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規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健全評標評審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專家庫組建,第三章專家庫使用與管理,第四章專家管理,第五章責任追究,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健全評標評審專家選聘與退出機制,提高評標、評審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管理暫行辦法》和《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以及評標評審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選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動。
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依法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三條 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組建、資源共享、管用分離、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專家庫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組建。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國資委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行業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承擔專家庫組建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專家庫組建

第五條 專家庫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組建,並與國家綜合評標專家庫等互聯互通。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評標評審工作職責,遵紀守法
(五)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本人願意並且能夠勝任評標評審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入選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的;
(三)曾被清退出專家庫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入選專家庫,採取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方式。採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申請入選專家庫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登入安徽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網,填寫《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申請表》。
(二)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後,與相關證明材料一併報送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
第九條 設區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及時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初審,定期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統一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不定期對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進行複審,組織通過複審的申請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考試。
第十條 對考試合格且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省發展改革委頒發專家證書,加蓋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證書專用章,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在符合條件的專家中擇優選聘資深專家,並頒發資深專家證書。
第十一條 已納入專家庫統一管理3年以上,能夠正常參與評標、評審活動,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可以選聘為資深專家:
(一)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
(二)相關專業工作成果獲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的;
(三)擔任過省級以上重點工程或技術複雜工程項目的經濟、技術負責人的;
(四)參與起草省級以上已發布的工程技術規範或技術標準的;
(五)在公開發行的國家級刊物上獨立(含第一署名)發表過5篇以上相關專業論文,或者獨立(含第一署名)出版過相關專業專著的。
資深專家除參與評標、評審工作外,還可為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提供評價、論證、諮詢等服務;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策以及解決評標評審中出現的爭端、技術難題或有關糾紛等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專家庫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配置專家庫監管終端,在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台運行服務機構)配置專家庫抽取終端。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依法需要專家評標、評審的,應當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向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內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專家抽取工作完成後,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代表、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專家抽取結果表》上籤字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專家抽取活動。
其他交易項目需要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的,項目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可以向平台運行服務機構申請,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第十四條 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專家抽取和評標、評審活動,受理投訴,依法查處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二)負責專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
(三)負責對專家進行相關培訓。
第十五條 平台運行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各類項目提供專家抽取服務;
(二)保管專家抽取工作的有關資料;
(三)嚴格遵守專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規定;
(四)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第四章專家管理

第十六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受聘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二)依據交易要約邀請檔案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依法對交易要約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遇到法定迴避的情形,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評審,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三)對應當否決的交易要約檔案,依法提出否決意見;
(四)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反映或舉報;
(五)配合對評標、評審結果的異議、質疑、投訴等事項的答覆;
(六)不得向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徵詢確定競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競爭主體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觸競爭主體,不得收受其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八)不得暗示或者誘導競爭主體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競爭主體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九)不得違法透露評標、評審過程中獲得並應當保密的各種信息;
(十)及時報送個人變更信息;
(十一)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前款所稱競爭主體,是指參與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競爭的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已接受邀請,因故不能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應當及時請假;
(二)按要求準時到達指定地點;
(三)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四)進入評標、評審區域前,應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明、存放通訊工具;
(五)不得擅離職守;
(六)不得無故拖延評標、評審時間;
(七)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籤字;
(八)不得將評標、評審過程中涉及的資料或者數據信息等帶離評標、評審區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響評標、評審秩序的行為。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家培訓和考核制度,組織開展專家培訓、考核工作。
專家聘期每屆3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不再聘用:
(一)年齡超過65周歲的,資深專家年齡超過70周歲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專家的;
(三)本人書面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從專家庫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規定參加培訓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證書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應當會同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專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時更新專家的基本信息以及培訓、抽取、考核、獎懲等信息。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實施主體或其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從專家庫抽取專家的,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述單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平台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履行職責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其主管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專家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省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其3至12個月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權利,並予以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清退出專家庫,並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06〕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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