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

2009年6月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9〕43號印發《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該《制度》分總則、成員及職責、分工協作制度、聯絡員制度、信息交流制度、附則6章19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9〕4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6月7日
  • 施行時間:2009年6月7日
通知,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成員及職責,第三章 分工協作制度,第四章 聯絡員制度,第五章 信息交流制度,第六章 附 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
六政辦〔2009〕4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直有關部門:
為推動全市形成良好的社會誠信環境和市場經濟秩序,市政府決定建立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指導、研究和協調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現將《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七日

制度

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誠信六安”,加快形成以信用文化為支撐,以信用法規為保障,以政府信用建設為表率,以金融信用、企業信用建設為重點,以個人信用建設為基礎的社會信用體系,促進我市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成員及職責

第二條 六安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聯席會議主任,協助聯繫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人為聯席會議副主任。
第三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有:市政府金融辦、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銀監分局、市法院、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市商務局、市農委、市統計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物價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農發行、市工行、市農行、市中行、市建行、農聯社六安辦事處、郵政儲蓄銀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銀行六安分行等單位,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為聯席會議成員。
第四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
(二)協調解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開展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知識培訓;
(四)指導加強各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
(五)督促檢查有關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措施的落實;
(六)其他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聯席會議的日常辦事機構為聯席會議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發展改革委、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調查統計科為具體業務承辦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處理聯席會議研究部署的日常工作,組織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議;
(二)根據聯席會議主任的決定,籌備召開聯席會議,準備議題、起草檔案、組織會務,以及聯席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
(三)根據聯席會議主任的提議或成員單位的建議,提出聯席會議議題;聯繫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聯席會議的聯絡員會議,匯總並通報成員單位有關工作情況;
(四)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息的採集、整理、反饋等工作;
(五)組織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宣傳活動;
(六)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履行工作職責和落實聯席會議決定事項;
(七)負責聯席會議交辦的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聯席會議主任或其委託的同志主持,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會議議定事項。根據工作需要,聯席會議主任可決定召開部分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也可邀請其他部門參加會議,研究相關工作。會議議定事項應通報聯席會議全體成員。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如有需要提交聯席會議研究的事項,應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聯席會議主任,決定是否召開全體或部分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會議。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到會,應委託本單位相應級別的領導代為出席參會。

第三章 分工協作制度

第八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協助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各項具體工作;主動研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積極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認真做好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根據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的工作布置,在本單位(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按時參加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並全面通報本單位(部門)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第九條 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關係,發揮好政府與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十條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指導,牽頭組織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宣傳工作,履行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組織實施聯席會議的各項決定。

第四章 聯絡員制度

第十一條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確定本單位(部門)相關科室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主辦科室,並確定一名科級幹部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協調聯絡員。
第十二條 聯絡員代表本成員單位協助聯席會議辦公室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分管領導做好本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與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聯繫工作,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有關情況;
(三)參加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聯絡員會議,提出相關會議議題;
(四)配合聯席會議辦公室做好日常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和專項調研、檢查等工作;
(五)對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三條 聯席會議辦公室應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二次。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議題涉及的範圍可臨時召開部分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及時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反饋意見,研究對策。
第十四條 聯絡員因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承擔聯絡員職責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調整、補充,並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更改後書面通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第五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五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六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信息交流的主要內容包括各成員單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最新動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經驗等。
第十七條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應當真實可靠,事例、數字準確;
(二)主題鮮明,言簡意賅,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修訂。
第十九條 本制度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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