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02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布文號:國發16號
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
(2002年8月24日國務院國發16號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教育事業有了很大發展,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取得顯著成績,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了大量高素質勞動者和實用人才。但是,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也面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對發展職業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投入不足,基礎薄弱,辦學條件較差;管理體制、辦學體制、教育教學質量不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就業準入制度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影響了受教育者的積極性;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大力推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深刻認識職業教育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地位,明確“十五”期間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
1.職業教育為初、高中畢業生和城鄉新增勞動者、下崗失業人員、在職人員、農村勞動者及其他社會成員提供多種形式、多種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是我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推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是調整經濟結構、提高勞動者素質、加快人力資源開發的必然要求,是拓寬就業渠道、促進勞動就業和再就業的重要舉措。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的新形勢下,要狠抓職業教育,抓出成效。
2.大力推進職業教育的改革與發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體制創新、制度創新和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為經濟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服務,為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服務,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為推進西部大開發服務,力爭在“十五”期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與市場需求和勞動就業緊密結合,結構合理、靈活開放、特色鮮明、自主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
要以中等職業教育為重點,保持中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體相當,擴大高等職業教育的規模。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要進一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勞動力市場需求,增強自主發展能力,改善辦學條件,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十五”期間,職業教育要為社會輸送2200多萬名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800多萬名高等職業學校畢業生。
要廣泛開展各級各類職業培訓,“十五”期間每年培訓城鎮職工5000萬人次,培訓農村勞動力1.5億人次;積極實施國家再就業培訓計畫,每年為300多萬名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再就業培訓。
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分區規劃,分類指導,把農村和西部地區作為工作重點。“十五”期末,中等職業學校面向農村的年招生規模要達到350萬人,面向西部地區的年招生規模要達到120萬人,為農村和西部地區培養留得住、用得上的實用人才。大中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要在繼續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同時,積極發展高等職業教育,有條件的市(地)可以舉辦綜合性、社區性的職業技術學院。
二、推進管理體制和辦學體制改革,促進職業教育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緊密結合
3.推進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改革,建立並逐步完善在國務院領導下,分級管理、地方為主、政府統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
在國務院領導下,建立職業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職業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發展職業教育的主要責任在地方。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結合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制定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職業學校的教育業務工作。要依法嚴格審批程式,規範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
4.強化市(地)級人民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發展方面的責任。市(地)級人民政府要統籌規劃,促進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與其他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多渠道籌措職業教育經費的機制,組織動員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教育;要整合和充分利用現有各種職業教育資源,打破部門界限和學校類型界限,積極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辦學效益,最佳化職業學校布局結構,防止職業教育資源流失。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可以由省級有關部門與職業學校所在市(地)聯合共建、共管,增強其為區域經濟服務的功能。
5.深化職業教育辦學體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導、依靠企業、充分發揮行業作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多元辦學格局。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發揮主導作用,重點辦好起骨幹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組織、指導並支持企業、行業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要規範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的名稱,並體現職業特點。實施高中階段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統一規範為“××職業技術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要逐步統一規範為“××職業技術學院”。
要充分依靠企業舉辦職業教育。企業要根據實際需要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強化自主培訓功能,加強對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轉崗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形成職工在崗和輪崗培訓的制度,實行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統一的政策。企業要和職業學校加強合作,實行多種形式聯合辦學,開展“訂單”培訓,並積極為職業學校提供兼職教師、實習場所和設備,也可在職業學校建立研究開發機構和實驗中心。有條件的大型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與高等學校聯合舉辦職業技術學院。中小企業應依託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職工培訓和後備職工培養。企業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積極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
