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關於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的檢驗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20年5月3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3日
  •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政策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政策全文

關於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0〕62號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從中國輸入鴨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現將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的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doc
海關總署
2020年5月3日

公告附屬檔案

中國鴨肉出口哈薩克斯坦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法律法規以及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從中國輸入鴨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出口產品範圍
允許出口的鴨肉指冷凍鴨胴體、分割肉和可食用內臟。
三、生產企業註冊
向哈薩克斯坦出口鴨肉的生產企業應獲得哈薩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門註冊。生產企業指屠宰、分割、加工和儲存企業。
1.已在海關備案的生產企業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對哈薩克斯坦推薦註冊申請;未在海關備案的生產企業應先在主管海關備案,再提出對哈薩克斯坦推薦註冊申請。
2.直屬海關統一向海關總署主管部門報送對哈薩克斯坦推薦註冊申請生產企業名單。
3.哈薩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海關總署推薦對申請註冊的生產企業實施評估和註冊。
4.獲得哈薩克斯坦政府主管部門註冊的生產企業名單在海關總署官方網站公布。
四、有關檢驗檢疫要求
(一)動物來源要求。
1.孵化、飼養並屠宰於中國的禽流感、新城疫非疫區。來自於實施有效追溯體系的備案農場,可以追溯到活鴨的來源地。
2.來自於過去12個月內未發生過禽衣原體病、禽傳染性支氣管炎、禽傳染性喉氣管炎、禽支原體病、鴨病毒性肝炎、雞白痢和禽傷寒、傳染性法氏囊病的農場。
3.來自於過去12個月內未因發生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哈薩克斯坦和中國動物衛生法規規定的疫病受到管制和檢疫限制的農場。
4.孵化後或至少在送宰前21天,在獸醫部門要求的條件下隔離,隔離期間沒有傳染病臨床症狀。
(二)出口鴨肉要求。
1.出口屠宰用的活鴨未飼餵中國、哈薩克斯坦以及歐亞經濟聯盟禁止使用的獸藥或飼料添加劑。
2.按照中國、哈薩克斯坦以及歐亞經濟聯盟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屠宰活鴨實施宰前宰後檢驗,證明所有屠宰活鴨是健康的,沒有疫病臨床症狀和寄生蟲病,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主要淋巴結和腺體已摘除。
3.獸藥、農藥、重金屬、環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不超過中國、哈薩克斯坦及歐亞經濟聯盟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
4.未受哈薩克斯坦和中國規定的病原微生物污染。
5.符合衛生和安全標準,適合人類消費。
五、包裝要求
1.用於出口的冷凍鴨肉應使用符合國際衛生標準的全新材料包裝。
2.內包裝上應當標明品名(產品描述)、產地國、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哈薩克文、俄文或英文標明品名、產品的規格、產地(具體到省/市)、生產企業註冊號、生產批號、目的地(目的地應當標明為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生產日期(年/月/日)、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3.預包裝鴨肉的標籤應符合哈薩克斯坦有關預包裝食品標籤的標準及規定。
六、證書要求
每批出口鴨肉應隨附一份主管部門出具的官方獸醫衛生證書,證明其符合中國、哈薩克斯坦以及歐亞經濟聯盟的檢驗檢疫要求。
七、儲存運輸要求
在存放鴨肉的冷庫中,應設有存放出口哈薩克斯坦的專用區域並明顯標識。儲存和運輸應在合適的溫度條件下進行,冷凍鴨肉的中心溫度不應高於-12℃。
貨物裝入貨櫃後施加主管部門認可的鉛封,鉛封號在隨附的官方獸醫衛生證書中註明。運輸過程中不得拆開及更換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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