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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確發展總體目標要求。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凝聚各方力量,採取有效舉措,促進上市公司提升運作規範性、改善信息披露質量、解決突出問題,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效益、核心競爭力、創新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高,服務“三高四新”戰略產業支撐作用明顯。到“十四五”末,全省上市公司達200家以上,總市值超3萬億元,資產證券化率達50%以上。
二、推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實施企業上市“破零倍增”計畫,圍繞我省穩步實施“八大工程”“七大計畫”,遴選治理結構完善、具有發展潛力的重點企業,做好上市後備資源梯隊建設,分類指導。搶抓註冊制改革機遇,著力引導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航空航天、智慧型製造、5G通信、生物醫藥等先進制造業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現代服務業領軍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等上市。健全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常態化工作聯絡機制,加大上市推動力度。以境內上市為主、境內外共同推動,對在香港、美國等主流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參照企業A股上市補助政策給予資金補助。支持引進上市公司,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和事前會商機制,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風險甄別。建立上市公司外遷快速報告及應急處置機制。(責任單位: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制度規則,健全內控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法治化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深入推進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引導上市公司形成一套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規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中的行為。國資部門要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主要經營指標納入國資考核指標體系,科學界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健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指導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按照資本市場規則,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解決公司治理失效問題,堅持依法監管、分類處置,組織開展資金占用和違規擔保自查自糾行動,加強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督促上市公司積極催收股東占款,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維護上市公司利益。依法認定上市公司對違規擔保不承擔擔保責任。(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銀保監局)
四、加大併購重組支持力度。以我省戰略新興產業和優勢產業為重點,圍繞建鏈、強鏈、延鏈、補鏈,分行業支持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重組過程中涉及的稅收按照相關稅收政策執行。支持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境內外優質資產,引入優質戰略投資者,實現低成本擴張和產業整合。(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國資委)
五、提高多元化融資能力。引導上市公司最佳化融資安排,推動上市公司開展多元化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優先股、永續債、可轉債、REITs等創新融資工具豐富融資手段,最佳化資本結構。發揮好國有擔保機構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各類信用增信措施,引導金融機構通過貸款、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管產品等支持上市公司融資。(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湖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
六、促進發揮產業引領作用。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財政稅收等政策支持,引導上市公司積極融入我省“三高四新”戰略和所在地政府產業發展布局,推動上市公司形成產業集群,在引領科技創新、完善產業鏈和帶動產業升級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鼓勵上市公司結合我省產業特點,圍繞主業發展和核心競爭力提升開展產業整合,加快形成與配套企業聯動發展格局,提升產業整體發展水平。引導上市公司增加科研投入,通過股權、期權等制度設計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支持上市公司設立研發機構,在重大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產業發展技術優勢。鼓勵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投向本省、項目落戶本省、產能放在本省,對於註冊地在我省,經營地不在我省的上市公司,要積極創造條件,吸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將資金和項目投向我省。(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立重大事項辦理綠色通道。上市公司在併購重組、再融資、募投項目等重大事項辦理過程中,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提供“綠色通道”服務,依法依規及時出具相關證明檔案或情況說明。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就企業再融資、併購重組等事項申請訪談的,有關部門要予以支持、配合。(責任單位: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積極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壓實上市公司風險壓降的屬地責任,建立市縣兩級政府領導風險化解定點聯繫機制,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幫扶計畫和風險分類化解方案。屬地政府要積極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支持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全力推動高風險上市公司重組工作,支持屬地或省內優質資產通過重組方式進入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各級人民法院要依法高效審理破產案件;企業重整成功後,金融、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修復重整企業信用。支持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化解。對參與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有效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省財政在融資創新考評資金中給予適當獎勵。審慎處置大股東質押股票展期和強制平倉問題,積極穩妥化解股票質押風險。對紓困目的明確、決策程式合規、政府支持的國有資本投資項目或基金,建立容錯機制,適度豁免投資風險追究和企業指標考核。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助力防範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風險。(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強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支持。因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重大突發事件,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證券監管部門要在依法合規前提下,作出靈活安排;企業所在地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協作聯動,落實好產業、金融、財稅等方面的紓困惠企政策,在勞務用工、生產資料、公用事業供應和物流運輸渠道等方面積極為上市公司紓困解難。(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農業農村廳、省委網信辦、省稅務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嚴格懲處違法違規與失信行為。嚴厲打擊侵占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一併查處。用好用足自律監管、行政監管、信用監管等各類懲戒措施,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行刑銜接”。強化信用信息共享,依託省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在上市公司違法行為中負有責任的相關失信主體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並在行業準入、金融服務、出境出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司法廳、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十一、構建有效綜合監管體系。