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鐵道部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在2000.03.13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關於發布《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 頒布時間:2000.03.13
  • 實施時間:2000.04.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火災預防,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第四章 貨物運輸消防管理,第五章 貨場倉庫消防管理,第六章 火災撲救和調查處理,第七章 消防監督,第八章 表彰與處罰,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消防工作,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基本建設安全,努力減少火災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所屬各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國際列車在我國境內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鐵路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道部領導,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負責。各局、院應將消防工作納入生產、經營和基本建設之中,使消防工作與鐵路的改革與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鐵路消防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實施監督管理,由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其監督管轄範圍按公安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六條 鐵路各單位的第一管理者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消防工作實行逐級負責制和崗位防火負責制。
第七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在防火責任人領導下,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協調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工程工地消防工作由工程指揮部負責,也應建立防火委員會或領導小組。
第八條 各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第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二)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配備專(兼)職防火幹部。
第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和職工義務消防隊應定期組織演練,不斷提高撲救火災能力。
第十二條 對職工要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新職工和改變工種人員要經過消防安全知識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對從事易於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客貨運輸的有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三條 各局、院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每年不少於兩次。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有計畫地增加消防資金投入,逐步改善消防基礎設施,適應預防和撲救火災的需要。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以及建築內部裝修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築消防設計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築的消防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工程建築設計需要變更的,報原審核單位核准;未經核准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和鐵道部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鐵路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其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檢測單位,應當向鐵道部公安局消防機構登記備案。
機車、車輛和其他重要運營設施的消防設備、器材的配置、維修必須由鐵路分局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火災報警、固定滅火、防排煙、防火捲簾等消防設備、器材的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對設備、器材定期進行檢測、調試、維修。未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八條 既有車站、客技站(客整所、客車停車線)、編組場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和鐵道部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制定規劃,逐步改造。
第十九條 工程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執行公安部《關於建築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規定。
重點工程工地必須分區布置,劃分為施工現場、用火作業區、材料區、倉庫區、辦公生活區、機械站等區域,各區之間應有一定的防火間距。重點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局主管部門批准;一般工程工地暫設方案,應經工程處(工程公司)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旅客運輸消防管理

第一節 旅客車站
第二十條 車站站房內設定商場、旅館、飯店、售貨攤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報經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二十一條 候車室、售票廳應制定疏散旅客應急方案。候車室內應設定應急照明燈,安全出口應設定疏散指示標誌,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
第二十二條 站區內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以及使用火爐取暖應由車站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車站應加強用電管理。電氣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專職人員負責安裝、維修;嚴禁使用電爐;嚴禁擅自拉接臨時電線;用電量不得超過額定負荷。
第二十四條 站台上堆放行包應在指定區域,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條 車站應設專人查堵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配備危險品檢查儀的,應保持設備良好,運轉正常。
第二十六條 車站應向旅客宣傳鐵路站車防火防爆的規定: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站上車;嚴禁在候車室等禁菸場所吸菸;不得在通道處堆放行包物品;不得隨意動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節 旅客列車
第二十七條 新型客車設計應符合鐵道部客車防火技術標準,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二十八條 新造客車各部位使用的非金屬材料(裝飾、結構、保溫材料和塗料)採用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用客車必須符合《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有關“運用客車出庫質量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條 旅客列車的防火工作由列車長負責,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長參加的防火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工作部署,定期召開防火領導小組會議,將防火工作作為列車乘務工作的重要內容。
(二)做好列車工作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使列車工作人員達到“三懂三會”。
(三)檢查督促列車工作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防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六)制定和完善撲救火災事故的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
(七)建立健全列車防火安全台賬。防火安全台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上級印發的有關消防工作的檔案;
2.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3.列車防火組織;
4.撲救火災事故應急方案及人員分工;
5.防火安全會議記錄;
6.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8.餐車爐灶清掃記錄;
9.三乘聯檢記錄;
10.消防器材登記。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聯檢簽認制度。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長、車輛乘務長參加,對列車火源、電源和消防器材進行全面檢查;運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客車取暖鍋爐、茶爐嚴禁缺水點火,室內不準放雜物,離人加鎖。爐灰套用水浸滅後清除。
第三十三條 運行中嚴禁在餐車煉油,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爐灶、煙囪、排油煙罩按時清除油垢,並認真填寫清掃記錄。乘務人員嚴禁使用自備的爐具和電熱器具。
第三十四條 車廂配電裝置要保持良好、清潔。發電車和車廂的配電室內嚴禁存放物品。配電室離人加鎖。
第三十五條 車廂電源和電氣設備必須保持狀態良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亂拉電線、亂安電氣裝置或在電氣設備上放置物品。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六條 乘務室、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吸菸。乘務人員應對在不吸菸車廂內吸菸的旅客進行勸阻。
第三十七條 對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照明等電氣設備的乘務人員,要進行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八條 按照《關於處置旅客列車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方案》的要求,明確疏散、滅火、現場保護、傷員救護等工作分工,並定期演練。每個乘務人員都要牢記應急方案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乘務人員在執乘中必須堅守崗位,注意發現車廂內出現的異常情況,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按照應急方案果斷處置。
第四十條 旅客列車每個車廂應配置至少兩個2公斤以上ABC乾粉滅火器,懸掛在車輛兩端便於取用、不易碰撞的位置,掛具要牢固、配套。滅火器檢查、維修標記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客車車底、備用客車在車站、車輛段、客技站或其他停放線停留時,應制定看守措施,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十二條 郵政車、加掛車納入列車防火安全管理。郵政車、行李車貨物堆碼應留有通道,寬度不小於0.5米,不得堵塞端門。郵政車嚴禁使用明火燒水做飯。

