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萬安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度的通知

信息分類: 規範性檔案 檔案編號: 萬府辦字〔2018〕293號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日期: 2018-10-08 14:55:31 公開時限: 常年公開 公開範圍: 面向全社會

信息索取號:D29000-0203-2018-0144 責任部門: 縣政府辦

各鄉鎮人民政府、麻源墾殖場,縣直有關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現將《萬安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萬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27日
萬安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於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任務分工的通知》(萬府辦字〔2015〕9號)工作要求,加強我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保證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成立萬安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委);建立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聯絡員制度。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三條領導小組組長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由縣政府辦主任及縣發改委、縣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同志擔任,領導小組成員一般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設在單位主要領導擔任。
第四條 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縣發改委、縣人民銀行、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縣委政法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縣財政局、縣工信委、縣教體局、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縣住建局、縣房管局、縣環保局、縣商務局、縣民政局、縣農業局、縣文廣新局、縣國土局、縣衛計委、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統計局、縣市監局、縣安監局、縣科技局、縣政府法制辦、縣金融辦、縣銀監辦、縣政務信息網路中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縣發改委和縣人民銀行為牽頭單位。
第五條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聯席會議召集人由縣發改委和縣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縣發改委和縣人民銀行分管領導作為副召集人。
第六條聯席會議聯絡員由成員單位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或工作調整,經縣政府批准,領導小組成員及聯席會議成員可以增減、變更、調整。因工作調整等原因不能再承擔聯席會議聯絡員職責的,成員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整,並發函告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的有關精神,研究、審定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意見、中長期規劃、政策措施等;
(二)領導萬安縣及各部門各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組織和協調工作;
(三)討論並決定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各項重大決策;
(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一)報縣政府批准後,及時調整領導小組和聯繫會議成員;
(二)根據領導小組的要求,籌備、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聯席會議和聯絡員會議;
(三)落實領導小組會議和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組織對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熱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四)擬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規章制度、工作實施方案,指導、督促、檢查並考核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徵集整合信用信息資源,建立、管理、維護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並進行信用等級綜合評估;
(六)培育信用市場需求,推廣信用產品使用;
(七)掌握全縣社會信用信息服務行業動態,規範中介組織行為;
(八)研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
(九)處理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做好日常事務的處理及有關活動的組織服務工作,積極組織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開展信用宣傳工作,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和做法;
(十)負責各部門各行業的溝通協調,指導、檢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完成情況,及時編髮信用信息簡報;
(十一)加強與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聯繫與溝通,做好信息的上傳下達;
(十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條聯席會議的工作職責:
(一)部署落實領導小組提出的工作任務,研究、制定和完善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協調、督促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的建議,並提出相關會議議題;
(三)研究加強各部門、各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動信息依法公開和共享;
(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工作職責:
(一)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按照全縣的統一要求,制定本部門、本系統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相關工作制度和具體貫徹落實政策措施,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和通報部門或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情況;
(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四)加強與各成員單位及領導小組辦公室之間的溝通協調,促進部門之間、行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依法公開和共享,共同研究解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關問題;
(五)建立本部門、本系統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六)推廣信用產品在本部門、本系統範圍內的使用;
(七)根據工作職責和管理範圍,認真做好信用宣傳工作;
(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聯絡員工作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分管領導(聯席會議成員)做好本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與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聯繫工作,及時向其反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情況,報送相關信息;
(三)按時參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絡員會議,負責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確定的相關任務在本單位的具體貫徹落實;
(四)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召開聯絡員會議的建議,並提出相關會議議題;
(五)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日常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六)積極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工作建議;
(七)根據本部門具體情況,認真做好信用宣傳工作;
(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我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會議形式作為主要的議事、協調方式。根據會議內容、出席範圍和要求不同,主要分為:領導小組會議、聯席會議、聯絡員會議等。
第十四條領導小組會議由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由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成員單位領導因故不能到會,應委託本單位分管領導代為出席。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會議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和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十六條聯席會議由會議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召開,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和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
第十七條 聯絡員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根據實際工作情況不定期召開。
第十八條 以上會議的議題、時間,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在徵求成員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報請領導小組組長或召集人同意後正式確定。召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項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均要做好會議簽到、會議記錄和會議簡報工作。
第五章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九條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工作情況的交流,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的信息溝通,及時向縣政府上報本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情況,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事項在本單位的落實開展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信息。
第六章調研督查制度
第二十條根據領導指示或成員單位建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可對涉及本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熱點、難點以及綜合性、巨觀性、前瞻性問題組織調研,並總結、推廣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先進經驗。
第二十一條調研形式可採取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工作調研,委託社會研究機構開展課題調研。工作調研和課題調研均應以調研報告的形式提出調研結論和建議,提交縣領導,為制定相關政策提供參考。
第二十二條各成員單位有義務完成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安排的各項工作,確保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目標和要求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全縣社會信用體系工作的安排,加強對各相關單位工作開展情況的督查。重要的工作督查要形成督查報告報縣政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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