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在1979.12.25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79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1979年12月25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在1979.12.25由國務院頒布。
《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在1979.12.25由國務院頒布。檔案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地名的統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第五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徵,尊重當地民眾意願,方便生產生活。第六...
第二條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的標準化處理、標準地名的使用、地名標誌的設定,地名檔案的管理等行為,均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條例》所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海、沙灘、岬角、海灣、水道、地形區等名稱;行政...
第一條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地名方案應當以地名命名為重點,統籌規劃地名標誌設定、地名文化保護等內容。經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
第九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廢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命名、更名、廢名。第十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廢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一)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名命名、更名、廢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 (...
第八條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程式和審批許可權。(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自然村、村(居)民委員會名稱,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提出意見,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二)省內外...
第六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如下:(一)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二)國內外著名的或涉及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山脈、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由省、自治區...
第六條 地名的更名應遵循下列規定:(一)凡有損國家尊嚴、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或庸俗性質的,以及其他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地名,必須更名。(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寫的,應確定其中一個作為標準名稱。(三)不符合...
漢語地名的漢語拼音字母,按《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寫。少數民族語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用語規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禁止用外文拼寫地名。第九條 地名更名除遵循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凡不符合...
(七)城市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街、巷)應當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第九條 地名的更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一)凡有損我國領土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和妨礙民族團結的,帶有侮辱勞動人民性質和極端...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或者捐助地名公共服務事業。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 第八條 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遵循...
第九條 建築樓門牌編號命名,屬於市內四區範圍和跨行政區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門辦理;除此之外的,由所在區(市)縣地名主管部門辦理。第十條 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准的地名是標準地名。標準地名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社會公布。第...
(八)新建和改建的城鎮居民區、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確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層次、序列、規範的要求予以命名;(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有損國家主權和尊嚴、帶有民族歧視性質、庸俗、影響社會和諧的地名,應當更名。不...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標準地名的命名、更名、公布、使用、標誌設定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名包括:(一)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的名稱;(二)山、河流、湖泊、窪淀、灘涂、島嶼等自然地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專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名管理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制度。 地名規劃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事項,應當徵求公眾和專家...
第一條 為加強地名管理,實現地名的標準化,適應城鄉建設、對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與銷名、標準...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地名命名工作,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地名專名與通名的使用作如下規範:一、地名的概念及構成 地名,是歷史和社會的產物,是實用性很強的...
(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鎮街路、居民小區的命名不用序數、新村、新街名稱;(七)用字準確、規範,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產生歧義的字;(八)法律、法規的其它有關規定。第八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照下列...
第九條報批地名命名、更名,應寫出文字報告,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地名命名、更名申報表》,按規定程式報批。地區行署,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應報自治區地名委員會備案。第十條地名命名、更名一經批准,各級地名委員會和有關部門...
(二)行政區劃名稱的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辦理。(三)居民地、城鎮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區、鎮(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四)各專業部門使用的具有地名意義的...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地名管理,適應城市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使用、標誌設定及其相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