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厲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法規標題】關於嚴厲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厲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食藥監電[2011]10號
  •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頒布時間:2011-12-10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在近期公安部統一指揮開展的打擊制售假藥犯罪集群戰役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積極配合,並核查發現個別藥品生產企業和少數藥品經營企業涉嫌制售假藥。為嚴厲查處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制售假藥違法犯罪行為,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已經查證屬實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銷售假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一律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其中,有使用非法化工原料生產、違法委託生產、已停產企業參與生產假藥情形的,一律按照情節嚴重依法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檔案,並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對已查證屬實藥品經營企業出租轉讓證照票據經營假藥的、明知渠道不清或手續不全仍然購銷假藥等情形的,一律按照情節嚴重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一律公開予以曝光;對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結合制售假藥違法犯罪活動的特點,對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原料藥使用情況、委託生產加工情況、出租廠房設備生產情況等;對經營企業重點檢查購銷渠道情況、證照票據管理情況等。凡是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藥品管理法》嚴厲查處,並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對制售假藥的,按照本通知要求依法嚴厲查處。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對違法違規行為決不姑息。對姑息遷就、查處不力的,應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查處工作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國家局。國家局將對重點案件督查督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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