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地震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1年11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震發〔2011〕9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地震局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9日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各設區市及擴權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我省是一個震災嚴重的省份,做好地震應急工作尤為重要,對於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具有深遠意義。根據地震應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為進一步做好地震應急工作,省地震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河北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實施。
2005年5月23日省地震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河北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冀震發〔2005〕28號)同時廢止。

檔案全文

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地震應急管理工作,規範我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增強地震應急意識和快速反應能力,促進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地震應急預案》以及《關於印發<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中震救發〔2011〕4號)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二、在省政府領導下,省地震局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市、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人民政府責成本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三、地震應急檢查工作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總結經驗,彌補不足,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做到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和救災工作。
四、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在省政府領導下,由省地震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名稱為“河北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以下簡稱“省檢查組”),其職責如下:
制定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方案;組織開展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向省政府、中國地震局報告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向接受檢查的市縣人民政府反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跟蹤監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五、市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組成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的具體組成及職責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的對象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重點是位於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地震重點危險區和首都圈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重要基礎設施、重大生命線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基層組織等。
市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重要基礎設施、重大生命線工程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單位、基層組織等。
七、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地震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設:地震應急管理工作部署與貫徹落實情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建設情況;地震應急工作機構建設情況等。
(二)地震應急救援法制標準建設:地震應急救援法規規章制定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地方標準制定情況;《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貫徹執行情況等。
(三)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地震應急預案和與地震相關防災減災綜合預案制定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培訓、演練計畫制定和實施情況;地震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
(四)地震應急和救援隊伍建設:地震應急處置隊伍建設情況;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礦山和危化品救護隊伍建設情況;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其他可從事地震搶險救援隊伍建設情況等。
(五)地震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設: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新聞發言人制度建設情況;震情災情公告、通報、發布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資源與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聯動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協調機制建設情況等。
(六)地震應急救援技術體系建設:地震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及災情速報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社會聯動技術系統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技術研究和科技支撐建設情況等。
(七)地震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抗震救災應急物資儲備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專用裝備建設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徵用機制建設情況;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及建設情況;防震減災及地震應急救援財政資金投入情況等。
(八)地震應急救援社會動員機制建設:災害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設情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基層組織等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情況;社會公眾防震避險與自救互救能力建設情況等。
(九)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教制度與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教體系建設情況;社會公眾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普及情況等。
八、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一般採取自查和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會議聽取匯報、實地查看以及現場觀摩等。
九、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省檢查組統一部署,每1-2年開展一次。
各市縣原則上每年都要對地震應急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必要時應組成檢查組對轄區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地震重點危險區進行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並將檢查報告按要求報省檢查組。
省檢查組根據各市人民政府開展的自查情況,對部分市縣進行抽查;視情況派出觀察員參與下一級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十、全省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結束後,省檢查組負責對全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並及時向被檢查的市縣人民政府反饋,同時上報省政府和全國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
十一、接受檢查的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省檢查組提出的反饋意見,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省檢查組。
十二、開展地震應急檢查,既要防止發生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又要逐步增強社會公眾對地震災害認知的承受能力。當地新聞媒體對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可作適度宣傳。
十三、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依法進行、嚴格紀律。檢查活動要輕車簡從,節儉安排,不得超規格接待,不得饋贈和接收禮品。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十四、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
十五、本辦法由省地震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民政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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