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經營重要生產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經營重要生產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由國家物資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986年10月28日聯合發布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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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委員會、國家物資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經營重要生產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檔案內容

國務院國發〔1985〕36號、37號檔案規定:重要生產資料的供應業務和緊缺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國營商業、物資供銷部門、供銷合作社和生產這種產品的企業經營。
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有的地區要求明確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能否經營重要生產資料的供應業務。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經營重要生產資料, 對搞活物資流通具有重要作
用。 因此,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按
有關規定經營重要生產資料。但應以經營計畫外重要生產資料為主,也可擔負一些計畫內的供應業務。勞動服務公司不得經營重要生產資料。
生產主管部門和企業 (包括鄉鎮企業) 的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機構,可根據本部門、 本企業生產建設的需要, 為本部門、本企業採購供應重要生產資料。如需要進行調劑,必須進入合法的生產資料貿易中心、交易市場、物資商場,或委託物資部門銷售、串換。
物資部門所屬的和委託經營的,以及物資部門的企業與其它單位聯營的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可以從事重要生產資料的經營業務。
集體所有制物資供銷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物資、物價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各地物資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互相配合,對現有經營網點加強監督和管理。新建網點要由物資主管部門或計委、經委批准,經過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以上通知,請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出現問題時,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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