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提高上市公司監管的有效性。完善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健全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司法機關等單位和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信息共享機制。各級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證券監管部門依法開展案件調查工作。(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國資委、長沙海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引導上市公司誠實守信、規範運作、專注主業、穩健經營,不斷提高經營水平和發展質量,進一步發揮上市公司在產業升級、創新發展、財稅貢獻、創業就業、鄉村振興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要做到忠實勤勉履責,公平對待所有股東。鼓勵上市公司通過現金分紅、股份回購等方式回報投資者。(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十三、引導中介機構發揮作用。鼓勵省外優質中介機構來我省展業和開設分支機構,支持本土中介機構創新提質;鼓勵證券經營機構科學編制反映我省上市公司運營情況的指數,開發相應投資產品,增強我省上市公司投資吸引力。引導審計、評估、法律服務機構規範發展,發布年度中介機構服務湖南上市公司“白”名單,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責任單位:湖南證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湖南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司法廳)
十四、最佳化高質量發展環境。各級各相關部門要營造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主動協調解決上市公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依法合規、穩妥審慎處理與上市公司相關的行政處罰、訴訟及案件。將上市公司產品和服務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政府招標採購目錄,支持上市公司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重點新材料及研發技術服務在我省的推廣和套用。支持國有上市公司高管和員工持股,按規定落實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股權激勵稅收政策。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加強政策法規解讀和優秀案例宣傳推廣,加大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網信、地方金融監管、證監等部門要指導上市公司做好輿情應對工作。(責任單位: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加強高質量發展組織領導。深化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將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納入議事範圍,各成員單位要按職責分工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問題,湖南證監局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要牽頭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各級政府要將上市公司作為當地重要資源,建立政府領導聯繫機制,加強溝通聯繫。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參照出台相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上市公司是我省經濟發展的排頭兵。湖南省委、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視上市公司發展。2020年10月5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下發後,我省迅速行動,於2020年11月20日以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的名義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的通知》,收到了較好效果。為進一步加大這項工作推進力度,6月21日,湖南省政府辦公廳出台了《關於推動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湘政辦發〔2021〕23號)。現就檔案內容解讀如下:
《若干措施》共有15條,從總體目標要求、推動企業上市、提高治理水平、推動做大做強、解決突出問題、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第一、明確發展總體目標要求。檔案第一條明確,到“十四五”末,全省上市公司要達200家以上,上市公司整體質量效益、核心競爭力、創新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提高,總市值超3萬億元,資產證券化率達50%以上。
第二、推動更多優質企業上市。檔案第二條提出,要搶抓註冊制改革機遇,著力引導工程機械、軌道交通、航空航天、智慧型製造、5G通信、生物醫藥等先進制造業,科技創新型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現代服務業領軍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等上市。檔案明確,對在香港、美國等主流資本市場上市的公司,參照企業A股上市補助政策給予資金補助。檔案要求,對引進上市公司要建立多部門信息溝通和事前會商機制,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風險甄別,同時要建立上市公司外遷快速報告及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檔案第三條提出,要推動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制度規則,健全內控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法治化水平和風險防控能力;要深入推進上市公司治理專項行動,引導上市公司形成一套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治理機制;要指導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升信息披露質量。檔案要求,國資部門要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主要經營指標納入國資考核指標體系,推動健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機制。
第四、推動做大做強。第四至第七條分別提出加大併購重組支持力度、提高多元化融資能力、促進發揮產業引領作用、建立重大事項辦理綠色通道等措施。檔案提出,要以我省戰略新興產業和優勢產業為重點,圍繞建鏈、強鏈、延鏈、補鏈,分行業支持上市公司開展併購重組;要發揮國有擔保機構對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引導金融機構通過貸款、債務融資工具等支持上市公司融資。檔案要求,上市公司要發揮產業引領作用,積極融入我省“三高四新”戰略和所在地政府產業發展布局,形成產業集群。檔案明確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國資、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為上市公司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第五、解決突出問題。第八至十條分別提出積極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強化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支持、嚴格懲處違法違規和失信行為等措施。檔案提出,要壓實上市公司風險壓降屬地責任,建立市縣兩級政府領導風險化解定點聯繫機制,要將缺乏持續經營能力、嚴重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秩序的公司及時清出市場。檔案明確,對參與上市公司通過併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有效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的銀行、證券、保險、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省財政在融資創新考評資金中給予適當獎勵。檔案要求,嚴厲打擊侵占上市公司資金、違規擔保、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行刑銜接”。
第六、形成工作合力。第十一至十五條分別提出構建有效綜合監管體系、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引導中介機構發揮作用、最佳化高質量發展環境、加強高質量發展組織領導等措施。檔案提出,要完善上市公司綜合監管體系,健全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市場監管、行業監管、司法機關、地方政府等單位的信息共享機制;要發揮上市公司在產業升級、創新發展、財稅貢獻、創業就業、鄉村振興等方面的引領帶動作用;要引導中介機構發揮作用,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檔案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努力營造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主動協調解決上市公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要深化省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將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納入議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