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工作的規定》的通知在2006.05.23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關於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6年0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依據《行政許可法》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為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安全監管工作,提高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製造和檢修質量,確保運輸安全,現印發《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並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1.各鐵路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本《規定》。
2.各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製造、檢修單位要高度重視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安全工作,各罐體及其安全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罐體)製造、維修、檢驗單位必須具有質檢部門頒發的資質,製造、維修、檢驗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出具相應的合格證。
3.各鐵路局車輛部門和鐵道部駐各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製造、檢修單位車輛驗收部門要按規定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製造、檢修質量進行驗收把關,並負責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製造、維修、檢驗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確認。
4.各鐵路局貨運部門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辦理液化氣體鐵路罐車《鐵路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安全技術審查合格證》,堅決杜絕帶有安全隱患的液化氣體鐵路罐車上線運營;要按本《規定》要求對本局管內液化氣體鐵路罐車運輸單位的押運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並核發《培訓合格證》和《押運員證》,確保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押運安全。
5.在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新體制實行後,鐵路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及時向貨運、車輛部門移交有關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維修、檢驗、押運員培訓、考試、發證等技術資料、台賬,並繼續履行好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與車輛、運輸部門的溝通、協調和合作,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辦理上線運營程式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確保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運輸安全。
6.本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前發有關文電與本規定內容相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內容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鐵道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管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安全監管工作,提高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製造和檢修質量,確保運輸安全,依據《行政許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運營線上運輸的所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
第三條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製造單位須根據《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取得相應生產許可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製造、檢驗資料須齊全、合格。製造時須將有關資料交駐在單位的車輛驗收室進行審查確認,經審查確認合格後方可將罐體與罐車進行組裝,製造完畢後由駐在單位的車輛驗收室在其《鐵路貨車製造合格證明》中註明“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製造資料審查合格”字樣並簽章,以做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辦理《鐵路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安全技術審查合格證》的必備技術條件之一。
第四條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製造時須確認和驗收的資料包括:罐體製造資質證明、產品合格證、產品質量證明書、批准的鐵路罐車總圖和罐體及主要部件圖、罐體強度計算合格證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含安全附屬檔案使用說明書)、壓力容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
第五條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檢修單位須根據《鐵路機車車輛設計生產維修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取得相應維修合格證,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維修、檢驗資料須齊全、合格。檢修時須將有關資料交駐在單位的車輛驗收室進行審查確認,經審查確認合格後方可進行車輛檢修作業,檢修完畢後由駐在單位的車輛驗收室在其《鐵路貨車檢修合格證明》中註明“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的罐體檢修資料審查合格”字樣,以做為液化氣體鐵路罐車辦理《鐵路危險貨物自備貨車安全技術審查合格證》的必備技術條件之一。
第六條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檢修時須確認和驗收的資料包括:罐體最後一次中修或大修的技術資料。中修技術資料包括罐體檢修資質證明、罐體中修合格證、殘液或殘氣處理記錄、清洗和置換記錄、各種安全附屬檔案檢修記錄(含安全閥、緊急切斷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角閥、手壓泵、易熔元件檢修合格證)、氣密性試驗報告、抽真空充氮報告(含充氮後含氧量分析)、檢驗單位出具的年度檢驗報告書;大修技術資料包括罐體檢修資質證明、罐體大修合格證、殘液或殘氣處理記錄、清洗和置換記錄、各種安全附屬檔案檢修記錄(含安全閥、緊急切斷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角閥、手壓泵、易熔元件檢修合格證)、氣密性試驗報告、抽真空充氮報告(含充氮後含氧量分析)、水壓試驗報告、罐體表面缺陷修復記錄、罐體與車底架連線檢查記錄、罐體噴漆標記記錄、檢驗單位出具的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報告書等。
第七條 鐵路貨運部門負責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人員技術業務培訓的規劃、管理和指導,押運人員的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學時,經考試合格後核發《培訓合格證》及《押運員證》。
第八條 鐵路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含罐體)的製造、維修、檢驗以及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製造、購置許可、檢修質量的日常監督和管理、過軌準入、停運召回等工作,按照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在新的國家標準(《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管理規程(《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監察規程》)以及檢修規則(《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檢修規則》)未正式頒布實施前,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的檢修參照《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檢修規則》(鐵安監函[2002]33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關於頒發〈液化氣體鐵路罐車(罐體)運輸許可證發證規則〉的通知》(鐵安監[1990]162號檔案)中辦理《運輸許可證》的有關規定以及《關於印發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押運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鐵安監函[1993]532號)和《關於加強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的通知》(鐵安監函[1992]638號)檔案即行廢止,所涉及相關內容的具體工作程式延續至鐵路運輸部門另文規定時為止。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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