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00年04月30日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鄂政發[2000]26號
【生效日期】2000-04-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上市公司
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
(鄂政發〔2000〕26號2000年4月30日)
現將《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了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籌資和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促進湖北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進一步轉換上市公司經營機制,從總體上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質量,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上市公司實施資產重組,要根據全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需要,促進優勢企業、優質資產、優秀人才向上市公司集中,加速上市公司與高新技術產業的融合,確保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後形成持續發展能力。參與重組的各方必須按照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不損害全體股東利益、不逃廢債務、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妥善協調、處理好資產、債務、人員安排等問題。
二、鼓勵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股權轉讓,鼓勵非公有投資主體積極參與資產重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具有一定經濟規模和產業優勢的省外企業給予優先支持。
三、各級政府應根據“有所為,有所不為”和扶強扶優的原則,引導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選擇適當的資產重組方式,突出重點,集中力量,培植若干個科技含量高、市場占有率高、具有精品名牌和較好經濟效益的上市公司。對一般競爭性行業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要進一步最佳化股權結構,採取適當減持國有股權和轉讓控股權等方式,實施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四、對連續兩年淨資產收益率達不到3%、主業發展方向不明、經營機制轉換慢的上市公司,由控股股東負責對該上市公司實施資產重組。
五、控股股東收購上市公司剝離出來的企業,需要破產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優先納入政策性破產年度計畫;未納入政策性破產年度計畫的,可依法實施破產。上市公司需要兼併省內國有企業的,可優先列入兼併計畫,兼併雙方原享受的優惠政策不變。控股股權轉讓後,對新發現的有關遺留問題,原控股股東仍需與受讓方一起負責協調解決。
六、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配股時,國有控股股東可根據上市公司發展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有股配股。國有股配股資金不足的,國有控股股東可將從該上市公司分得的部分國有股紅利作為國有股配股的補充資金。
七、國有控股股東不能因國有股配股資金不足而使而控股的符合配股條件的上市公司失去配股資格。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允許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我省產業發展戰略的盤大績優的上市公司,在全省範圍內選擇優質資產進行實物配股。
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時帶入的不良國有資產及由於非經營因素造成的呆壞帳,經省有關部門批准,可由控股股東採取先置換、後核銷等方式解決。
九、上市公司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需要將淨資產連同債權債務同時轉讓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轉讓按規定繳納的營業稅收入,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由同級財政適當安排專項用於資產重組。
十、財政部門可將上市公司上繳所得稅中原由地方財政返還的部分集中起來,用於調整上市公司的產業結構和提高上市公司資產質量,促進上市公司發展。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力爭有2個以上非股東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採用組織考核推薦和引入市場機制相結合的辦法競爭上崗。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實行任期制和契約管理,任期屆滿,未能繼續受聘的,應通過人才市場流動。對有條件的上市公司,經有關部門同意,在高級管理人員中試行年薪制、認股權證、股票期權以及以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激勵辦法。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應以真實的經營業績為重點。因違法經營或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造成企業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經營者的責任。
十二、各級政府要引導上市公司積極推進資產重組,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做好協調、服務工作,切實打破條塊分割的束縛,營造有利於推行實質性資產重組,從整體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良好氛圍。
十三、實施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要遵循加強領導,穩定實施,規範運作,積極推進的原則,依照市場法則操作。原則上各級的重組工作,由各級自行負責,省里著重抓好試點和政策引導。在重組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控股股東的主體作用,處理好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各出資人間的權益關係,力爭起點高、定位準、關係順、後勁足,促進上市公司更快更好地發展。
十四、本意見省政府授權省體改辦負責組織實施並解釋。省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制定相關的配套實施辦法。
十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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