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在1999.06.04由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和生產使用稅控加油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6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6月04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交通運輸事業的迅速發展,加油站遍布全國城鄉,成品油銷售量逐年增加。由於加油站經營方式和進貨渠道複雜,許多加油站財務制度不健全,致使成品油的銷售數量和金額無法準確掌握,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為了加強加油站的稅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打擊成品油流通領域的違法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配合國家實施道路和車輛收費改革,做好成品油市場的清理整頓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範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8號)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決定對全國現有加油站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並組織生產和使用稅控加油機。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油站加油機的改造和使用
(一)為保證加油站加油機記錄的數據準確、安全、可靠,必須對現有加油機進行改造,即安裝稅控裝置。本通知下發後,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必須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以及國家有關稅控裝置安裝要求,對現有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新設立的加油站必須使用稅控加油機,需要更新的加油機必須用稅控加油機來取代。
(二)國家稅務總局成立加油機稅控功能(專家)認定小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加油機稅控功能技術條件》,對取得國家防爆產品鑑定合格證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稅控裝置進行稅控功能的鑑定,頒發《稅控功能合格證書》。未經國家計量、防爆和稅控功能鑑定合格的產品,各地不得選用。
(三)改造後的加油機,必須經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進行稅控初始化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稅控初始化軟體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設計,並下發各地國家稅務局。各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生產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設定統一的稅控初始化接口。《稅控初始化接口的統一標準》和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下文明確。
(四)安裝稅控裝置的組織工作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負責。
(五)安裝人員的培訓、機器安裝及售後服務由稅控裝置生產企業或其代理商負責。稅控裝置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但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規定提取折舊,分期扣除。
二、稅控加油機的生產和使用
稅控加油機稅控技術方案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共同制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在《稅控燃油加油機鑑定大綱》中予以公布。
(二)依據《稅控燃油加油機鑑定大綱》和《稅控初始化接口的統一標準》的有關要求,新研製、生產的稅控加油機在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控功能檢測並取得《稅控功能合格證書》後,由稅控加油機生產企業按照《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定型鑑定、樣機試驗,依據《稅控加油機製造許可證考核規範》對申請單位進行考核,審核合格的頒發《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允許其生產、銷售。
(三)新安裝的稅控加油機必須經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進行稅控初始化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國內不得再生產和進口非稅控加油機;2000年1月1日以後,不得再銷售非稅控加油機。因特殊需要生產非稅控加油機的,須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並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三、稅控加油機和加油站的管理
(一)稅控加油機屬強檢計量器具,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進行強制檢定管理,嚴格實施出廠檢定、安裝後首次檢定和周期檢定。嚴禁破壞或擅自改動、拆卸加油機及其稅控裝置。
(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加強對稅控加油機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稅控加油機的計量執法檢查活動,打擊計量違法行為。
(三)加油站必須按照稅控裝置或稅控加油機記錄的數據及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採用紙質或電子方式進行納稅申報。
(四)加油站在銷售成品油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逐步使用與稅控裝置和稅控加油機相連線的稅控收款機或計算機開具發票。
(五)各地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加油站的日常監督檢查。加油站要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報送有關經營資料。
四、違反規定的處罰
(一)凡加裝稅控裝置後的加油機或新安裝的稅控加油機未實施計量強制檢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加油機實施查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
(二)加油站銷售的成品油,其實際量與銷售結算量不符,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三)凡破壞或擅自改動、拆卸加油機和稅控加油機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凡未按本通知的規定加裝稅控裝置或使用稅控加油機的,以及未進行稅控初始化的加油機,由稅務機關對加油機實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五)凡破壞或擅自改動、拆卸稅控裝置的,以及未經稅務機關批准,使用非稅控方式銷售成品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處罰授權規定,稅務機關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六)凡採取本條第三、四、五款所列違反規定的行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銷售數據不實,並以此進行納稅申報的,按偷稅處理。
(七)對有本條上述行為,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可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經營資格。
五、安裝工作的實施步驟
根據國務院清理整頓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總體部署,安裝工作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主要是做好加油站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部署,安裝工作的宣傳動員及人員培訓。第二階段為安裝階段,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經清理整頓合格的加油站在用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第三階段為組織驗收和總結階段,安裝工作結束後,稅務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組織人員對安裝工作進行審查驗收,並進行總結。各地安裝工作到2000年10月底前結束,三個階段的具體時間劃分,根據本地區清理整頓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部署確定。安裝工作的總結和加油機安裝稅控裝置統計表(附後)於2000年12月底前分別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推行使用稅控加油機是清理整頓成品油市場秩序的重要措施,同時也是金稅工程主要內容之一。各級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推行使用稅控加油機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根據當地政府清理整頓成品油市場秩序的統一部署,採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此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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