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的通知》是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 [1997] 13 號
檔案一,檔案二,
檔案一
渝辦發[1997]13號
萬縣、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區行政公署,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各地要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積極組織地質礦產及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
二、對本地區的外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情況,尤其是勘查、開採天然氣的活動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國務院關於外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三、請各地於1997年8月底前將貫徹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的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廳,並同時抄送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一、各地要認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積極組織地質礦產及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依法加強對本地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
二、對本地區的外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情況,尤其是勘查、開採天然氣的活動進行全面清理。凡違反國務院關於外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三、請各地於1997年8月底前將貫徹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的情況報市政府辦公廳,並同時抄送市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檔案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模不斷擴大,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近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在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立項、用地、企業設立、辦理勘查和開採許可證等方面,存在著不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審批,越權審批等問題。為保證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工作的有序進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各地區要對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凡屬手續不全或未按法定程式審批的,必須依法補辦有關手續;凡屬越權審批和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必須依法處理。
三、國家對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採審批發證實行國家一級管理。只有國家石油公司報經國務院批准,才能申請進行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任何單位和地方都不得擅自與外商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均無權受理國內外單位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申請,無權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及頒發勘查許可證、開採許可證;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辦理的審批登記手續和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開採許可證一律無效。
四、為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責成地質礦產部與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辦法抓緊研究,必要時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地質礦產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模不斷擴大,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近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在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立項、用地、企業設立、辦理勘查和開採許可證等方面,存在著不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審批,越權審批等問題。為保證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工作的有序進行,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特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審批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
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各地區要對本轄區內的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凡屬手續不全或未按法定程式審批的,必須依法補辦有關手續;凡屬越權審批和無證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必須依法處理。
三、國家對石油、天然氣資源的勘查、開採審批發證實行國家一級管理。只有國家石油公司報經國務院批准,才能申請進行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任何單位和地方都不得擅自與外商合作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均無權受理國內外單位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申請,無權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及頒發勘查許可證、開採許可證;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辦理的審批登記手續和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開採許可證一律無效。
四、為進一步規範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國務院責成地質礦產部與有關部門對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辦法抓緊研究,必要時由國務院作出規定。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報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地質礦產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