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快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關於加快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是大竹縣政協於印發的建議性檔案,作者是張官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快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 類型:建議
  • 作者:張官巨
  • 單位:大竹縣政協
關於加快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作者:張官巨
一、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規模小、利益聯結機制鬆散。多數專業合作組織沒有與農民建立起成員之間利益分享、風險共擔的緊密型經濟關係。據調查,目前實行二次返利的組織僅有幾家,合作經濟組織多數是通過對農戶提供技術信息服務、優惠供應生產資料、種禽種苗等形式,與會員建立起相對穩定的購銷關係,有的組織儘管與農戶簽訂了訂購契約或契約,確定了最低保護價,但由於缺乏規範性,違約現象時有發生,雙方利益得不到應有保障。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中行政色彩較濃,農民缺乏積極性。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自願聯合、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合作經濟組織,應體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目前,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為了享受所謂的優惠政策由鄉鎮部門催生。行政干預過多,民主管理停留在形式上,社員很少參與管理,農民不能從中獲得穩定的市場銷售、增加收入,對組織的發展也不太關心,組織無法按照正常的市場經濟規律運作,難於培育成適應市場經濟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影響了組織的進一步發展。
3、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運作機制不健全,管理不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運作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首先,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形同虛設,只是一個空殼,沒有制定的組織章程、制度等沒有應有的功能,還有個別組織掛牌後沒有開展過任何活動。其次,一些組織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利益機制等不夠健全,大多數組織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和保護機制,對農戶遭受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時保護不夠。第三,服務比較單一,多數組織的服務集中在產前、產中、產後的某個環節上,進行綜合服務、搞產加銷一體化經營的很少。
4、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身能力建設較弱,缺乏持續扶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身的能力直接影響組織功能的發揮。組織能力建設薄弱的表現: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自己的示範基地,影響了新品種、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只能幫助農戶解決常規的技術問題,在新品種、新技術等方面顯得無能為力;二是缺乏信息獲取的平台,對專業技術人才、先進設備等了解不夠,信息服務手段落後;三是缺乏一定的資金,經費來源主要是有限的會費,且收繳困難,由於缺乏資金,服務設施簡陋,限制了組織活動的開展和功能的發揮,無力為會員提供有效服務,一些組織出現活動萎縮的趨勢,缺乏影響力。對運作較規範的合作社在收購農產品時資金經常嚴重不足,各地雖有信貸扶持的政策,但貸款額度極其有限,致使運行不暢,難於發揮較大的作用。四是缺乏必要的硬體設施,如電腦、冷庫、冷藏車、檢測設備等,無法對產品品質進行檢測、儲運以及信息的獲得和傳遞等。
二、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建議
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是實現農村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迫切需要,是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現實選擇,是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深化農村改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為此,我們建議:
1、創新思路,強化引導加快推進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從實際出發,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揮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堅持“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和“民辦、民管、民受益”原則,淡化“官辦”或“半官半民”的行政色彩,防止走“政企合一”的老路。只要有利於農業科技進步,有利於農業產業化發展,有利於開拓市場和農民增收,就多支持、多實踐、先發展、少爭論,創造平等競爭的內外部環境,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一個較大的發展。放手讓各個組織按章程規定的運作機制進行活動,只要這些組織是為農民的利益服務,政府就應少干預。而當這些組織損害了農民利益時,政府應採取措施規範其行為。
2、政策引導,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力度。
一是政府應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初期提供適當的資金支持。目前省及縣雖已安排有一定的扶持資金,但大多用於維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的運轉費用,並且也只有部分合作社能夠享受該政策。今後應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向扶持開發項目轉變,通過項目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對如建設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購置農產品儲運設施裝備、以及農產品品牌質量認定等給予必要的扶持,以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自我發展的能力。
二是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和縣(市、區)小額信用貸款擔保公司要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必要的信貸資金支持,尤其要切實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季節性收購農產品所急需的信貸資金。要開展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授信的探索,根據其經營情況和信譽,授予一定的信用額度。
三是是政府各職能部門要在各方面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優惠和方便,像扶持農業龍頭企業一樣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如允許有一定出口創匯能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申報自營進出口經營權;對上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參與各級農業龍頭企業評選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等。要積極探索發展農業保險,建議市政府仿照外地經驗扶持創辦政策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選定合適項目,逐步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以切實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安全運行和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
3、努力創造有利於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
政府要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切實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搞好組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規範管理,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使其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政策規定運行。同時加強財政、工商、民政、稅務、金融、交通、糧食、水利、農業等部門的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更快健康發展。針對我縣實際,在鼓勵大力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同時,當前要把發展依託當地主導優勢產業(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重點,逐步改變目前專業合作組織結構不合理狀況,有效推進區域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使農業產業發展從政府行政性巨觀管理調控為主轉到以農民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專業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和自我調控為主上來,使我縣的農業產業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行業協會—政府”的管理模式,而政府更注重安排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突破城鄉二元結構,加快和諧社會的建設步伐。對目前行政色彩較濃的產(行)業協會,政府有關部門人員應逐步從協會領導管理層中退出,真正讓協會辦成“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
4、規範對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運行機制。
對不同類型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行規範分類,明確不同類型組織的主管部門,並切實承擔起管理、指導的職能。各級政府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堅持自願原則組建,建立完善內部民主管理制度,真正讓農民參與經營管理決策。同時建立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
5、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能力建設。
政府要通過各種渠道幫助合作組織培養管理人才,提高專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管理水平;同時,通過培訓,逐步提高廣大基層幹部和農民的市場經濟與發展合作經濟等方面的知識,使他們掌握合作組織的原則、管理辦法、運行機制,以及市場經濟知識;使他們善於處理合作組織與農戶的關係、與龍頭企業的關係,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經營管理管理水平。
提案錄入:大竹縣政協責任編輯:大竹縣政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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