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在2003.12.31由交通部, 商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
  • 頒布時間:2003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商務部
現公布《關於〈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為了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的經貿關係,鼓勵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的企業,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現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第9號令)作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西部地區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業務。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經營香港、澳門至內地各省、市、自治區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四、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貨運“直通車”業務須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並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五、本規定中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中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條款外,其他事項按照《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執行。
七、本補充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商務部負責解釋。
八、本補充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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