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是為公布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發布的公告。由海關總署於2019年11月21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公告全文,公告附屬檔案,
公告全文
關於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9〕179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規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進口。現將具體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布(見附屬檔案)。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 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
海關總署
2019年11月21日
公告附屬檔案
進口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商品名稱
飼用小麥粉是指在哈薩克斯坦(以下簡稱哈方)生產的春小麥經加工而獲得的精細粉狀飼料原料(小麥全粉,含麩皮)。
三、原料要求
用於生產輸華飼用小麥粉的小麥應當符合2015年12月1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小麥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要求,並來自註冊登記的倉儲企業。
四、企業註冊
輸華飼用小麥粉的加工、倉儲企業應當經中方註冊登記,確保飼用小麥粉加工、倉儲滿足中國檢驗檢疫的相關要求。哈方應提前向中方提交出口、加工、倉儲企業名單。
五、植物檢疫要求
(一)輸華飼用小麥粉不得帶有下列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小麥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小麥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小麥葉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闊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Gyllenhal)]、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二)輸華飼用小麥粉不得含有雜草籽、活體昆蟲、其他穀物雜質、植物殘體、土壤等檢疫性有害生物、其他檢疫物或其他外來雜質。
(三)輸華飼用小麥粉顆粒度應小於1.2毫米,不得與冬小麥粉或疫區小麥粉混存混運。運輸工具必須仔細檢查。
六、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輸華飼用小麥粉應符合中國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和飼料衛生安全標準。
(一)包裝要求。
輸華飼用小麥粉應使用乾淨、衛生、透氣、新的材料包裝。
每一包裝應以清晰的中文字樣標註“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加工廠和出口商的名稱和地址、原料小麥產區等可追溯信息。
(二)離境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飼用小麥粉向中國出口前,哈方應對其進行檢驗檢疫,並對每批符合議定書要求的飼用小麥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註明原料小麥產區,並在附加聲明欄中使用中文或英文註明:“該植物檢疫證書所證明的飼用小麥粉符合中哈雙方於2019年11月4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於哈薩克斯坦飼用小麥粉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列明的要求”(The wheat flour for feed covered by this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between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wheat flour for feed From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November 4, 2019.)。植物檢疫證書的格式應由雙方事先核實。
七、不符合情況處理
進口飼用小麥粉發現小麥矮腥黑穗病菌或小麥印度腥黑穗病菌,作退回或銷毀處理,中方將通知哈方,並暫停飼用小麥粉輸華;發現其他不符合情況時,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