行業主管部門要對行業職業教育進行協調和業務指導,繼續辦好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行業組織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開展行業人力資源預測、制定行業職業教育和培訓規劃、指導行業職業教育、職工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參與相關專業的課程教材建設和教師培訓等工作,也可以舉辦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
鼓勵和支持民辦職業教育的發展。非營利性的民辦職業學校,享受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可以採取出租閒置的國有、集體資產等措施,對民辦職業學校予以扶持。民辦職業學校教師、學生享有與公辦職業學校教師、學生同等義務與權利。對舉辦民辦職業教育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鼓勵公辦學校引入民辦機制。
積極引進國(境)外優質職業教育資源。鼓勵國(境)外組織和個人依照我國法律和辦學資格要求,同我國境內職業教育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合作舉辦高水平的職業學校或職業培訓機構。努力拓展職業學校畢業生國(境)外就業市場。
6.擴大職業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增強其自主辦學和自主發展的能力。要依法保障職業學校在專業設定、招生規模確定、學籍管理、教師聘用及經費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有條件的職業學校可以跨區域招生,可以與本地、異地職業學校聯合辦學。職業學校要建立由企業、行業等社會各界人士參加的諮詢委員會或理事會,為學校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或參與決策。
三、深化教育教學改革,適應社會和企業需求
7.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加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民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文化基礎教育、職業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專業技能、鑽研精神、務實精神、創新精神和創業能力,培養一大批生產、服務第一線的高素質勞動者和實用人才。
8.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要適應經濟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勞動力市場變化,及時調整專業設定,積極發展面向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增強專業適應性,努力辦出特色。要大力加強技術工人尤其是高級技術工人和技師的培養和培訓。積極推進課程和教材改革,開發和編寫反映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方法、具有職業教育特色的課程和教材。加強職業學校與企業、行業等用人單位的聯繫,建立職業學校與勞動力市場密切聯繫的機制。
9.加強實踐教學,提高受教育者的職業能力。職業學校要把教學活動與生產實踐、社會服務、技術推廣及技術開發緊密結合起來,把職業能力培養與職業道德培養緊密結合起來,保證實踐教學時間,嚴格要求,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專業技能、敬業精神和嚴謹求實作風。改善教學條件,加強校內外實驗實習基地建設。職業學校要加強與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共建和合作,利用其設施、設備等條件開展實踐教學。職業學校相對集中的地區應建設一批可共享的實驗和訓練基地。加強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教育教學中的套用。積極發展現代遠程職業教育,開發職業教育資源庫和多媒體教育軟體,為職業學校和學生提供優質教育資源。
10.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要積極開展以骨幹教師為重點的全員培訓,提高教師的職業道德、實踐能力和教學水平,培養一批高水平的骨幹教師和專業帶頭人。鼓勵職業學校教師在職攻讀相關專業學位、提高學歷層次。要有計畫地安排教師到企事業單位進行專業實踐和考察,提高教師的專業水平。廣泛吸引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到職業學校擔任專、兼職教師,提高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教師的比例。深化職業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在職業學校推行教師全員聘任制和管理人員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和職務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職業學校教師職務資格評審要突出職業教育特點,改進評審辦法。重視職業學校校長培訓工作,逐步實行校長持證上崗的制度。加強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建設,逐步完善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網路。
11.堅持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並重,實行靈活的辦學模式和學習制度。職業學校要實行學歷教育與職業培訓相結合、全日制與部分時間制相結合、職前教育與職後教育相結合,努力辦成面向社會的、開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訓中心。要根據不同專業、不同教育培訓項目和學習者的實際需要,實行靈活的學制和學習方式,推行學分制等彈性學習制度,為學生半工半讀、工學交替、分階段完成學業等創造條件。
12.加強中等職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銜接與溝通,建立人才成長“立交橋”。擴大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進入高等學校尤其是進入高等職業學校繼續學習的比例,適當增加高等職業教育專科畢業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適度發展國中後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在高中階段開展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相溝通的綜合課程教育試驗,建立中等職業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相銜接的課程體系;高等職業學校可單獨組織對口招生考試,優先招收中等職業學校優秀畢業生;注重專業知識、職業技能的考核,對取得相應中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可以免除技能考核。
四、採取切實措施,加快農村和西部地區職業教育發展
13.農村和西部地區職業教育是今後一段時期職業教育發展的重點。要根據現代農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繼續推進農科教結合和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統籌”。農村職業學校要加強與企業、農業科研和科技推廣單位的合作,發揮專業優勢,實行學校、公司、農戶相結合,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推行“綠色證書”教育,培養一大批科技示範戶和致富帶頭人。國家採取措施,扶持農村地區、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辦好一批骨幹職業學校。建立縣、鄉、村三級實用型、開放型的農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訓體系,把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辦成人力資源開發、技術培訓與推廣、勞動力轉移培訓和扶貧開發服務的基地。
14.加強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大中城市和農村的學校對口支援工作。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要為西部地區和農村的職業學校培養培訓骨幹教師,幫助改善辦學條件。推動東部地區與西部地區、大中城市與農村開展合作辦學,鼓勵東部地區和大中城市職業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到西部地區和農村職業學校任職和辦學。東部地區和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要面向西部地區和農村招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適當減免學費。現代遠程教育和培訓以及自學考試等要積極向廣大農村和西部地區延伸。
五、嚴格實施就業準入制度,加強職業教育與勞動就業的聯繫
