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是一部江西省人民政府於2014年4月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 實施單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 實施時間:2014年4月1日
  • 國家:中國
關於印發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範評標活動,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結果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和評標專家的條件認定、入庫出庫、考核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組建跨部門、跨地區的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立由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省綜合評標專家庫部門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組建、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入庫、出庫等。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發改委,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評標專家的條件認定、專業知識培訓考核、監督管理。評標專家入庫、出庫等重大事項,由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條 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專業、地域等基本因素對評標專家進行分類設定,依託江西省公共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建設運行,並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監督部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專業分類標準為國家有關部委頒布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試行)》。
第二章 評標專家認定、權利、義務和管理
第六條 入選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人員按下列步驟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填寫《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將《申請表》及其附屬檔案(一式兩份)送所在單位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單位印章。已退休的,由退休前所在單位審核。已改制的,由改制前企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申請人將《申請表》及附屬檔案材料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核。
《申請表》附屬檔案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複印件、職稱證書或註冊證書複印件、學歷證書複印件,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以及近期兩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八條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等部門對屬於本行業評標專家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組織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進行招投標相關業務知識培訓及考核,並將考核合格評標專家名單報聯席會議辦公室。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通過招投標相關業務知識考核的評標專家參加法律法規等綜合知識培訓及考核。
第九條 對招投標相關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等綜合知識考核合格的評標專家,頒發聘用證書,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第十條 省行業主管部門可將已納入本行業評標專家庫,符合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入庫條件的人員名單報聯席會議辦公室直接納入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十一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法定迴避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評標專家每屆聘期三年。
第十四條 聯席會議應當建立評標專家年度考核制度,對入庫專家進行考核。
評標專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聘期屆滿,考核合格後可以連續聘用。
第十五條 建立評標專家誠信檔案,記錄評標專家個人基本信息、聘用過程、培訓考核情況、評標表現、不良行為、違法行為及所受處罰等內容。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因身體健康、工作調動等原因,可自願退出省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三章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使用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且必須依法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當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國務院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確定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招標人或代理機構通過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在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監督部門設定的網路終端免費抽取評標專家。
第二十條 設定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網路終端的單位承擔下列義務:
(一)負責網路終端的維護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並配備相關設施和人員,保證良好的工作狀態;
(二)依法為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並建立相關工作制度;
(三)嚴格遵守有關抽取評標專家的保密規定;
(四)按要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自覺接受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評標專家可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二十二條 在抽取評標專家前,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要求,填寫《江西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送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監督部門,落實抽取時間等事宜。
在抽取評標專家時,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派員(或委託)現場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違反規定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評標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違反規定泄露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監督,並將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查處情況和作出的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在5個工作日內送聯席會議辦公室,由其記入評標專家的個人誠信檔案。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參與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建設和管理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查處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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