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

《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是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切實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規範小餐飲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規範性管理辦法。

辦法共5章33條,2017年6月20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機構: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 發布文號:黔食藥監發〔2017〕18號
  • 發布日期:2017年6月20日
  • 施行日期:2017年8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正文,

辦法發布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食藥監發〔2017〕18號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場監管局),貴安新區、仁懷市、威寧縣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切實履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規範小餐飲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省實際,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並已通過貴州省政府法制辦審查登記。現予印發,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辦法正文

貴州省小餐飲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規範小餐飲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餐飲食品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小餐飲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進行指導。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小餐飲經營登記和監督管理進行指導。
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登記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小餐飲,是指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固定經營場所,符合餐飲服務基本特徵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午托及家庭托餐納入小餐飲登記管理。
小餐飲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加強誠信自律。鼓勵小餐飲經營者逐步規範提高標準,達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後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五條 小餐飲實行登記管理,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小餐飲經營登記證》。小餐飲經營者必須取得《小餐飲經營登記證》後方可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
第六條 《小餐飲經營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式樣,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印製,印製工本費應納入縣級食品安全經費預算。
第七條 《小餐飲經營登記證》應當載明登記證號、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者(食品安全責任人)、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發證機關(加蓋公章)、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八條 小餐飲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加工經營場所內不得圈養、宰殺畜禽類動物;
(二)配備有效的冷藏、洗滌、消毒、排煙、防蠅、防塵、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廢棄物等容器、設施;
(三)制售冷食類食品應有達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專間或專用操作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小餐飲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四)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項目和生產設施設備相關材料或影像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對申請人提出的小餐飲經營登記申請分別做出以下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飲經營登記證,或者依法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接收申請的原因;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簽章確認;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做出受理決定。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受理決定後,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小餐飲經營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對於已辦結的小餐飲經營登記事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登記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登記證》有效期到期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到期3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小餐飲經營登記證》辦理。
停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 原登記部門收到延續申請後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重點對原登記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是否有變化,以及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換證,原登記證號不變。
第十七條 申請延續《小餐飲經營登記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延續申請書;
(二)原登記證複印件;
(三)原登記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第十八條 小餐飲經營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必要時原發證部門應當以申請變更內容為重點進行審核。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變更的,頒發新的《小餐飲經營登記證》,原登記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第十九條 小餐飲經營者在領取變更、延續後的新登記證時,應當將原登記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二十條 《小餐飲經營登記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為其辦理登記手續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補發《小餐飲經營登記證》。登記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登記證原件。
因遺失、損壞補發的《小餐飲經營登記證》,登記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註銷《小餐飲經營登記證》:
(一)登記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准的;
(二)登記證依法被撤銷的;
(三)小餐飲經營者主動申請註銷的;
(四)依法應當註銷登記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登記證被註銷的,原持證者應當及時將登記證原件交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做好註銷登記證的有關登記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小餐飲經營登記證》的,食品藥品部門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在就餐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小餐飲經營登記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小餐飲經營登記證》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五條 小餐飲經營食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經營項目範圍內生產經營;
(二)不得進行生食類食品、裱花類糕點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並持有效健康證明;
(六)不得將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
(七)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七條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檔案。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小餐飲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畫。建立小餐飲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餐飲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小餐飲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量化分級管理,量化評級標準及實施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三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小餐飲經營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小餐飲經營過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小餐飲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小餐飲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小餐飲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契約、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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