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是國家環保局、 對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通知,自1992年3月14日起實施,2019年6月13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
  • 廢止時間:2019年6月13日
  • 發布日期:1992年3月14日
  • 發布機構:國家環保局、 對外經貿部
發布,廢止,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環境保護局(廳)、經貿委(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局、辦: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企業)越來越多。為了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更好地吸收外資和引進先進技術,特通知如下:
一、外商在我國境內投資建設必須遵守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外商投資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和有關要求。
二、嚴格控制從國外引進嚴重污染環境又難以治理的原材料、產品、工藝和設備,防止國外污染源向我國轉移。
禁止引進嚴重污染、破壞環境又無有效治理措施並且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項目。限制引進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破壞環境或治理困難的項目。
對國內不能配套解決污染治理問題的項目,在引進時,應當同時引進先進生產工藝及相應的先進環境保護設施。
三、凡對環境有影響的外商投資建設項目必須遵守我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制度。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按現行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審批。
外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許可權,由與批准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機關同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外資建設項目在辦理企業設立申請之前,必須向有審批許可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規模、產品方案、工藝、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措施等有關材料,並根據其要求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手續。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外資建設項目,經貿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審批機關不予辦理企業設立的批准手續。
四、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審批意見為依據,並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進行設計。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後,其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地區,還應符合當地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五、在項目投料生產及正式投產、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原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進行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六、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廢止

自2019年6月13日起,《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通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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