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供銷合作社改按集體所有制統計的規定

勞動人事部、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商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改革供銷合作社的勞動工資計畫和統計從今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按集體所有制計畫和統計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供銷合作社改按集體所有制統計的規定
  • 類型:規定
  • 發布日期:1984-10-12
  • 發文單位:國家統計局
發文單位,發布日期,執行日期,失效日期,內容,

發文單位

:國家統計局

發布日期

:1984-10-12

執行日期

:1984-10-12

失效日期

:1900-01-01

內容

國家統計局關於供銷合作社改按集體所有制統計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重慶、武漢、瀋陽、大連市統計局:
勞動人事部、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商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改革供銷合作社的勞動工資計畫和統計從今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按集體所有制計畫和統計管理。為適應這一變革,現對今後統計資料的匯總和編列作如下規定:
一、勞動工資、國內商業、工業交通物資、農業、平衡、綜合等專業統計,從匯總和編列今年統計年報資料時起,要將供銷合作社今年全年的資料按集體所有制調整過來。
二、工業產值統計、商業社會商品零售額統計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物資消費與庫存統計,在做今年年報時,要在“集體所有制”項下增列“其中:供銷合作社”。勞動工資統計在此之前已經作了規定,要按照執行。
三、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的項目,暫仍按全民所有制統計,未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計畫的,按集體所有制統計。
四、各地自行補充的統計報表制度中關於供銷合作社的內容,也要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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