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經2014年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2014年12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的《河南省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河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號
《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謝伏瞻
2014年12月15日

管理辦法

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的管理,實現專家資源共享,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綜合評標專家庫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跨地區、跨部門,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的專家庫。
第三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應當遵循資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評標專家有特別規定的,可以適用其特別規定。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省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六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專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進行分類設定。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徵聘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
應聘評標專家可以採用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不得被聘為評標專家。
第九條 應聘評標專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二)學歷證明及專業資格證書;
(三)個人情況及工作簡歷;
(四)個人研究成果或者工作成就簡況;
(五)單位推薦的,應當出具推薦意見;
(六)其他與應聘有關的材料。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應聘人進行資格審查。
通過審查的應聘人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聘用證書。評標專家聘期3年,聘期屆滿經評審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網路技術建立綜合評標專家庫遠程使用和管理系統。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立綜合評標專家庫網路抽取終端,其已建立的評標專家庫應當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轄市、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已建立的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甄別後,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管理。
第十二條 設立網路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綜合評標專家庫系統所需的硬體設備與網路環境;
(二)有經過培訓並在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相對封閉的抽取評標專家的場所;
(四)有健全的網路抽取終端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網路抽取終端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評標專家隨機抽取服務;
(二)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網路抽取終端使用情況和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招標項目所需的評標專家應當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認前應當保密。
技術複雜、專業性強,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8人或者國家、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經有監督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評標專家。
第十五條 抽取評標專家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招標人填寫《評標專家抽取登記表》;
(二)在規定的時間內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三)由網路抽取終端工作人員、招標人或者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評標專家抽取結果。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對該項目有監督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三)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抽取的評標專家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需要迴避的;
(二)已抽取的評標專家不能參加評標活動的。
第十八條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照規定進行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終止該評標專家的評標活動,按照規定另行確定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在評標工作結束後發現評標專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照規定評標、違反迴避規定等行為,但未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有效;影響評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認定評標無效,並由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記錄評標專家基本情況、評標活動、不良記錄、違法處罰等內容,並對評標專家檔案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更新相關記錄。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標專家考核和信用評價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和評標專家考核情況及時對評標專家進行更換或者補充,對評標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進行評標,獨立提出評審意見,推薦中標候選人,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合法勞務報酬;
(四)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涉及本人有關評標活動的處理決定依法提出申訴;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評標結果確定之前,應當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項目保密;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對提出的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不得委託他人代替評標;
(三)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比較和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
(四)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
(五)自覺參加考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其評標專家資格: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調動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經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標專家的;
(五)有不適宜擔任評標專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評標專家進行審查,或者在評標專家檔案中作虛假記載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評標專家檔案、考核和信用評價等管理制度的;
(三)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評標專家名單的;
(四)非法干預評標專家評標活動的;
(五)對違法行為應當處理而未處理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網路抽取終端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暫停或者取消網路抽取終端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抽取評標專家的;
(二)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泄露評標專家抽取結果的;
(三)未及時向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網路抽取終端使用情況和評標專家抽取情況等有關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評標工作已經結束的,評標結果無效,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直接確定評標專家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抽取評標專家,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暫停或者取消其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資格;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專家資格的;
(二)明知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標活動的;
(四)在評標結果確定之前,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項目的;
(五)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比較和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的;
(六)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七)委託他人代替評標的;
(八)不協助、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為的。
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不得再被聘為本省評標專家,不得再參加本省招標項目的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的《河南省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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