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設施配套規劃標準
1總則
1.1為在城市建立完備、安全、便捷、高效、舒適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體系,全面提升南京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和生活環境質量,實現
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根據《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及其它相關法律和法規規定,制定本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1.2本《標準》以國家、省、市和部門的有關規範及標準為依據,吸取有關公共設施配套規劃、建設的成熟經驗,參照同類城市技術標準與準則,並結合南京市城市發展的目標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
1.3本《標準》主要用於指導南京
城市規劃編制和建設管理,並為公共設施實施和運營管理提供參考。新建地區編制規劃時應依據本《標準》提出的標準和布局形式安排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新建地區進行具體的建設管理時,應按編制的規劃和本《標準》控制預留用地,保證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
在進行已建成區的更新改造時,應結合人口情況和實際需求,在既有設施基礎上進行最佳化完善,鼓勵功能混合、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設施配套的服務水平,對設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
保障房片區的公共設施配套,要根據人口規模和結構進行針對性核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性。
1.4基於發展基本公共服務的要求,遵循
公益性設施優先、集約節約用地、複合利用空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進行公共設施配套規劃。
1.5在具體的規劃編制和建設管理中套用本《標準》時,應銜接各類相關專項規劃,並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行政轄區及其管理要求、各類設施服務範圍和人口規模、現狀及周邊用地和設施情況等,設施項目、規模及布局可結合實際作適當調整。
1.6本《標準》提出的公共設施配套標準中涉及用地的為剛性規定,新建地區規劃建設時必須予以保證,已建成區儘量通過用地盤整達到標準。用地上配套公共設施的開發建設強度,可根據服務範圍內住宅的開發強度和人口規模做適當調整。
1.7進行規劃編制和管理時,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公共設施的分級和分類
2.1公共設施的分級
2.1.1公共設施按市級、地區級、居住社區級、基層社區級四級配置。
2.1.2市級公共設施是指以全市及更大區域為服務對象的公共設施。
2.1.3地區是指功能相對完整、由自然地理邊界和交通幹線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規模為20~30萬人左右的功能片區。
2.1.4居住社區是以社區中心為核心、服務半徑500-600米、由城市幹道或自然地理邊界圍合的以居住功能為主的片區,人口規模為3~5萬人左右;
2.1.5基層社區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圍合、服務半徑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區單元,人口規模為0.5~1萬人,3-6個基層社區構成居住社區。
2.1.6鼓勵同一級別、功能和服務方式類似的公共設施(如商業服務設施、公共文化設施、體育設施、行政管理、社區服務、社會福利設施等)集中布局、組合設定,形成各級集中的公共設施中心。功能相對獨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公共設施(如教育設施、市政公用設施、交通設施等)可相鄰設定或獨立設定。
2.2公共設施的分類及控制要求
2.2.1本《標準》所指的公共設施按照使用功能分為七種:(1)教育設施;(2)醫療衛生設施;(3)公共文化設施;(4)體育設施;(5)社會福利與保障設施;(6)行政管理與社區服務設施;(7)商業服務設施。考慮到空間布局關聯性等因素,本《標準》將郵政普遍服務、停車場、公廁、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公園綠地、公交首末站、公共腳踏車服務點、環衛作息場、環衛車輛停放場、垃圾收集站等一併納入考慮。
2.2.2將公共設施按照公益屬性和剛性控制要求分為三類。一類為嚴格保障的公共設施,應移交產權至政府,包括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區服務等設施;二類為應予保障功能的公共設施,可不必移交產權,包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商業服務設施中的菜市場、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和必備型商業等;三類為經營性公共設施,在有條件情況下可以保障,包括各類商業服務設施等。
2.2.3根據不同類型公共設施和市場力量的關係、公共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政府作用以及公共設施運營對於空間的要求,設定強制性配置規定和引導要求。強制性配置規定包括內容、規模、用地控制和設定要求等。
2.3公共設施的規劃實施要求
2.3.1環衛作息場、環衛車輛停放場、垃圾收集站等鄰避性設施一般應在住宅建設之前提前建設和移交。無法提前建設的也應在現場或相關約定中予以標識和說明。
2.3.2其它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服務範圍內的首期住宅建設同步進行、同步驗收交付使用。各級公共設施中心和其他獨立占地的公共設施,在規定的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完成前,用地不得占用。
3市級和地區級公共設施的設定準則
3.1市級和地區級公共設施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片區規劃的要求,與規劃功能定位、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社會需求相適應,以市和區(片區)為單位,在符合相關標準的條件下,合理布置,統籌安排。
3.2市級公共設施是以滿足城市居民較高層面的公共服務需求、發揮區域輻射作用為目標提供服務功能的設施。市級設施的內容和規模應根據城市發展的階段目標、總體布局和建設時序而確定。
3.3地區級公共設施以本地區20—30萬居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為居民提供門類齊全又有選擇的生活服務項目。
地區級公共設施內容和規模參照表3.3進行設定和用地預留。具體可根據市級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情況和行政區劃設定要求,以及地區人口規模和周邊公共設施的具體情況適當調整部分公共設施內容。
地區級公共設施內容和規模引導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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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教館、職業技術教育學校、特教學校、成人(社區)教育機構等 | |
| | 300—500床綜合醫院、各類專科醫院、衛生防疫設施、婦幼保健所、殘疾人康復中心、護理院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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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級社會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區級養老院,殘疾人工療站,區級育兒中心和特殊幼兒中心,社會服務發展中心,兒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康復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中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