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稿)

《合肥市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稿)》是2022年4月6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草案稿。意見徵詢期止2022年5月7日前。

基本介紹

意見徵詢,草案稿,

意見徵詢

關於《合肥市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稿)》立法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合肥市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稿》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詳見參考連結)查看徵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5月7日前,通過以下3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修改意見寄送: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合肥市廬陽區沿河路111號,郵編230041,信封上請註明“《辦法草案稿》反饋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修改意見發至:詳見參考連結
3、通過本網站調查徵集模組直接留言。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草案稿

合肥市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網路餐飲外賣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通過網路)提供餐飲外賣配送服務的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商務部門負責網路餐飲外賣配送行業管理等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的勞動等工作。建立獎勵機制,激勵送餐員提升職業技能、遵守職業道德,參與職業技能認定。
公安部門負責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
衛生健康、網信、電信、海關、稅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網路餐飲外賣配送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外賣配送監管基本原則】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條【創新發展與誠信建設】鼓勵網路餐飲外賣配送經營和監督管理創新,推動數智套用,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第六條【行業協會】鼓勵網路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和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成立行業自治組織,實施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標準,開展行業信用評價,監督、引導行業規範競爭,維護共同合法利益。
第二章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第七條【對入網餐飲服務經營者的資質審查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定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員,審核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資質,建立並及時更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檔案。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委託代理商提供服務的,代理商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對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相關資質的審查】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審核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相關資質,核驗並登記其經營地址、聯繫方式以及配送用車、配送容器、送餐員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第九條【外賣配送規則制定】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外賣配送服務協定和交易規則,明確外賣配送服務進入和退出機制、配送服務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平台與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雙方責任。
第十條【科學確定配送時間】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綜合考慮餐飲製作時間、配送距離、食品安全食用時限及路況、交通安全等情況,確定科學合理的配送時間,完善平台訂單分派機制。連續送單超過4小時,20分鐘內不再派單。
第十一條【配送逾時處理】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外賣配送逾時處理機制,明確配送逾時的處理、訂單取消等機制。
訂單不能準時配送的,送餐員應及時與消費者聯繫說明情況,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應及時更新預計送達時間。
第十二條【訂單查詢】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供消費者實時查詢外賣服務的訂單信息、配送狀態。
通過其他網路的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電話、線上客服或者其他方式,供消費者及時查詢外賣服務的訂單信息、配送狀態。
第十三條【訂單記錄保存】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網路餐飲外賣所涉及的餐品名稱、下單時間、支付記錄、配送員、配送路線、送達時間、收貨地址、退換情況以及售後等訂單信息。訂單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十四條【外賣餐品及配送服務信用評價】鼓勵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為消費者提供對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在平台內銷售的餐品、對外賣配送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未經消費者同意,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
第十五條【外賣配送違法處置】網路餐飲外賣服務平台應當建立外賣配送服務檢查監控制度,發現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採取處置措施後,仍不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的,或者發現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委託配送服務。
第三章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十六條【入網經營主體資質】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備案證明,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小餐飲備案證明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第十七條【餐飲打包條件】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一次性餐飲具。
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外賣餐飲貯存、運輸等條件要求。
第十八條【配餐時間】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按約定時間配餐、送餐。配餐逾時影響準時送達的,應及時與消費者溝通,因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備餐引起的逾時配送,平台不應扣除送餐員的費用。
第十九條【外賣封簽】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外賣食品的包裝封口處或者適當位置使用一次性外賣封簽。
配送人員在接收外賣食品時,應檢查一次性外賣封簽的完整性,無外賣封簽或外賣封簽破損,送餐員可拒絕配送。應保持配送過程中外賣封簽的完整性,配送過程發現發生食品污染、外賣封簽損壞或不完整時,應終止配送。
消費者在接收餐飲外賣食品時,應當在配送員在場時查驗外賣封簽,如發現外賣封簽不完整或者外賣封簽已破損的,有權拒絕簽收。
第二十條【陽光廚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商務部門應逐步推廣網路餐飲陽光廚房建設。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已建設陽光廚房的,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在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經營者頁面的顯著位置以視頻形式實時公開食品加工製作現場。
地方財政應鼓勵支持陽光廚房建設。
第二十一條【明碼標價】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明碼標價,明示餐品價格、餐盒費、配送費等各項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確認訂單】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確認外賣訂單,採用合適方式告知消費者確認情況。無法確認訂單的,應當及時通知消費者並退還消費者已支付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安全配送】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的餐品,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第二十四條【配送內容告知】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應當告知配送員配送時間、交接方式、客戶要求及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四章餐飲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
第二十五條【資質要求】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配送服務所在地辦理營業執照;
(二)具備一定數量的送餐人員;
(三)具備一定數量的外賣配送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外賣配送交通工具,外賣配送箱,送餐員工作服、身份標誌物及保護性設備;
(四)建立外賣配送安全的管理職業技能培訓和管理、配送容器清潔消毒、配送過程事故處置、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第二十六條【配送設備】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配送容器符合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範要求,定期清潔消毒並記錄,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 6 個月。
