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

《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是國家商檢局、海關總署1997年11月24日發布的通知。

【發布文號】國檢務聯[1997]347號
【生效日期】1997-11-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
各直屬商檢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
當前在我國引進外資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外商以實物作為投資進口貨物時,為偷漏關稅而高價低報、多進少報和為瞞騙驗資而低價高報的現象。為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國家商檢局和海關總署依法決定加強對外商投資財產的進口價值鑑定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凡外國及港澳台地區的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由國家商檢部門設在各地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簡稱商檢機構)依法辦理所轄地區外商投資財產進口價值鑑定工作。
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上述貨物報關前,須先行向當地商檢機構報驗,並填報《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報驗通知單》(簡稱《報驗通知單》)。當地商檢機構應在《報驗通知單》上加蓋“已接受價值鑑定報驗章”(簡稱“報驗章”)。《報驗通知單”和“報驗章”由國家商檢局統一製作。《報驗通知單》作為本通知附屬檔案印發。
三、海關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報關手續時,在原有監管條件不變的基礎上加驗由當地商檢機構出具的《報驗通知單》。
四、價值鑑定申請人須向商檢機構提供有關單證資料。商檢機構在受理申請後45日內出具價值鑑定證書。對需要安裝調試的機器設備,鑑定期限自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計算。
五、國家商檢局將審核同意負責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工作的商檢機構名稱及製作的“報驗章”印模通報海關總署轉各地海關備案。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5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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