第四章 貨物運輸消防管理

第一節 裝載貨物車輛
第四十三條 新型貨車、易燃液體罐車和液化氣體罐車的設計,應符合鐵道部有關防火設計標準的規定,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鐵道部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第四十四條 裝載貨物的車輛應保持門窗完好,頂棚嚴密,防火板安裝符合部頒標準。地板破損的應採取防火鋪墊措施。
第四十五條 守車、沿零辦公車、裝載生火加溫貨物車輛的火爐、煙筒、墊板、護欄應安裝牢固,煙筒與車頂四周必須用隔熱材料填充。
第二節 貨物裝載
第四十六條 貨物包裝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貨物裝載執行配裝規定,嚴格計量,嚴禁超高、超載。
第四十七條 用敞車裝載易燃貨物或用易燃材料作包裝襯墊的貨物,裝載應緊密牢固,使用防火性能良好的蓬布嚴密苫蓋。
第四十八條 運輸腐朽木材應採取噴塗防火劑、釘板等防火措施。
第四十九條 凡裝運鋼錠、焦炭、爐灰等易含有火種的貨物和裝車前溫度較高、易發生自燃的貨物,必須進行冷卻,確認安全後方準裝車。
第五十條 貨運員要認真執行監裝、監卸責任制,做好裝車後的檢查,防止發生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裝卸作業中嚴禁明火照明和吸菸。
第五十一條 對生火加溫的貨車和液化氣罐車,託運人應派熟悉貨物性質的人員押運,並根據需要攜帶消防器材及必要的工具。
第三節 編解作業
第五十二條 編組調車作業中,對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禁止溜放、限速連掛、編組隔離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編組站(場)根據需要設定固定的裝載壓縮氣體、液化氣體車輛的停留線,線路兩端道岔應扳向不能進入該線的位置並加鎖。停留線附近不得有雜草和其他易燃物,嚴禁明火作業。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因編組作業需臨時在非固定線路上停留時,禁止在該線進行溜放作業。
第五十四條 機械保溫列車(車組)由配屬段負責防火管理。列車上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儲油設備、電控裝置、爐灶,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確認良好後方準掛運。
第四節 站車交接
第五十五條 車站對已編好的列車,將有關防火安全的情況向運轉車長或列車貨運員介紹,並按規定辦理站車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運轉車長、車號員、列車貨運員、商檢員必須認真檢查貨物列車防火安全狀態,包括車輛門窗關閉(需通風的貨物除外),危險貨物車編組隔離,蓬布苫蓋、捆綁,腐朽木材防火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罐車有無泄漏,罐蓋配件是否齊全完好,有無扒乘貨車人員,並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貨物押運人員應遵守《押運員須知》的規定。編入貨物列車的廠修客車,押運人員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和使用自備的爐具做飯、取暖。
第五十七條 各鐵路局應在局間分界站對鄰局進入的貨物列車防火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做好記錄通報鄰局。對有嚴重火災隱患的貨車應甩下處理。
第五十八條 檢查裝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車輛禁止用明火照明,檢修裝有可燃貨物車輛時禁止使用電、氣焊及其他噴火花的工具。
第五十九條 車站對在專用線裝載的列車(車輛)或託運人自行裝載的車輛,應嚴格檢查,確認防火安全狀態良好方可掛運。
第五節 列車運行中的防火
第六十條 機車乘務員應認真執行機車防火有關規定,有關行車人員要認真瞭望,注意觀察列車運行狀態,發現火情立即通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措施,迅速撲救。
第六十一條 列車在高坡區段運行時,機車乘務員應按規定的操縱示意圖操縱機車,大小閘交替使用,防止閘瓦磨托引起火災。
第六十二條 高坡區段的列檢所對通過列車,應嚴格按作業標準更換閘瓦、調整鞴鞲行程和空重車手把位置,嚴格進行保壓試驗。
第六十三條 裝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需要摘下施修時,在車站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兩天。車輛調動時,必須按規定隔離。車輛維修和倒裝應在指定的安全區域進行。
第六十四條 沿線停車站要維護好治安秩序,防止扒車人員動火引起火災事故。
第六十五條 進入林區、草原的機車、守車及有押運員的車輛,禁止在運行中清灰、拋焦。

