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

《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是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前期決策、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5月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24〕4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24〕4號
各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委會,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健全科學的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前期決策、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城建項目(以下簡稱城建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市級財政預算以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方式安排資金,且由市級部門立項審批的非經營性城建基礎設施項目,包括城市道路(含橋樑、隧道、地下通道)、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公園景區、雨水設施、污水設施、河道岸線以及水環境治理、公共運輸、亮化照明、綜合管廊等新改擴建、技術改造和綜合整治項目。
第三條  下列項目由市級部門立項審批,按照規定由國家、省立項審批的除外:
(一)跨區域、全局性、樞紐型項目;
(二)市級財政出資占比50%以上的項目;
(三)市級財政出資額超過一定規模的項目,具體標準由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報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區級立項審批的項目應當報送市級立項審批部門備案。
第四條  城建項目實行“市城鄉建設部門牽頭、行業主管部門落實行業管理”的管理制度。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建項目綜合協調、監督管理、重大事項的協調推進;牽頭負責城建項目前期儲備、年度計畫、市城建資金預算編制、項目審批、投資管理;履行招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竣工驗收、集中建設等監管職責。
市房產、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綠化園林、文化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能負責有關城建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推進以及工程建設、驗收移交、設施養護等行業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生態環境、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能履行城建項目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等信息及時錄入江蘇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
第六條  城建項目應當履行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規劃、土地、環保、水務、建設、人防、消防等報建報批手續,並落實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規定,提高審批質效。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七條  政府投資城建項目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市有關部門、各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屬地政府、項目儲備單位按照“分級儲備、分類指導、扎口管理”的原則建立全市城建項目儲備庫,並實行常年申報、動態管理。納入儲備庫的項目應當符合市、區兩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要求。
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城建項目儲備庫管理,結合建設需要,會同有關單位編制下達全市年度儲備計畫,組織項目儲備單位開展前期研究,確保項目儲備質量。
第九條  項目儲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開展城建項目可行性研究,並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檔案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城建項目涉及房屋、土地徵收的,項目儲備單位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市徵收主管部門和屬地政府提前開展徵收範圍研究,合理控制徵收規模,確定徵收實施時間,估算徵收補償以及有關費用,作為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年度市城鄉建設計畫,落實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有關近期建設規劃等目標要求,綜合協調、平衡銜接城建領域各行業、各區建設項目,按照規定程式報請批准後印發。
列入年度市城鄉建設計畫的項目原則上應當從城建項目儲備庫和年度儲備計畫中選取,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年度市城鄉建設計畫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調整,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計畫確定的目標要求推進項目建設。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健全計畫調度、進度考核、計畫調整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建立部門會審、專家評議、公眾參與、中介機構評估等方式相結合的審查機制。
對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應當落實項目事前績效評估的要求,重點論證立項必要性、投入經濟性、方案可行性、籌資合規性和執行風險等。凡審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對投資較大、技術複雜、專業交叉或者其他有必要的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設計諮詢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等前期檔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評估諮詢費用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列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二條  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權批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作為項目成立的法定依據。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完成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項目審批前置手續;未規定為前置手續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選擇辦理時序,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支持。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編制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依據。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嚴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深度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要求。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經審核後超過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設計方案進行最佳化調整,並壓減投資概算。設計方案最佳化後的投資概算仍然超過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會商市財政部門後,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增加市級財政出資超過一定規模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式。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以及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城建項目,除技術方案複雜或者結構、安全等有特殊要求外,項目單位可以合併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投資估算比照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進行管理,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造價控制的依據。
第十四條  施工圖編制應當符合初步設計要求並在批准的投資概算內進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滿足施工招標、施工安裝、材料設備訂貨、非標設備製作加工和施工圖預算編制要求。
第三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集中建設管理或者代建制的有關規定確定項目單位,並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監督管理。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應當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直接負責項目具體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招標採購、質量安全、工期進度、投資控制、契約訂立以及履約、項目檔案等管理主體責任。
項目單位可以依法委託諮詢單位提供招標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全過程諮詢服務。
第十七條  城建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
(二)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範圍的工程、貨物、服務;
(三)立項調整或者設計變更後增加的且具備獨立設計檔案和施工條件的實施內容,但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招標的其他情形。
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對不合理投標限價、投標報價和招標核准事項批後行為等進行監管。