第二十七條【送餐員檔案管理】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建立並及時更新配送人員檔案,記錄配送人員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健康狀況、食品安全培訓考核情況、職業道德、遵守交通規則等信息。
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有專、兼職人員負責配送人員的健康管理。每日上崗前應檢查並記錄配送人員健康狀況。配送人員患有發熱、腹瀉、嘔吐等症狀的,應暫停配送工作。手部存在開放性傷口時,應進行包紮等處理。
第二十八條【員工食品安全培訓與考核】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建立送餐員培訓考核制度,將職業道德教育、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衛生健康、心理疏導等知識納入培訓內容,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二十九條【送餐員勞動報酬保護】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與工作任務、勞動強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送餐員接單最低報酬,送餐員提供正常勞動的實際所得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勞動報酬發放時間和方式。
送餐員在法定節假日、惡劣天氣、夜間等情形下工作的,適當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社會保險】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送餐員參加社會保險,鼓勵其他外賣送餐員參加社會保險。
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應當督促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為送餐員參加社會保險。
鼓勵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為送餐員提供商業保險保障方案。
第三十一條【外賣送餐員訴求渠道建設】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送餐員申訴制度,明確訴求處置程式和時限,並及時處理因惡劣天氣、意外等客觀因素造成送單逾時等情形。
第三十二條【外賣送餐員服務站點】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應設定外賣送餐員臨時駐留點,為送餐員提供臨時休息場所。
第三十四條【智慧型取餐櫃設施建設與維護】鼓勵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鋪設智慧型取餐櫃,在智慧型取餐櫃科學設定視頻監控設備,最佳化無接觸配送。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定期對智慧型取餐櫃進行清潔消毒,保留清潔消毒記錄,不少於6個月。
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為設定智慧型取餐櫃提供政策支持,財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財政扶持。
第三十五條【無接觸配送】鼓勵消費者選擇無接觸配送方式,通過智慧型取餐櫃等方式無接觸配送的,配送員可通過照片、視頻等方式記錄外賣餐食送達狀態。
第五章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
第三十六條【配送員從業條件】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應當年滿十八周歲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每年進行健康體檢並取得健康證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後方可從事外賣配送工作。
第三十七條【配送員從業禁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從事外賣配送工作:
(一)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
(二)有暴力犯罪、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行為記錄;
(三)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
(四)有在交通傷亡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三年內有多次嚴重交通違法、交通事故記錄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四)項由公安部門認定。(杭州網路餐飲服務外賣配送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三十八條【配送員從業能力】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應當熟練使用外賣配送用車、即時通訊軟體與電子地圖等工具,依法佩戴符合要求的頭盔。
第三十九條【配送員健康防護】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和自我健康管理,每天上崗前應當進行自身健康狀況檢查,出現身體不適,應當及時向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報告,必要時應當及時就醫。
第四十條【配送員的設備保潔和消毒義務】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應當保持配送容器清潔,並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必要時,應當定期清潔消毒外賣配送用車的把手等頻繁接觸的部位。
第四十一條【餐品安全配送義務】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應當核對配送餐品,保證配送過程中餐品不受污染,不得將餐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配送高危易腐餐品應冷藏配送,並與熱食類食品分開存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轉致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平台代理商的法律責任】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理商,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為依據法律法規和代理契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入網審核的法律責任】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對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核驗、登記、更新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對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核驗、登記、更新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違規派單的法律責任】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有關線上工作時長規定派單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按要求保存訂單記錄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記錄、保存外賣服務訂餐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未能提供訂單查詢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網路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不能為消費者提供訂單和配送狀態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使用外賣封簽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未使用一次性餐飲外賣封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發現外賣配送違法未依法處置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網路餐飲外賣服務平台發現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未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未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採取處置措施後仍不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或者發現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外賣配送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未建立送餐員管理檔案的法律責任】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未建立送餐員管理檔案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無法確認訂單不及時退款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入網餐飲外賣服務提供者無法確認訂單不及時退還消費者已支付款項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從業禁止性規定的罰則】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安排相關人員從事外賣配送工作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外賣配送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安排相關人員從事外賣配送工作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配送員故意危害餐品食品安全的法律責任】
網路餐飲外賣配送員故意危害餐品安全的,由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禁止從業人員名單並及時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予以行政拘留的,由公安部門及時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概念和定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陽光廚房,是指餐飲服務單位廚房內安裝視頻設備,將食品加工製作過程通過視頻信號傳輸到網路餐飲外賣服務第三方平台,進行公開化展示。
一次性外賣封簽,是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包裝好餐飲後,在外包裝封口處使用粘性材料將餐飲密封,不開啟外賣封簽無法接觸食物,開啟後即損毀,無法復原和重複使用的一次性封口包裝件。
第五十四條【特殊期間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銜接原則】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的網路餐飲外賣監督管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省、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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