第五章 貨場倉庫消防管理

第一節 貨場防火
第六十六條 貨場倉庫防火應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第六十七條 貨場應設定醒目的防火標誌,貨場內嚴禁吸菸和燃放煙花爆竹。
第六十八條 進入貨場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裝載貨物的機動車不得進入倉庫。
進入貨場的蒸汽機車應按規定裝設火星網,不準大開送風器和在貨場內清爐。
第六十九條 貨場內動用明火時,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辦理《動火證》,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明火作業後應派人監護,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第二節 貨運倉庫防火
第七十條 鐵路貨運倉庫屬綜合性中轉倉庫,其儲存貨物危險性分類,危險貨物按甲類管理,易燃貨物和普通貨物均按丙類管理。
第七十一條 危險貨物應按性質和保管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倉庫、雨棚和貨區。易燃氣體、液體應存放在蔭涼通風地點。遇潮或受陽光照射易產生有毒氣體或燃燒爆炸的危險貨物,不得在露天存放。危險貨物的存放保管,執行《危險貨物配裝表》的規定,對不能配裝或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貨物,必須採取隔離措施。
第七十二條 庫存及露天存放的貨物,應分類、分批、分垛碼放。整車貨物垛與垛間距不應小於1.0米,零擔貨物堆碼也應留出防火間距。危險貨物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於50平方米。貨物堆碼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主要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0米。
第七十三條 危險貨物應按規定標準包裝。承運時應嚴格檢查,嚴防跑、冒、滴、漏,確認無變質、分解、陰燃等現象,方可入庫。
第七十四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的布局、分類不得擅自改變,如需改變時,應報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危險貨物運量小的車站,可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在普通倉庫內分隔或劃出專用貨位,但必須與其他貨物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採取嚴密的防火措施,並報經鐵路分局主管部門和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七十五條 危險貨物專用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普通貨物倉庫內設辦公室,必須與庫房建築做防火隔斷,取暖火爐的煙囪要加設防火網(罩)。
第三節 裝卸作業
第七十六條 裝卸、搬運危險貨物應使用防爆叉車並隨車配備性能良好的滅火器。其他裝卸工具也應採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條 危險貨物裝卸作業時,應嚴格執行《鐵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
第四節 倉庫電器防火
第七十八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規範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的規定。危險貨物倉庫、油庫的電氣裝置,應符合《爆炸和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 貨物倉庫使用新型照明燈具,必須報經主管部門和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批准。
第八十條 倉庫內照明設備的開關、配電盤必須安裝在庫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套金屬管保護。
第八十一條 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櫃等家用電器。
第八十二條 存放危險貨物和易燃貨物的倉庫內不準安裝使用移動照明燈具,應使用專用的防爆型庫房燈具。
裝卸作業時,貨車內使用的移動式照明燈具應採用安全電壓,其變壓器、開關、電源插座不準安裝在庫內。

