
  • 實施時間:1986.06.2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魯法民字第36號《關於民事訴訟收費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在進行調解時,第一審的訴訟費如何負擔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抗訴案件,經過調解達成協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其中關於訴訟費的負擔部分也應視為撤銷。因此,在第二審調解過程中,對第一審和第二審的訴訟費的負擔,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定的應在調解書中寫明。
二、關於兩個以抗訴訟標的的案件如何收取案件費的問題。原告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了兩個以抗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後,要對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進行審理。而且,對其中一個訴訟請求審理的結果,並不影響對其它訴訟請求的審理,所以,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按不同的訴訟標的分別計算,合併收取受理費。
三、關於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有誤應否糾正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抗訴案件時,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實體部分的處理正確,但收訴訟費有誤,應當在終審判決中予以糾正。
此復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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