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農發〔20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牧)、農墾廳(局、委、辦),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廳(局),監察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供銷合作社,郵政管理局:
農藥是重要的
農業生產資料,關係到農業生產安全和
農產品質量安全。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採取了有力措施,堅決打擊制售假劣農藥違法犯罪行為,教育農民科學安全使用農藥,農藥監管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一些地區農藥市場秩序混亂和非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的問題仍未徹底解決,給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嚴重隱患。各地區各部門要立即行動,切實加強農藥監管,整頓和規範農藥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制售禁限用高毒農藥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著力強化農藥安全使用指導
各地農業部門要重點加強對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技術指導,特別是進一步督促其健全和完善農產品生產記錄,對生產的農產品進行自檢或委託檢驗,防止不合格農產品上市。要充分利用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和科技入戶工程,大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禁限用農藥危害,加大對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的培訓力度,根據農業生產的季節特點,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要綜合運用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態控制和化學防治等防控措施,大力推廣綠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藥技術,推進農藥“統購、統供、統配和統施”服務,防止濫用、亂用、誤用農藥,嚴格執行安全間隔期制度。
嚴格規範農藥經營流通行為
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農藥經營流通行為的監管。加強對農藥經營單位所銷售產品的生產許可(生產批准證書)和登記真實性、標籤合法性的核查;蔬菜、水果等鮮食農產品主產區要特別重視禁限用高毒農藥的監管。要加強對農藥運輸的監管,對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高毒農藥不得運輸,對合法生產、使用的高毒農藥要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執行。郵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的監管,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違規收寄農藥產品。供銷合作社農資企業和郵政企業要嚴格落實農藥經營管理規定,把好農藥進貨關,推進農藥連鎖經營和統一採購。工商部門要加強農藥經營索證索票制度監督力度。農業、工商部門要加強對農藥廣告的審查和監管,依法查處虛假違法農藥廣告。
組織開展高毒農藥生產企業清理工作
各地工信部門要會同農業等部門對高毒農藥生產企業進行清查,重點核查各企業是否具備農藥生產定點資質和農藥生產條件,所生產的產品是否取得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農藥生產批准檔案,農藥產品是否含有禁用成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立即責令停止生產,並報請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撤銷相應農藥生產定點資質、生產許可證、生產批准檔案、農藥登記證等許可證。生產高毒農藥的企業要建立健全高毒農藥原料採購以及生產銷售台賬,掌握高毒農藥生產數量和銷售流向。
切實加強農藥產品質量監管
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2010年農資打假方案的要求,加強對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管。要加強對農藥生產環節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重點抽查高毒農藥生產企業,強化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意識,對產品質量不符合要求、多次檢查不合格的,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實施動態跟蹤。要嚴厲查處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知名農藥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行為,及時受理消費者的申訴舉報。要加大農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加強農藥標籤檢查。對被抽查產品,要重點檢測其中是否含有禁用或限用高毒農藥成分。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產品,要依照有關規定收繳和銷毀,對違規生產經營單位要嚴肅處理。
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各地要集中力量查處制售假劣農藥的重大惡性案件,特別要加大對農藥生產“黑窩點”的打擊力度,及時曝光查處的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堅決杜絕“以罰代刑”。行政執法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要主動向公安、檢察機關通報情況,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時,要接受監察、檢察機關的監督。對於線索明顯、事實清楚的重大案件,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法院要加大對制售假劣和禁用農藥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特別是對重大惡性案件,要依法從嚴處理。各級司法機關要注重針對此類犯罪現象的調研,加強法律適用問題的研究,以保證準確、有效地打擊犯罪。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不力的地方,要追究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督導檢查組,選擇重點地區進行督導檢查。
各地方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協調與配合,及時溝通相關信息,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體監管效能。對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案件,要聯合行動,重拳出擊,確保案件查辦到位。要落實農藥監管所需工作經費,整合各種項目資源,加強農藥產品質量和農藥殘留檢驗檢測能力建設。要進一步加大對高毒農藥禁限用管理規定的宣傳力度,增強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自覺守法意識,及時宣傳整治工作成效,為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附屬檔案:
1.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
2.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農藥名單
農業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屬檔案1: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農藥名單
(23種)
六六六,滴滴涕,毒殺芬,二溴氯丙烷,殺蟲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劑,狄氏劑,汞製劑,砷類,鉛類,敵枯雙,氟乙醯胺,甘氟,毒鼠強,氟乙酸鈉,毒鼠矽,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
附屬檔案2:
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農藥名單
(19種)
禁止甲拌磷,甲基異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環磷,治螟磷,內吸磷,克百威,涕滅威,滅線磷,硫環磷,蠅毒磷,地蟲硫磷,氯唑磷,苯線磷在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使用。禁止氧樂果在甘藍上使用。禁止三氯殺蟎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樹上使用。禁止丁醯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除衛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種子包衣劑外,禁止氟蟲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任何農藥產品都應按照農藥登記批准的使用範圍使用,禁止超範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