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發布時間:2000年04月30日
《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是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關於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為了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籌資和最佳化資源配置功能,促進湖北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升級,進一步轉換上市公司經營機制,從總體上提高全省上市公司質量,根據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推進上市公司資產重組,促進上市公司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促進上市公司提高效益,增強持續回報投資者能力,為股東創造更多價值。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保障公司獨立主體地位,維護各類股東的平等權利。鼓勵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允許上市公司按規定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員工持股計畫。(七)鼓勵市場化併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併購...
(四)本次交易應當有利於上市公司改善財務狀況、增強持續盈利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避免同業競爭。第五條 上市公司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董事會、交易對方、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於規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
《關於進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通知》由證監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鼓勵和支持社保、養老金、信託、保險和理財機構將更多資金配置於權益類資產。鼓勵大股東、董監高長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出現大幅下跌時積極通過增持股票的方式穩定股價。發展歷史 2022年4月11日,證監會、國資委、全國工商聯聯合發布...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為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10月23日發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現就加快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兼併重組提出以下意見。檔案全文 一、充分認識企業兼併重組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各行業、各領域企業通過合併和股權、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積極進行整合,兼併重組步伐加快,產業組織結構不斷最佳化,取得了...
1.企業在上市過程中,因資產重組、帳務調整、上市規範形成的新增稅收,應按規定徵收。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經批准後以項目補助形式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縣兩級財政給予全額補助。2.投資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保障用地和用電;對不屬於高耗能行業的上市培育對...
進一步做好上市公司信用評級提升工程建設,持續提升上市公司信用水平,夯實債券發行基礎。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強對優質上市公司在信貸、發債、融資擔保等方面的金融支持。(責任單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國資委、人行瀘州中支)(二)支持市場化併購重組。鼓勵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收購和分拆...
創業投資是指向處於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未上市成長性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天使投資是指除被投資企業職員及其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以其自有資金直接開展的創業投資活動。發展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各類創業投資,應堅持以下總體要求...
3.鼓勵上市公司兼併重組支付工具和融資方式創新。推出上市公司定向可轉債。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股權投資基金以及產業投資基金等參與上市公司兼併重組,並按規定向企業提供多種形式的融資支持,探索融資新模式。 4.鼓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依託資本市場加強資源整合,調整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有條件...
目前管理層也充分肯定了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的積極作用,通過資產重組可以改進上市公司質量,並通過給證券市場引入新鮮血液而提升股市的投資價值。因此,可以預期,上市公司新一輪的資產重組熱潮有望形成,並將對市場產生積極的影響。第四,企業自身的內在要求使戰略重組成為主流。隨著企業自主意識的增強,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2024年4月修訂)》的通知 上證發〔2024〕50號 各市場參與人:為了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活躍併購重組市場,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提升投資價值,同時加強對重組上市的監管力度,...
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或相關資產分次購買、出售、置換的,以其累計數計算購買、出售、置換的數額。二、上市公司已在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中披露的以募集資金購買資產的行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三、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應當遵循有利於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
進一步做好企業信用評級提升工程建設,持續提升上市公司信用水平,夯實債券發行基礎。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強對優質上市公司在信貸、融資擔保等方面的金融支持。支持中國(四川)自貿試驗區成都片區發揮制度創新優勢,運用各類金融工具為上市公司跨境融資、境外融資提供便利。 (七)支持市場化併購重組。支持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
在不違背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地區間可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和盈利能力等因素,簽訂企業兼併重組後的財稅利益分成協定,促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成果共享。(三)拓寬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通過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
加快推進重點省屬企業和重點產業板塊資源整合,擇機推動職業教育、醫療等板塊兼併重組。鼓勵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依託資本市場加大併購重組力度,調整最佳化產業布局,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積極發揮浙交所平台服務作用,大力推進增資擴股進場交易,推進不良資產項目處置。2016年,力爭推動完成一批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實現國有企業瘦身...
支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做大做強做專業,探索國際化和集團化發展。推進金融資源最佳化整合,加快金融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發揮本市基金管理行業優勢,鼓勵引導基金管理公司向現代資產管理機構轉型。推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進程,完善市場化資本補充機制。形成若干全國領先、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以國發〔2004〕3號印發《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 《意見》分充分認識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重要意義;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指導思想和任務;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健全資本市場體系,豐富證券投資品種;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推進上市公司規範...
推進上市公司監管大數據平台建設,建立證監、金融、國資、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海關、市場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和司法機關等單位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信息共享機制,依據各部門職責,統籌做好監管協作、風險處置、市場培育等工作,形成齊心協力推動上市公司健康發展的工作體系。加大正面宣傳力度,加強政策解讀、信息...
科創板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特別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科創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科創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若干意見的通知》《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
到“十四五”末,全省上市公司達200家以上,總市值超3萬億元,資產證券化率達50%以上。二、推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實施企業上市“破零倍增”計畫,圍繞我省穩步實施“八大工程”“七大計畫”,遴選治理結構完善、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企業,做好上市後備資源梯隊建設,分類指導。搶抓註冊制改革機遇,著力引導工程機械、軌道...
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在培育企業上市中的積極作用。(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四)促進市場化併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併購重組主渠道作用,鼓勵上市公司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三)水泥行業。到2015年,前10家水泥企業產業集中度達到35%,形成3-4家熟料產能1億噸以上,礦山、骨料、商品混凝土、水泥基材料製品等產業鏈完整,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強的建材企業集團。重點支持優勢骨幹水泥企業開展跨地區、跨所有制兼併重組。堅持集約化發展的原則,鼓勵企業通過合併、股權收購、資產收購、資產...
發揮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在培育企業上市中的積極作用。(證監會、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單位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四)促進市場化併購重組。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併購重組主渠道作用,鼓勵上市公司盤活存量、提質增效、轉型發展。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4年7月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2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16年9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
2.1.1.18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4月1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8〕14號根據2016年9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6〕17號《關於修改〈關於規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訂)2.1.1.19關於規範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