第六章 火災撲救和調查處理

第八十三條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鐵路局、分局和鐵路公安局、處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或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在12小時內向鐵道部主管部門報告(屬於行車事故的按《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下同)。
第八十四條 車站應制定接入起火列車的預案,並列入車站《工作細則》。有關行車人員發現列車發生火災應立即顯示停車信號,及時向車站報警。車站接到報警應迅速向鐵路分局調度和消防隊報告,同時,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撲救。
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必須停車時,按照《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中“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規定”辦理。
列車火災撲救工作,在鄰近車站站長和公安消防人員趕到前,旅客列車由列車長負責,貨物列車由運轉車長負責,沒有運轉車長的由牽引機車司機負責。
車站站長為撲救火災,有權調用站內各單位的人員、車輛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條 鐵路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後,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撲滅火災。
第八十六條 凡發生火災事故,各單位都應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認定責任,嚴肅處理。
客車火災事故由鐵路局組織調查處理,鐵道部主管部門可視情況提級處理。停留客車發生火災事故,應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旅客列車在運行中發生火災事故,構成重大、特大火災,除追究責任單位領導的責任外,還應追究鐵路分局主管領導的責任,處理結果報鐵道部主管部門。
第八十七條 火災事故的調查按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執行,由鐵路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八十八條 貨車火災和地面火災,由發生捷運路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調查。旅客列車、機車、機械保溫車和特種車輛火災,由發生捷運路公安消防機構組織調查,如發生火災的上述機車、車輛系非管轄單位配屬的,應將有關調查材料移交給所屬鐵路公安消防機構,由後者負責火災事故原因認定和火災統計。
第八十九條 火災事故統計按國家統計局、勞動部、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火災直接財產損失計算方法和統計程式,按公安部《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執行。
因火災造成的行車事故按火災事故調查;因行車事故造成的火災,也列為火災事故統計,火災損失只計算被火燒毀的部分。

第七章 消防監督

第九十條 各級鐵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消防監督人員,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業務上受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指導。
第九十一條 各級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部、鐵道部有關規定,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管轄單位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並依法實施處罰。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
(三)組織制定有關消防安全的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
(四)依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鐵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築內部裝修工程實施防火審核、施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
(五)管理鐵路公安消防隊伍,指導基層單位防火幹部和專職、義務消防隊的工作。
(六)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七)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認定火災責任。
(八)負責火災統計。
(九)組織鐵路消防科研工作,鑑定和推廣消防科研成果。
(十)對鐵路消防設備、器材和機車、車輛等專用防火材料的生產銷售實施監督。
第九十二條 新建、改建鐵路工程的建築防火審核工作,在一個鐵路局管轄範圍內的,由鐵路公安局消防機構組織審核;跨鐵路局的由鐵道部公安局組織審核。
第九十三條 鐵路公安消防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和消防檢測、勘查、宣傳器材、設備以及個人防護裝備。

第八章 表彰與處罰

第九十四條 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單位給予表彰:
(一)消防組織健全,安全制度落實,防火工作成績突出。
(二)及時發現或排除重大險情,防止火災事故成績突出。
(三)積極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各鐵路局,工程局、勘測設計院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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