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的決定

1997年1月16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1.16
  • 實施時間:1997.02.01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是198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十多年來,它在規範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執法行為,促進我省的法制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鑒於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6年3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了修訂,對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延長辦案期限和審批辦法已作出明確規定。會議決定,自1997年2月1日起廢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縣的決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