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在1998.09.24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環境標準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 頒布時間:1998.09.24
  • 實施時間:1998.09.24
目前,我國以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為主體,以方法標準、標準樣品標準和基礎標準為補充的國家環境標準體系已初步建立。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直轄市、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面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決定,抓好我局“三河”、“三湖”、“兩區”、“一市”等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實施,特別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期停止生產銷售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知》(國辦發〔1998〕129號)的要求,環境標準工作需進一步加強。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國家環境標準的管理。依據環保法律賦予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及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三定”方案,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發布。
今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編號改為“GHZB”,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編號改為“GWPB”。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8〕129號文的要求,對無鉛汽油有害物質的具體控制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會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制定。
二、加強地方環境標準的管理。今後國家環境標準只對全國一般性的環境指標作出規定,具有地方特點的環境指標由地方標準規定。因此,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地方環境標準的制訂和管理。無鉛汽油有害物質控制標準發布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切實貫徹實施,加強監督檢查。依據環保法律的規定,地方環境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地方特點制定,或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地方環境標準的編號統一改為“DHJB”。
三、加強環境標準實施的監督。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樹立依法行政的良好行業作風,正確理解、實施標準並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對標準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及時逐級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將不定期地對環境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強環境標準的宣傳貫徹、發行工作。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環境標準的宣傳貫徹、發行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環境標準的宣傳貫徹活動並做好本轄區內的環境標準宣傳貫徹工作,理順本轄區的環境標準的發行渠道,保證環境標準及時、準確、高效地得以貫徹實施。
五、加強地方環境標準的備案。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的地方環境標準全套材料正式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環境標準是環境保護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實施環境標準是加強和完善環境法制建設的重要手段。環境管理的實踐證明,環境標準既是環境執法的直接依據,又可以通過定量指標為執行其他相關法規作出定性處理提供技術依據。因此,環境標準的制定是否合理,實施是否正確,不僅會影響污染控制目標的實現,還將影響環境執法工作。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將此通知轉發各地市,做好宣傳貫徹和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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