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的修改說明

《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的修改說明》是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2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的修改說明
  • 主題分類: 食品藥品監督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27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檔案原文
關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的修改說明
2009年5 月12日
一、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制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共九章四十八條,分為總則、管轄、監督檢查、採樣和檢驗、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用檔案、行政控制、信息公布和附則。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的總體思路和基本框架仍沿用《食品衛生監督程式》。
二、原稿需要修改的內容加下劃線並加粗;修改稿與原稿相對應,已修改的內容加下劃線,需增加的內容用黑體。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將《食品衛生監督程式》中“食品衛生監督”改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四、《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程式》中所涉及的“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改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
五、在第二章“管轄”部分中,根據全國實際情況,繼續採取分級管理的原則,規定縣級、地市級和升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管轄範圍: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管轄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對象,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對象報請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請示之日起七日內作出管轄決定。發生管轄爭議時,由共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
六、在“監督檢查”部分中,明確了日常監督檢查的基本要求:至少由2名食品安全監督人員參加,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等。規定重點檢查的內容由原來的9項增加到了11項內容。增加的兩項為: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管理制度和健康檔案以及和食品安全培訓及其檔案情況;洗滌劑和消毒劑採購、查驗、記錄、保管、使用情況。
在實施監督檢查時的權利內容增加了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巡迴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監督檢查程式完善了監督檢查筆錄的制定以及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和《實施條例》行為的現場處置等內容: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人員在巡迴監督檢查過程中或監督檢查完畢後,應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處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式執行。
七、在第四章採樣和檢驗部分,對採樣程式、送檢要求、檢驗規則、復檢等方面都做出了調整。
第十六條中增加了“購買抽取的樣品,不得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的要求。
在第十七條中增加了“委託檢驗的機構”,並對“委託檢驗的機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人員根據檢驗目的,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填寫樣品檢驗通知單,按照規定的方法及時將樣品送達委託檢驗的機構,並支付相關檢驗費用。委託檢驗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的機構。
在第二十條中增加了對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具體要求:第二十條 檢驗人員應當驗收樣品,並在樣品檢驗通知單上籤字。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樣品檢驗通知單後,十五日內出具食品安全檢驗報告;對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檢驗,應在五日內出具檢驗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出具檢驗報告時限的,應當與送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商。
第二十一條對送檢樣品的保存期限要求為:第二十一條 送檢的樣品在出具檢驗報告後至少保存一個月或者按照送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保存樣品。檢出致病菌的,應當保留菌種至少一個月。
在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了監管部門要製作《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的要求: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檢驗報告後,應當對檢驗結果進行核對。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應當在5日內將檢驗報告送達被抽檢的餐飲服務經營者,並製作《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中對申請復檢的要求更加具體: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書面復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復檢的答覆。同意復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保留在檢驗機構的樣品及時送達承擔復檢的食品檢驗機構復檢。不同意復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抽檢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承擔復檢的食品檢驗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復檢結論表明合格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復檢結論表明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申請復檢的餐飲服務經營者承擔。
八、第六章信用檔案部分為完全新增內容,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建立,記錄許可頒發情況、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量化等級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確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和黑名單制度。
九、在第七章行政控制部分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工具、設備等增加了新的處理要求:第三十七條(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予以銷毀。
十、第八章信息公布部分也是完全新增內容,對應當公布的日常監督信息範圍和公布信息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十一、第九章附則部分增加了對規定本程式採用的餐飲服務、食品相關產品等用語的含義解釋。第四十四條本程式下列用語的含義: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製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食品相關產品,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