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成品油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成品油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加強成品油經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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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辦發[1997]25號
萬縣、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區行政公署,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成品油經營行為,理順銷售渠道,建立和維護成品油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關於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體制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2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我市成品油經營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成品油經營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成品油經營單位在符合國家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業務、 倉儲、安全、修建等組織機構和管理、操作規程等制度。有計量、化驗、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和相應的檢驗專用工具及設施裝備。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註冊資本金和與現有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保障。
3.有符合國家標準並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備、運輸、安全設施和場地。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國家統配資源)和固定的供應銷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的建設符合市和區(市)縣政府的規劃要求,並取得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各項手續完備,即消防安全許可證、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齊全,質量、計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經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範要求。
2.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資源供應納入了所在地國家統一配置計畫。
3.從業人員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的技術要求。
4.按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掛牌銷售。
二、成品油經營管理的職責劃分
f成品油批發、零售業務以主渠道國有石油公司為主,兼顧其他具備條件的社會單位。其經營管理的職責劃分是:(1)全市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統一由市商業委員會審批。(2)按照市委渝委發[1997]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城市主城區內(東起銅鑼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釣魚嘴、道角,面積約600平方公里)的加油站設定,由市有關部門(市商委、規劃、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部門)審批。城市主城區內除加油站以外的其它零售網點以及其餘各區(市)縣的加油站和零售網點設定,由當地政府授權商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等有關部門審批,並報市商業委員會備案。
三、城市主城區內加油站設定的審批程式
按照“業主申請,部門批簽,合格頒證”的原則,城市主城區範圍內加油站設定的審批程式是:由業主向市商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市商委按照加油站設定條件和總體規劃布局進行審查並簽批意見;市規劃、消防、化危品管理部門根據市商委簽批的意見,對業主報送的加油站設計方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和要求的,分別頒發選址意見書、消防安全許可證、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市商委簽批的意見和市規劃、消防、化危品管理部門出據的有關手續和證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查合格後,頒發營業執照。加油站建設竣工後,須經消防等有關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城市主城區外各區(市)縣加油站的設定,由當地政府參照城市主城區內加油站設定的審批程式作出相應規定。
四、加強領導,規範管理
加強我市成品油經營管理,是規範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流通正常秩序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嚴格把關、不徇私情、規範管理,以確保我市成品油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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