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016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財稅〔2016〕122號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 印發機關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等5部門
  • 文號:財稅〔2016〕12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1月10日
簡述,檔案通知,

簡述

2016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檔案通知

關於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22號
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浙江、湖北、廣東、四川、江蘇、山東、黑龍江、重慶、貴州、陝西省(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商務主管部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快服務貿易發展,進一步推進外貿結構最佳化,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精神,現就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漢、廣州、成都、蘇州、威海和哈爾濱新區、江北新區、兩江新區、貴安新區、西鹹新區等15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本通知所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滿足的條件及有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其中,企業須滿足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按照本通知所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執行。
三、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稅務、商務、科技和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溝通與協作,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繼續有效。
附屬檔案: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範圍(服務貿易類)(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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