未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但符合政府採購要求的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政府採購活動。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城建項目的發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城建項目招標活動應當依法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開展。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需要提前招標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前向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單獨申請。
依法必須招標的城建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准後進行施工招標;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實施的城建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批准後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十九條  城建項目開工建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或者其他合法開工手續。未取得合法開工手續、不符合法定建設條件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未經批准不得以交通導改工程、應急配套工程或者其他名義變相開工。
第二十條  全面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嚴格落實項目單位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各方主體責任。實行安全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嚴格管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在批准的投資概算內發生的限額(100萬元與總投資5%兩者取低值,下同)以上單項設計變更,項目單位應當在變更實施前向概算審批部門報批;在批准的投資概算內發生的其他單項設計變更,項目單位可以自行組織審查,並在變更實施前向概算審批部門報告。項目單位不得將設計變更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監管。
項目單位應當會同監理、跟蹤審計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對簽證檔案進行審核確認。累計簽證金額達到本條前款規定限額時,項目單位應當向概算審批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經批准的投資概算是控制城建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原則上不得突破。符合有關規定情形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嚴格論證並按照程式報概算審批部門核定。調整後的投資概算經核定不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概算審批部門可以進行投資概算調整審批;超過10%的,在投資概算調整審批前,概算審批部門應當徵求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意見。市級財政出資額度超過一定規模的,在概算申請調整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應決策程式。
第二十三條  投資估算3000萬元以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城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跟蹤審計,對項目單位以及其他參建單位的工程管理、投資控制、資金使用等獨立開展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意見。
跟蹤審計可以通過聘請社會審計機構以及外部專業技術人員等形式協助開展。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城建項目建設工期,複雜特殊工程確定工期前應當組織論證。
建設工期應當在施工契約中明確約定並嚴格執行。項目單位不得隨意壓縮工期,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拖延工期,因極端惡劣天氣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當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
第二十五條  全面推行施工過程價款結算。項目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結算周期,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和支付。施工過程結算檔案經發包承包雙方簽字並蓋章確認後,作為竣工結算檔案的組成部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量計價。
工程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竣工結算,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險、保函方式替代現金方式繳納的,工程竣工後,項目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
項目單位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轉移、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並接受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各有關部門、各區根據城建項目實施進度和契約約定如實提出資金需求,不得超進度、超契約申請造成項目資金閒置沉澱。市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後會同市財政部門撥付市級財政資金;對於市區共擔資金的城建項目,區級應當同步同比例做好資金撥付。市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全過程跟蹤監管,每半年對城建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通報。
第四章  驗收和後期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由多種設施組成的雨污水、引水管網、流域性泵站、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地下通道等系統性綜合性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開展試運行,時間原則上為一年,有關費用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二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一年內,編制竣工決算報請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審核確認,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政府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實施城建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監督。決算審計後資金有結餘的,城建項目審批部門應當督促各有關部門、各區及時上交財政。
第二十八條  按照“誰承擔管理維護職責,由誰記賬”的原則,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綠化園林、水務等專業設施主管部門以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是城建項目建設形成有形資產的記賬主體。項目單位應當在完成竣工驗收手續後或者在試運行期滿、復驗合格後的規定時限內,向城鄉建設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提出設施移交申請;對於符合移交條件的設施,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養護單位予以接收管養,並及時登記入賬。
城建項目在方案審批、設計、驗收等工程建設環節應當徵求養護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九條  建立城建項目後評價制度。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選擇投資規模大、建設方案複雜、社會關注度高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城建項目開展後評價工作,並加強後評價結果的運用,為改進城建項目決策以及建設管理提供參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負有行政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對城建項目的建設程式、投資控制、資金使用、質量工期、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資金使用、投資控制等工作管理,並接受市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規範、高效。
第三十二條  參與城建項目建設管理活動的各責任主體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審計監督,按照審計工作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書面資料和電子數據,根據審計結果自覺落實整改,建立健全城建項目審計整改檢查長效機制,促進管理水平提升。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城建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城建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准變更城建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城建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准的城建項目。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城建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檔案、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項目單位未完成項目建設工作事項、出現安全質量問題或者投資超過概算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扣減項目單位管理費,並將有關信息依法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同時抄送給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城建項目審批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建項目中介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機制,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歸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台,並抄送給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江北新區和區級(園區)審批的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工作需要,制定管理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市政府批轉市住建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市政建設項目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寧政規字〔2012〕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