15.大力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用人單位招收、錄用職工,屬於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必須從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並獲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屬於一般職業(工種),必須從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必須接受職業教育和培訓。勞動保障、人事等部門要加大對就業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加強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隨意招收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就業的要責其糾正並給予處罰。
16.完善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學校畢業生申請與所學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鑑定時,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開設的主體專業,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可視同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經人事、教育行政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職業學校相關專業的畢業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請參加專業技術從業資格考試,並免試部分科目。各地勞動保障、人事或相關部門要統籌規劃,注意發揮和利用職業學校的優勢,優先在具備條件的職業學校設立職業技能鑑定站(所)或職業資格考試機構。
17.加強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拓寬畢業生就業渠道。職業學校要加強職業指導工作,引導學生轉變就業觀念,開展創業教育,鼓勵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小城鎮、農村就業或自主創業。地方人民政府要利用社會就業服務體系或建立職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為職業學校畢業生在本地或異地就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和便利條件。工商、稅務部門要研究制定優惠政策,適當減免有關稅費,支持職業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金融機構要為符合貸款條件的提供貸款。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要創造條件,積極協助符合條件的職業學校畢業生到國(境)外就業。
六、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職業教育經費投入
18.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職業教育的經費投入。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標準,並依法督促各類職業學校舉辦者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確保公辦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並監督民辦職業教育機構按時足額發放教師工資。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於職業教育的比例不低於15%,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地區不低於20%,主要用於職業學校實驗實習設備的更新和辦學條件的改善。各級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農村科技開發經費、技術推廣經費和扶貧資金時,要安排一部分農村勞動力培訓經費;安排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要安排一部分農村職業學校和成人學校的建設經費。
中央財政增加職業教育專項經費,重點用於補助農村和中西部地區加強職業教育師資培訓、課程教材開發和多媒體教育資源建設以及骨幹和示範職業學校建設。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職業教育專項經費。
19.各類企業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和職工培訓,承擔相應的費用。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開支。要保證經費專項用於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嚴禁挪作他用。企業技術改造和項目引進,都應按規定比例安排資金用於職工技術培訓。對不按規定實施職工職業教育和培訓,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20.利用金融、稅收以及社會捐助等手段支持職業教育的發展。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金融機構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職業教育提供助學貸款,優先為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村職業學校畢業生開展生產經營提供小額貸款。認真執行國家對教育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職業學校辦好實習基地、發展校辦產業和開展社會服務。鼓勵社會各界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企業和個人通過政府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職業教育的資助和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1.加強職業教育經費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合理確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職業學校按規定收取的學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全額返還職業學校,不得沖抵財政撥款,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嚴禁向職業學校亂收費。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提高職業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益。
七、加強領導,推動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22.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職業教育工作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幫助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調動和保護社會各個方面興辦職業教育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行業、企業、社會中介組織和人民團體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作用。加強職業教育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健全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機構,為職業教育巨觀決策和職業學校改革與發展服務。
23.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職業教育和就業準入的法制建設,完善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要加強對職業教育的督導檢查,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導部門要把職業教育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和改進對職業教育的評估,積極探索發揮市場作用和社會參與的職業教育評估方式。
24.營造有利於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職業教育和高素質勞動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會弘揚“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的風尚。企業要根據經濟效益情況逐步提高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特別是高級技工和技師的經濟收入。要積極開展各種職業技能、技術競賽活動,表彰職業教育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在全社會形成重視、支持職業教育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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